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央企业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
释义 | 简介中央企业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是组织和推动中央企业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推进中央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由中央企业自愿结成的全国性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社团法人。国资委党委委员、副主任黄丹华同志担任会长(法人代表),常务理事44人,理事135人,会员单位118家。 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中央企业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简称中央企业党建政研会(英文名称:Research Institute for Party Building,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Work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英文缩写:RIPBIPWSOE)。 对外交往中称中央企业企业文化建设协会(英文名称:State-owend Enterprise Association for Enterprise Culture Building英文缩写:SEAECB)。 第二条 本会性质 中央企业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是组织和推动中央企业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推进中央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由中央企业自愿结成的全国性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 本会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我国宪法、法律和法规,紧密结合党的中心工作、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实际和职工群众的思想实际,开展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为加强中央企业党的建设,创新思想政治工作,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促进中央企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工作的方针原则 (一)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的思想路线。依据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要求和职工思想的变化,本着继承、借鉴、创新相结合的原则,着力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探索新理论、解决新问题,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创造性和实效性,推动中央企业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在内容、形式、方法、手段、机制等方面不断加强和创新。 (二)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创造民主、平等、和谐的研究氛围。鼓励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者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大胆探索、努力实践,研究和把握新时期中央企业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的特点与规律。 (三)坚持面向基层、为基层服务的原则。研究活动以基层为主,研究课题以当前为主,研究目的以应用为主。把基层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难点、热点和疑点作为研究的重点。 第五条 本会接受全国党的建设研究会和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及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为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六条 本会住所 本会住所在国务院国资委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56号办公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和推动中央企业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者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部门反映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提供企业党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有关信息,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努力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二)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国资委党委的中心工作和中央企业实际需要,以课题研究和专题研究为主要形式,组织开展中央企业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理论研究、对策研究和应用研究。 (三)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总结、推广加强企业党的建设,创新思想政治工作,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的先进经验。 (四)向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推荐在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优秀企业和个人;在本会内部对在中央企业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研究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 (五)组织开展中央企业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研究成果的评审、表彰奖励、推广展示等活动。 (六)开展或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相关业务的培训。 (七)办好会刊,编辑出版相关业务的书籍和资料。 (八)组织开展相关业务的境内外学术交流和考察活动。 (九)承担党和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吸收中央企业作为单位会员。不吸收个人会员。根据需要适当聘请若干特约研究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单位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研究、考察、培训、会议等活动的权利; (三)优先获得本会各种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职工思想情况、提供有关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的调查报告、经验材料、研究成果及其他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为本会开展活动提供支持。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提出书面报告,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连续两年未按规定交纳会费并不予说明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调整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调整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调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理事由有关单位推荐,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均由理事会协商推选。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本会业务工作,在相关工作领域有一定威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有关部门规定的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任,但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向领导机关请示、汇报工作; (三)协调本会各业务部门开展工作; (四)提名本会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 (五)提名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报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决定; (六)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受有关部门委托承办工作的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聘用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对社会团体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本会的资金收支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由民政部指定的审计机构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聘用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核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7年12月5日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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