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输入您要查询的百科知识:

 

词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暂行办法
释义

第一条 为促进安全生产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有效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通知》(渝府发〔2007〕10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坚持日常性安全生产检查,检查办法由本单位自行制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

市政府或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督查。

市级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督查。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督查。

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督查。

市、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同级政府督查机构、监察部门,对同级政府或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第四条 市政府或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的全市性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每年不少于两次。市政府或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可根据国务院、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国家有关部委的工作部署和季节性、重点时段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组织临时性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

市级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区县(自治县)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五条 市政府或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行业分工,组成若干检查督查组开展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检查督查由市公安交管局牵头;

水上交通、高速公路交通和交通工程建设安全检查督查由市交委牵头;

铁路交通安全检查督查由成铁重庆办事处牵头;

民航安全检查督查由民航重庆监管办牵头;

煤矿安全检查督查由重庆煤监局和市经委牵头;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检查督查由市安监局牵头;

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和民爆器材安全检查督查由市商委牵头;

轨道交通、建筑安全检查督查由市建委牵头;

电力、燃气安全检查督查由市经委牵头;

消防安全检查督查由市公安消防局牵头;

病险水库和水利工程安全检查督查由市水利局牵头;

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督查由市质监局牵头;

市政设施安全检查督查由市市政委牵头;

地质灾害、危房及拆迁安全检查督查由市国土房管局牵头;

学校安全检查督查由市教委牵头;

农机和渔业安全检查督查由市农业局牵头;

医疗机构安全检查督查由市卫生局牵头;

旅游安全检查督查由市旅游局牵头;

林业安全检查督查由市林业局牵头;

市国资委参与相关行业对市属重点企业的安全检查督查;

按照监管职责,其他行业的安全检查督查由相关部门牵头实施。

各牵头部门要按照检查督查要求,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并报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查。检查督查活动结束后,各检查督查组要将检查督查总结报告报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行业分工组成若干检查督查组,分别由本区县(自治县)分管领导带队开展工作。具体分组可参照市级检查督查组的分工进行。

牵头部门必须按照检查督查要求,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查。检查督查活动结束后,各检查督查组要将检查督查总结报告和隐患整改情况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方法。

检查督查组要听取受检地区、部门和单位关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的汇报,向受检地区、部门和单位询问有关安全生产的工作情况。

检查督查人员要深入现场实地检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查看各种资料、记录和台账。现场检查要以随机抽查和密查暗访为主,充分利用录音、录像等多种方式,真实反映受检地区、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检查督查要有台账和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被检查单位、检查内容、事故隐患或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和方案等。

第八条 检查督查组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现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进行处理的安全生产问题,要及时移送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条 检查督查组要在10个工作日内向受检单位及时反馈检查督查意见。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实施跟踪监督,确保整改到位。对未按要求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重大事故隐患及整改情况应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库,在收到重大事故隐患及整改情况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实行挂牌督办。

第十一条 检查督查实行重点监督和挂牌整治原则。

市政府或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全市事故频发或重大事故隐患突出的区县(自治县)、行业和单位实施重点检查督查和挂牌整治。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频发或重大事故隐患突出的乡镇(街道)、行业和单位实施重点检查督查和挂牌整治。

第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积极配合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不得妨碍和干扰正常的检查督查工作。

第十三条 检查督查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在履行检查督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履行告知义务,遵守法定程序,保守受检单位的技术和业务秘密,不得影响受检单位的正常工作和生产经营活动。对因失职、渎职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违纪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随便看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

 

Copyright © 2004-2023 Cnenc.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3 12:3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