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重庆市摄影行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重庆市摄影行业协会经民政局,重庆市商委批准于2002年8月11日正式成立。协会是摄影行业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中介组织,涵盖多种经济成分,系跨地区,跨部门的全市性,行业性,自律性社团法人。是企业与政府之间桥梁和纽带。 重庆市摄影行业协会将在政府授权下,积极开展行业统计调查、收集、整理研究,为照像网点布局、业态发展、结构调整等重大产业政策问题提出建议;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利益;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行业的意见和要求;通过制定行业标准、行规行约,规范行业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对行业从业人员资质进行培训、认定,开展技能竞赛、行业评星评级等相关工作;行业科技创新成果鉴定、评估和推广应用;行业节能减排和质量管理工作;加强国内外业界间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单位提供政策、经济信息、法律咨询、组织经验交流等活动。 协会章程重庆市摄影行业协会章程 于二OO二年八月十一日首届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协会的全称为:重庆市摄影行业协会,英文名称:C}IONGQING PHOTOGRAPHY INDUSTRIAL ASSOCIATl0N,缩写:CQP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重庆市内摄影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摄影专家、学者、经营管理人员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菲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性社会团体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维权、协调、沟通、自律、服务"为指针,沟通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联系,开展行业管理,反映会员愿望,交流技艺,互通信息,吸纳举荐人才,发挥团体优势,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促进摄影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重庆市商业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25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规,反映会员和摄影行业的问题、意见和愿望,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协助政府部门搞好行业管理; (二)在摄影行业开展创名家、名店、名师、名品活动,组织推荐,评选及认定; (三)组织摄影企业加强行业管理,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 (四)组织参加国肉外和重庆市摄影比赛,提高摄影技术水平; (五)组织技术与管理培训,提高摄影行业整体素质; (六)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搞好摄影企业职工技术等级评定,接受国内外及本市委托办理中国摄影专业的技能鉴定; (七)开展重庆摄影、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好重庆摄影行业宣传工作,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 (八)承办摄影行业经营管理交流与监务咨询服务; (九)繁荣照相市场,协调行业内外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行业管理及有关摄影业事项,开展有益于摄影事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登记表,出具企业工商登记;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对于热心摄影事业、积极支持本扔会工作的知名人士,可由常务理事会直 接吸收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对本协会工作的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四)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有提请本协会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不履行会员义务,一年内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自动退会的,应交回会员证,退会不退费。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或者受到国家刑事制裁、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讨论并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其他重大事项;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 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数达到一定规模时,建立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审查并经重庆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入的聘任;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 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审查并经重庆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重庆市商业委员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资助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 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重庆市民政局和重庆市商业委员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重庆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审 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 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重庆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和重庆市民政局的 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2年8月1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重庆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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