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重庆市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
释义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重庆市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管理,提升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整体水平,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2006年修订)》有关精神和重庆市《重庆市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地的主要任务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若干意见》,积极推动科研机构走“产学研”相结合的道路,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原创性科研成果,把基地建成重庆市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中心、人才培养中心、学术交流中心、咨询服务中心和情报信息中心,成为重庆市高校科研机构改革的试验和示范基地。 第三条基地建设的目标是:把基地建设成为在国内有较大影响、重庆一流,具有鲜明特色的研究机构。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学校将基地建设统一纳入学校人文社会科学中长期发展规划,基地的建设和管理采取以学校为主,依托院(所)为辅的管理模式,在学校文科重点研究基地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学校社科处负责管理。 第五条基地内部管理实行基地主任负责制。基地主任全面负责组织实施和落实基地的各项建设规划及内部管理工作。 第六条基地是学校直属的科研实体性研究机构,原则上应独立设置,也可以与院、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学校应为基地的正常运转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一)聘任专职行政管理人员,协助基地主任处理日常工作。 (二)落实专职科研编制。 (三)提供必要的独立的办公、实验和资料室用房及设备。 第七条各基地内设学术委员会作为基地学术研究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和工作程序如下: (一)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本基地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拟定年度研究项目指南;负责重大项目和其他开放研究课题的评审;负责重大成果的评审鉴定;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协调本学科领域全国性重大学术活动。 (二)学术委员会成员由校内外本领域著名学者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应为单数),应注意选择中青年学者,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 (三)学术委员任期一般为3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得少于1/4。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应报学校社科处和市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委员会备案。 (四)基地的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学校校长聘任。 第八条基地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面实施市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委员会确定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标准,实施基地学术委员会确定的学术发展规划,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落实。 (二)负责聘任副主任、专兼职研究人员及行政和资料管理人员。 (三)负责向学校文科重点研究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及市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 (四)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 第九条学校支持基地的建设和发展。设立“特设岗位”,吸引、聘请全国范围内的学科带头人以及海外知名学者来校参加基地的课题研究;在职称评定上给予政策倾斜,保证基地人才建设的需要,年轻优秀学术人才脱颖而出;学校专职研究人员进驻研究基地从事课题研究期间,原所在单位人事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条学校为基地提供下列支撑条件: (一)提供国内外专兼职研究人员驻基地研究所需的工作和生活用房。 (二)提供必要的科研硬件设备。 (三)支持基地建成比较先进的专业图书资料库,特别是外文图书资料。 (四)保证基地建设必须的研究生招生名额,并在研究生名额分配上向基地研究人员倾斜。 第三章 人员管理第十一条基地主任由学校校长聘任。双方签订责、权、利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受聘人的目标责任、管理权限、生活待遇、奖惩措施和政绩考核标准。受聘者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任期不应少于3年,可连聘连任,但原则上不超过3届。对任职期间需连续外出6个月以上的主任,学校要及时进行调整,并将解聘或变更基地主任情况上报市文科基地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基地研究人员实行聘任制,由基地主任与研究人员签订责、权、利明确的定期聘任合同。基地主任按“带课题和经费进基地、完成课题后出基地”的要求聘任。校内研究人员数与校外研究人员(客座研究人员)数应当保持或低于3:1的比例。同时要注意吸收有成就的留学回国人员到基地参与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基地的研究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每年驻所的校内外专兼职研究人员一般不少于7人。专兼职研究人员每年从事研究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兼职研究人员包括境外访问学者每年不得少于1个月。校外专兼职研究人员驻所研究,应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并出具单位证明。 第十四条基地每年3月底前向学校社科处报送本年度专兼职人员组成情况、研究方向、驻所研究工作时长,并报学校文科重点研究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备案。 第四章 项目成果管理第十五条各基地应把承揽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重大科研成果作为基地建设的首要任务,积极主动从国内外有关部门承揽各种研究项目,广开科研项目和经费来源。组织好市人文社重点研究科基地管理委员会组织的基地项目申报研究工作。 第十六条各基地每年3月底前将学术委员会拟订的年度科研项目指南报送学校社科处和市文科基地管理委员会,并由市文科基地管理委员会统一向外发布。 第十七条基地重大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在项目研究周期内,项目第一负责人须保证1/2的时间驻所。 第十八条学校社科处定期检查督促基地项目尤其是重大项目研究的执行情况。项目的中期检查、终结报告、成果验收鉴定等事宜,按《重庆市人文科社基地管理委员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基地的专兼职研究成员出版、发表成果时,必须在成果的显著位置标注“重庆市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西南大学X X X研究中心资助”或“西南大学X X X研究中心资助”字样。知识产权归西南大学所有,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署名基地名称的成果享受西南大学的相关科研奖励政策。 第五章 考核评估第二十条基地定期接受学校和上级部门的检查、考核及评估。学校每半年检查一次基地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市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委员会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查,3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估。各基地须于每年12月25日前填报《重庆市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年度检查表》,向学校文科重点研究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和市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基地考核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科学研究:各基地在3年内必须主持国家级项目2项,或教育部项目4项,或省级项目6项;3年内在A1类刊物发表3篇,或A2类刊物发表12篇以上学术论文;3年内应在国家级出版社、或全国性专业出版社出版专著不少于2部。 (二)在校经费:各基地要积极开展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应用对策研究,拓展科研项目和经费来源渠道,3年内获得各类科研经费不少于60万元。 (三)成果获奖:各基地在3年内应有获教育部三等、或省级二等及以上奖励。 (四)人才培养:各基地通过开展科学研究,培养高素质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吸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参加科学研究,为社会提供以知识更新为主要内容的短期培训;为社会培养各类高级专门人才。 (五)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建设:各基地原则上每年举办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1次。在正式开会前4个月应向学校社科处和市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委员会备案。通过举办学术会议,接收国内外访问学者,建立图书资料和信息网络,把基地建成本学科领域的学术交流和资料信息基地。 (六)咨询服务:各基地通过主动承揽社会各类应用研究课题、吸收实际部门工作人员开展合作研究、派遣基地学术骨干作实际工作部门顾问等多种方式,面向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及其它社会单位开展咨询服务,提高参与解决重大实际问题的综合研究能力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使其成为我市知名的思想库。 (七)报告制度:各基地要建立每季度一期的工作简报制度,每6个月一期的成果简报制度,必要时可增加。简报内容主要包括:研究人员的聘任、项目研究进展、重大学术活动、规章制度的制定等情况及其他有关工作。 (八)年报工作:各基地于统计年度的次年3月5日前将报表一式二份及配套的电子文稿报送学校社科处审核,并于统计年度次年3月31日前报送市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在检查和评估中未达到上述考核内容之一者,可视具体情况给予、减少拨款、停止拨款、限期整顿、撤销资格等处理。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基地,下一年度学校继续拨款资助建设;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基地,学校就检查和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基地负责人限期整改,并提出书面整改报告;对个别存在严重问题的基地,学校将停止经费资助,并依据不同情况予以重组或撤销。 第六章 经费管理第二十三条学校每年资助各重点研究基地经费15万元,经费管理按照《西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鼓励依托学院(所)根据实际情况配套投入一定的建设经费。市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委员会投入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的经费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使用。 第二十四条学校为各重点研究基地经费单独建帐,由基地主任负责管理使用。基地主任可根据项目的大小、最终成果质量优劣等实际情况核定项目经费的投入。项目研究完成后的结余经费可用作基地建设发展经费,也可以作奖励酬金提取。 第二十五条基地主任和项目负责人应认真执行国家的财务制度以及学校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了解、掌握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结余情况,保证专款专用,保证各项科研经费之间往来关系清楚。 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各基地制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不得与本办法冲突。 第二十七条本管理办法由校文科重点研究基地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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