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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央监察委员会
释义

简介

1927年4月底至5月上旬,在武汉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诞生了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纪律检查机构——中央监察委员会。这是中国共产党最早的、也是级别最高的党内监督机构,它健全了党的制度,使中国共产党党的自身建设及党纪党法的权威第一次有了相应的机构作为保证。

在1928年6月至7月在苏联莫斯科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取消了监察委员会,代之以职权范围较小的中央审查委员会。尽管中共第一届中央监察委员会在当时没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但是它的成立,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党的团结和统一,保证了党的纯洁性和党员队伍健康发展,提高了党的声望和战斗力,促进了党的优良作风的发扬,为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产生背景

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的诞生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中国共产党创建之初,就注意到党内监督问题,但当时尚未建立起民主集中制,同时在迅猛发展的革命形势下,比较重视党员发展工作,对党员的质量问题有所忽略。随着党组织的日益壮大,从党的全面建设着想,中央领导人和广大党员都亟盼着解决这个问题。曾出席中共五大的陆定一回忆:在革命受挫的情况下,首先必须纯洁党的队伍,严格党的纪律,加强党的团结,增强党的战斗力。为此,迫切要求成立党的监察机构,用严明的党纪维护党的集中与统一。(参见陆定一:《回忆大革命前后——陆定一谈中共党史》,《中共党史研究》2000年第2期。)

中国共产党自1921年7月成立至1925年的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这一段时间,对集体领导、少数服从多数这个问题一直没有很好的认识。党的二大虽然明确提出了“少数服从多数”,但由于受国内条件的限制和国际共运领导体制的影响,这个问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党的一大至四大期间,我们党基本上采取“委员制”的中央级领导方式,赋予委员及委员长以很大的权力。在组织上,中央委员会在大多数情况下只有一个中央委员在工作,其他委员都分派到各地。当时党的总书记陈独秀在右倾思想的影响下,对国民党反动分子妥协退让,给党和革命造成了严重挫折,对大革命的失败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

中国共产党在初创时期,因为人数太少,十分重视党员的发展工作,讲求数量。对于如何搞好监督,党在一大制定的第一个纲领第十条就提出:“工人、农民、士兵和学生的地方组织中党员人数多时,可派他们到其他地区工作,但是一定要受地方执行委员会的严格监督。”(《中国共产党组织史资料》第8卷(上),中共党史出版社2000年版,第2页。)在建党初期,中央和地方没有设置专门的党内监督机构,党内监督权由中央及地方各级执行委员会直接行使,但党内的监督工作一直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而有所进行。

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代表大会之后,党的组织开始蓬勃发展。1925年1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四次代表大会,就如何加强党对日益高涨的国民革命运动的领导,以及在宣传工作、组织工作和群众工作方面如何迎接大革命的高潮等方面进行了讨论。大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党的组织,加强党的建设,要求必须扩大党员的数量。在五卅运动中,中共党组织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到1925年9月,党员人数发展到3164人,不少原来没有党组织的地方建立了党组织。1925年10月,中共中央在北京召开扩大的执行委员会会议,会议指出,对于当前的中国革命,党肩负着有极大历史意义的责任,为此“第一便要扩大自己的党”(《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2年版,第407页。)。到1926年7月,中共党员发展到18526人。随着1926年7月北伐战争开始,中共党员发展更快。陈独秀于1926年10月17日给各级党组织写了一封公开信,强调扩大党组织的重要性。信中写道:“我们现在已经喊出‘从研究的小团体到群众的政党’这一口号了;可是怎样才能够走到群众的政党呢?党员数量上的增加,乃是第一个重要问题……我们万分不应该把许多革命的工人和农民关在门外,使这些革命分子没有机会得到党的直接训练,而徘徊岐路,以致走到别的党里去。”(《中国共产党组织史资料》第8卷(上),第105页。)由于党中央重视党员的发展工作,至1927年4月底中共五大开会前,党员人数已达到57967人,又比10个月前的18526人翻了一番半。

在党员数量突飞猛进的同时,党员的质量却出现了一些问题。一些党组织在发展党员过程中忽视了对要求入党人员的考察和教育,一些投机分子乘机混入党内,破坏了党在群众中的声望。1926年12月下旬,时任中华全国总工会秘书长的刘少奇,针对当时一些工会组织工会干部的问题,在武汉撰写了《工会基本组织》、《工会代表会》和《工会经济问题》这三篇工会论著,疾呼加强工会组织的纯洁工作。

针对党员质量问题,中共中央于1926年8月发出了《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的中央扩大会议通告。这是中国共产党发布的第一个反贪污腐化的文件。通告主要是针对当时少数党员中的“贪官污吏化”倾向发出的,指出:“在这革命潮流仍在高涨的时候,许多投机腐败分子,均会跑到革命的队伍中来,一个革命的党若是容留这些分子在内,必定会使他的党陷入腐化,不特不能执行革命的工作,且将为群众所厌弃。所以应该很坚决的清洗这些不良分子,和这些不良倾向奋斗,才能巩固我们的营垒,才能树立党在群众中的威望。”(《中国共产党组织史资料》第8卷(上),第99—100页。)从通告的字里行间可以看出中国共产党当时对党员质量问题尤其是投机腐败问题的高度重视,敢于揭露并认真坚决加以清除,决不姑息养奸。这个通告不仅深刻分析了贪污腐化分子的危害因素,还表明了中国共产党坚定的斗争立场和方针。此通告发布后,各地加强了对党员的教育,对党组织进行了整顿,有力地推动了大革命的发展。

现实基础

中国共产党建党初期,中央和地方没有设置专门的党内监督机构,党内监督权由中央及地方各级执行委员会直接行使。刘少奇、李立三领导的安源路矿工人运动和苏兆征领导的省港工人大罢工中建立的规章制度是这个时期党建立监督机制的重要实践。他们在领导工运过程中,为了防止和清除腐败现象,保持清正廉洁的优良作风,从一开始就特别注意党内的思想教育工作。1922年9月安源路矿工人罢工取得胜利后,俱乐部有少数职员渐渐养成一种官僚的态度,对工人的说话态度十分傲慢,以权谋私、违反纪律的现象时有发生。针对这种现象,刘少奇、李立三对他们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

为了使俱乐部能够切实地为工人阶级的利益服务,防止个人牟取私利,俱乐部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不管是谁,如果违反了制度,都会依章制裁;领导者也都模范遵守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率先垂范。刘少奇、李立三等工运领导人始终和工人群众打成一片,同工人群众始终保持着密切的联系,时时处处关心群众的疾苦,和工人群众一样过着清贫的生活。罢工胜利后,工人普遍增加了工资,工人代表会议一致提出要给俱乐部的负责人每月200光洋的薪饷。刘少奇、李立三坚决不同意,只拿与俱乐部职员一样的生活费,同工人保持相同的水平。他们这种全心全意为工人服务的精神,受到了工人们的高度赞扬。

1925年6月至1926年开展的省港工人大罢工的领导人苏兆征也十分重视拒腐防变问题。随着罢工的继续,特别是采取封锁港澳等斗争手段后,省港罢工委员会各级机构和公务人员经常要处理大量的钱和物。能否保证领导机构的公正廉洁,是关系到能否团结罢工工人、戳破敌人谣言、坚持罢工取得胜利的重要条件。为此,省港罢工委员会采取了应对措施。在罢工运动中逐步建立监督机制:成立罢工工人代表大会,按工人数进行普选,每50人选出一名代表,共800余人,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和监督机关;成立罢工工人纠察队,防止工人内部可能出现的腐败现象;利用机关报《工人之路》特刊对所属各机构进行舆论监督,或揭发贪污舞弊不良行为,或褒扬廉洁奉公的高尚举动;对贪污腐化者以行政处分和刑事制裁。省港大罢工中建立起的有效的监督机制,有力地保证了罢工的胜利进行。

列宁领导下的苏联共产党(布)设立监察委员会的成功经验,为中国共产党建立科学的监督机制提供了重要的借鉴。联共(布)设立监察委员会是列宁在1920年9月召开的苏共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提出的。在列宁看来,一个党没有民主集中制作保证,没有有效的党内民主和党内监察制度为保障,仅靠个别领袖的个人素质来维持的状况,是不可能长期存在下去的。因此,不仅要提高领导个人品质修养来实现领导者的自我约束,更主要的是通过加强党内监察机关的权力,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强有力的监察系统,形成相互制约的以监察权力为核心的党内权力制约机制,来加大对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及其领导人物的监督,形成权力相对平衡的稳定的党的领导集体。只有这种中央和地方机构相互制约的党的监察体制,才能保证党能够受到切实有效的监督,从而有利于党的集体领导原则的贯彻和党内民主生活的正常化,防止个别领导人的独断专行。

中共五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与苏共党章规定的监察委员会的内容作对比,有很多相同之处。如1925年12月召开的联共(布)十四大通过的党章,第50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设立监察委员会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巩固中央、区域和省的统一和威信。而按中共五大决议修改的党章第61条规定设立监察委员会的目的是:为巩固党的一致及权威。可以说两者是基本一致的。再如当监察委员会与同级党的委员会发生争议时,解决的方式也是相同的。联共(布)十四大通过的党章规定:监察委员会有权出席本级党的委员会和苏维埃委员会的一切会议以及本级党组织的其他各种会议,并有发言权;监察委员会的决议,本级的委员会必须执行,而不得加以撤销。如果双方出现意见分歧,可把问题提交联席会议解决,若仍不能取得协议,则把问题提交代表大会或本级代表会议解决。在紧急情况下,可以把问题交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解决。而《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第八章“监察委员会”第63条的内容是:“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得参加中央及省委员会议,但只有发言权无表决权。遇必要时,得参加相当的党部之各种会议。”第64条的内容是:“中央及省委员会,不得取消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之决议;但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之决议,必须得中央及省委员会之同意,方能生效与执行。遇中央或省监察委员会与中央或省委员会意见不同时,则移交至中央或省监察委员会与中央或省委员会联席会议,如联席会议再不能解决时,则移交省及全国代表大会或移交于高级监察委员会解决之。”(《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共党史出版社2007年版,第125—126页。)

在共产国际的指导下,中国共产党于1927年4月27日至5月9日在武汉召开了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在这次大会上,选出了新一届中央委员会,为加强集体领导,会上成立了中央政治局,成立了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并成立了第一届中央监察委员会。经过公开选举,王荷波等10名代表被选为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委员有7名,他们是:王荷波、张佐臣、许伯昊、杨匏安、刘峻山、周振声、蔡以忱;候补委员3名,他们是:杨培森、萧石月、阮啸仙。王荷波为主席,杨匏安为副主席。

未能发挥监督效果的历史原因

第一届中央监察委员会在中共五大上成立后,由于当时形势需要,委员、候补委员们很快被派到各地领导地方党的工作。王荷波于1927年5月30日被任命为中共中央职工运动委员会委员,这个时期他在武汉主持全国铁路总工会常委会工作,领导开展全国各地铁路工人运动;许伯昊于“七·一五”政变后调上海工作;张佐臣于5月下旬离开武汉返上海,负责恢复、重建上海总工会工作;杨匏安于8月7日出席在汉口召开的中共中央紧急会议后不久离开武汉,奔走于广州、香港、澳门之间开展统战工作;刘峻山随南昌起义军南下后,经香港到上海,任中华全国济难总会秘书长,1928年10月起任中共浙江省委常委兼宣传部长、秘书长;周振声于大革命失败后在郑州、开封等地开展地下斗争;蔡以忱于1927年5月15日起任中共湖北省委委员兼农民部长,“七·一五”政变后,奉调离开武汉到湖南;杨培森于1927年5月下旬离开武汉返回上海,继续组织上海工人反抗国民党新军阀和推翻反动“工统会”的斗争,6月26日当选为中共江苏省委委员;萧石月于中共五大后任中共湖南省委委员;阮啸仙本人在香港,没有出席中共五大会议,5月20日,奉命与彭湃等5人组织中共广东省委员会。由此可见,第一届中共监察委员会的10名成员中,有2名不在武汉,另外8名也在中共五大后不久先后离开武汉,因而根本无法集中办公,加上当时中共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组织都忙于对革命形势的应变,无暇顾及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此后,第一届中央监察委员会的成员在“七·一五”政变、蒋汪合流后大部分牺牲,中央又没有及时补充。王荷波于1927年9月中共中央北方局在天津成立后,为在北方开展土地革命,亲自深入到河北玉田县农村,发动和组织玉田农民武装暴动。10月18日,因叛徒告密在北京被捕。11月11日深夜,就义于北京安定门外箭楼西边。许伯昊于1928年2月任中共江苏省委委员兼中共上海总工会党团书记。2月16日,出席上海总工会在酱园弄召开的会议时,因叛徒出卖而被捕。5月2日就义于上海龙华。张佐臣于1927年6月底在上海总工会秘密机关被捕,7月初就义于上海龙华。蔡以忱于1927年秋参加了毛泽东领导的湘赣边界秋收起义,之后历任中共湖南省委秘书长、湘西特别委员会常委兼军事委员会书记等职。1928年7月中旬,在常德中共湘西特委机关被捕,就义于常德。杨培森于1927年6月底在上海总工会的秘密机关被捕,同年7月初就义于上海龙华。萧石月于马日事变后,1927年5月28日,在率领新化锡矿山工人纠察队开赴进攻长沙的途中,遭敌军袭击包围,终因寡不敌众中弹牺牲。除以上几名成员在中共五大后不久就牺牲外,还有杨匏安于1927年11月被临时中央政治局给予留党查看处分,并被撤销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职务;周振声于1928年初脱党,之后下落不明。在仅一年多的时间里,中央监察委员会的10名成员就有6名牺牲,到最后仅剩下2名了。当时的中共处于十分严峻的革命关头,没有精力及时补充监察委员会成员,此时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实际上只剩下机构的存在,基本上无法再进一步开展工作了。加上当时处于大革命失败后的革命低潮时期,党忙于恢复和重建各地党组织和武装斗争,没有及时充实监察委员会,使得监察委员会在人员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难以开展监督工作。

鉴于此,中共中央于1927年12月31日发出《中央通告第二十六号——关于监察委员会的问题》。通告说:“五次大会后因为国民党在各地背叛革命,我们整个的党转入地底秘密工作的地位,监察委员会似已成为不必要的组织,同时各地党部因为种种关系有监察委员会组织者极少,中央监察委员会则因为委员散在各地,加以正主席王荷波同志及委员张佐成(即张佐臣——引者注)萧石月杨培森等同志之被难,副主席杨匏安同志之被处罚,至今未能行使职权。最近临时中央政治局重新提出讨论,决议监察委员会之存废问题须在第六次全国大会解决。”(《中国共产党组织史资料》第8卷(上),第158页。)这样,在1928年6月至7月在苏联莫斯科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就取消了监察委员会,代之以职权范围较小的中央审查委员会。

传承意义

尽管中共第一届中央监察委员会在当时没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但是它的成立,在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方面,其影响是不可低估的。

(一)中央监察委员会机构的设立,开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纪律检查机构设置的先河,为后来形成一套以两委(即中共中央委员会、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基本平行、互相制约,党内专门监督机构比较独立完整地行使监督权力为主要内容的监督模式打下了基础。中共五大确立的党内监督模式很快随着大革命的失败而发生了深刻变化,1928年6月在莫斯科召开的中共六大上撤销了中央监察委员会这一机构,代之以中央审查委员会,其地位和职权大为下降。尽管审查委员会仅履行监察委员会的部分权力,毕竟使党内监督模式传承下来。六大后的中央纪律检查机构又几易其名,由审查委员会改回到监察委员会,由监察委员会到中央党务委员会。1945年4月23日至6月11日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的新党章不仅有“监察委员会”一章,而且将监察委员会的产生方式由本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修改为“中央监察委员会,由中央全体会议选举之。各地方党的监察委员会,由各该地方党委全体会议选举,并由上级组织批准之”(《中国共产党组织史资料》第8卷(上),第638页。)。新党章还进一步规定了监察委员会的任务和职权。从五大开始已经在实践中形成的党委会通过专门监督机构行使党内监督权的机制到七大正式固定下来。

新中国成立后,1949年11月,经中央决定,由朱德等11人组成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有朱德、王从吾、安子文、刘澜涛、谢觉哉等,以朱德为书记,王从吾、安子文任副书记。在1956年9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了以董必武为书记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八大对监察委员会的任务和职权作出了进一步规定。中共十一大重新恢复被九大、十大取消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十一届三中全会选举产生了以陈云为第一书记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着重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此后这一机构都没有变动,并得到高度重视,每一次党的代表大会,在选举中央委员会的同时选举产生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的纪律检查机构规模逐步扩大,从中央到地方人员配备完整,纪检工作扎实而广泛地开展起来。中共十二大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任期、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党的十六大党章中把监察委员会改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强调了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在中国共产党权力机构中的地位,明确规定了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二)中共五大在党的制度建设上的基本经验,不仅对民主革命时期党的建设起了重要作用,而且对新时期党的制度建设也有重要启示。五大后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中,对党的监察委员会的设置和纪律处分、党的各级组织与监察机关的关系等问题作了较为具体规定,这些为以后党的历次代表大会制定党章时所借鉴。在《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中,专门写了第八章“监察委员会”。第八章共4条,其中在第61条中规定:“为巩固党的一致及权威起见,在全国代表大会及省代表大会选举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第62条规定监察委员会成员的选举资格为“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不得以中央委员及省委员兼任。”这里的“不得兼任”就把中央监察委员会独立于中央委员会,使其与中央委员会并列,成为一个独立的权力机关。第63条规定了中央监察委员会成员的义务和责任及监察委员会的职权范围,以及它与党委会基本平行的关系。第64条规定了中央及省委员会不得取消中央及省监察委员会之决议等特殊权力。这些规定一方面坚持了党的集中统一的领导,另一方面又有效维护了监察机关的权威。《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中对监察机关的条款规定,为以后党的历次代表大会所借鉴,为制定新党章起了奠基作用。

综上所述,中共五大成立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党的团结和统一,保证了党的纯洁性和党员队伍健康发展,提高了党的声望和战斗力,促进了党的优良作风的发扬,为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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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5:2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