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审批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
释义 |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审批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业经2009年6月26日重庆市农业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办理行政许可工作的监督,规范行政许可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委办理行政许可的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机关行政许可审批办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委行政审批大厅(以下简称大厅)负责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审查、申请材料的传递、许可结果的送达及办理程序的咨询服务。 有关处室按照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实质审查、审核。 委法规处负责许可审批结果的网上公开。 第四条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行政许可专用章”,适用受理或不予受理许可审批申请或者肥料备案证明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行政机关专用章的情形;“重庆市农业委员会行政审批大厅专用章”适用大厅出具申报材料收悉通知书和邮寄送达通知书情形。 第五条 行政许可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大厅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所需申请材料,并按要求填写申请表。申请表格式文本由大厅免费提供,也可由申请人直接从网上下载。 大厅形式审查合格后,开具“申报材料收悉通知书”。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书面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大厅接收申请后,按许可项目类别,即时移送相关主办处室。主办处室根据申请人提起的申请事项,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需要补充或补正的全部内容,通过大厅告知申请人;逾期没有告知的,视为材料齐全,申请时间即为受理时间。 (三)主办处室落实责任人和承办人,限期审查、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呈送分管委领导签署许可决定。 (四)承办处室根据领导签署的许可决定,办理编号、缮印、盖章和出文、出证手续或者制作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将许可办理结果移交大厅,由大厅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五)承办处室办结许可审批项目后10个工作内应当将许可材料交回大厅,由大厅按照文件归档的有关要求,分类立卷归档。 第六条 下列行政许可事项,由大厅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呈送主办处室负责人签署许可决定: (一) 变更法定代表人、品种、地址(点)的事项; (二) 肥料登记备案的事项。 第七条 行政许可审批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大厅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和电子触摸屏等,将法律、法规规定的农业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第九条 大厅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应当热情接待、微笑服务,申请人有疑难问题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大厅提供农业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收取任何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请人可以登陆“重庆市农业农村信息网”,通过网上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条 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收费,严格按照国家财政、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和程序收取,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非税收入的银行代收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市农业局公布的《重庆市农业局行政许可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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