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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重庆师范大学校友会
释义

校友会简介

重庆师范大学校友会成立于2007年11月,是在重庆市民政局正式登记的社团法人。校友会的宗旨是:联络校友、服务校友、反搭建校友与学校之间,校友与校友之间沟通交流的平台,增进友谊,加强团结,增强母校的凝聚力,共谋母校的发展大计,共同为母校的发展贡献力量;服务广大校友,支持广大校友的事业发展。服务共同促进教育、科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

校友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校友联谊活动,加强校友间、校友和母校间的联系和交流;

(二)开展校友之间的教育、科研、文化等方面的协作与交流,组织校友进行学术交流、科研合作、兴办教育、师资培训、科教咨询等活动,支持校友事业发展;

(三)维护本会和广大校友的合法权益,协同地方校友会配合母校做好招生宣传、就业推荐、历届毕业生工作情况跟踪调查等活动,扩大母校的影响力;

(四)协助母校搜集校友对母校改革和发展的建议,促进校友为母校引进人才、教学科研和筹措办学资金出谋划策;

(五)搜集、整理校史资料,征集校友回忆录,出版校友专刊《重庆师范大学校友记忆》;

(六)筹集、运作重庆师范大学校友基金

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重庆师范大学校友总会,英文译名:Chongqing normal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简称:CQNUAA)。

第二条 本会为重庆师范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

(一)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增进友谊,加强团结,增强母校的凝聚力,共同为母校的发展贡献力量;

(二) 服务广大校友,支持广大校友的事业发展。

(三)共同促进教育、科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重庆师范大学、重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12号。

第二章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校友联谊活动,加强校友间、校友和母校间的联系和交流;

(二)开展校友之间的教育、科研、文化等方面的协作与交流,组织校友进行学术交流、科研合作、兴办教育、师资培训、科教咨询等活动,支持校友事业发展;

(三)维护本会和广大校友的合法权益,协同地方校友会配合母校做好招生宣传、就业推荐、历届毕业生工作情况跟踪调查等活动,扩大母校的影响力;

(四)协助母校搜集校友对母校改革和发展的建议,促进校友为母校引进人才、教学科研和筹措办学资金出谋划策;

(五)搜集、整理校史资料,征集校友回忆录,出版校友专刊《重庆师范大学校友通讯》;

(六)筹集、运作重庆师范大学校友基金

第三章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是重庆师范大学校友。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者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的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批评、监督本会工作,向本会提出建议;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会章;

(二) 执行本会决议;

(三) 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四)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 按期交纳会费;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 机 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中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委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委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办公室主任1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会费;

(二) 母校或各地校友会资助;

(三) 校友或其他友好人士及社会单位、团体的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政府资助;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每年会费数额。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担任财务工作。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报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执行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自觉接受重庆市教委和重庆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重庆师范大学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章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原则上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于l5日内上报重庆市教委和民政局社团管理办公室审查,核准后生效;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可在理事会通过后上报,并尽快在会员代表大会上宣布。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重庆师范大学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需在重庆师范大学及重庆市教委、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重庆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重庆师范大学和重庆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7年11月10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七年十一月十日

各地分会

北京校友分会:

会 长 马解宇

副会长 曾 康 李 潘 陈 东 王双全

秘书长 王 孟

成都校友分会

会 长 肖天任

执行会长 江 云

德阳校友分会

会 长: 陈健(历史系80级) 林光平(生物86级)

副会长:尹艳(物理79级) 陆建华(生物80级)

秘书长:阴才广(历史88级)

广东校友分会

会 长 温树林 龚敬轩

秘书长 黎万年

重庆市江津校友分会

会 长 李远杰

副会长 李 坚 吴如平

秘书长 王中全 丁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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