词条 | 重庆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
释义 | 第一条 为了维护育龄夫妻合法生育权益,加强计划生育综合服务,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育服务证》是本市育龄夫妻享受生殖保健免费服务或者优惠服务的凭证。 第三条《生育服务证》的发放和管理应依法进行,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做到便民、及时、免费发放。 第四条与单位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到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生育服务证》。 无工作单位的育龄夫妻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生育服务证》。 女方在男方居住1年以上,且男方户籍在本市的,可以到男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生育服务证》。 第五条 合法结婚且无子女(含亲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夫妻,自愿领取《生育服务证》的,应向发证机关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双方都是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声明; (二)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女方1寸免冠近照两张; (三)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六条 育龄夫妻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发证机关应当场发给《生育服务证》。对于材料不齐、不符合规定形式或者需要对提供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出具受理回执,并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发给《生育服务证》。未发给《生育服务证》的,应出具说明理由的书面决定书。 第七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不得对未持《生育服务证》且双方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罚。 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定期对持有《生育服务证》的妇女进行免费生殖健康服务。 第八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生育服务证》的,申领的《生育服务证》无效,并按《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取工本费及其他费用,不按规定办理《生育服务证》,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生育服务证》的,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生育服务证》有效期为1年,由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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