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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释义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结合中山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人户籍不在中山市,但在中山市连续居住或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由本人申请并经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核准的流动人员,纳入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范围。

第三条 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由市政府统筹,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和镇区依职责权限协助实施。

第四条 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采取个人自愿、分区申请、统一管理、动态调整的模式。

第五条 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由个人素质、工作经验、居住情况、社会贡献及减分指标构成。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具体内容见附件《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

第六条 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分类管理、分区排名的原则,流动人员可根据其积分情况享受相应的服务和管理待遇。

第七条 积分累计达到一定数额的流动人员,其计划内生育的子女可享受义务教育阶段入读中山市公办学校待遇。

流动人员按积分排名享受子女入读公办学校待遇的,其子女只安排入读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

第八条 积分累计达到一定数额的流动人员,其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中山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申请享受迁入中山市户籍的待遇。

第九条 流动人员享受子女入读公办学校的指标数和流动人员迁入中山市户籍的指标数,由市政府在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对需要享受相关待遇的流动人员按其所得积分高低进行分类排名,排名在市政府公布的指标数内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一条 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根据本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

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由三部分组成,即基础分、附加分和扣减分,其中基础分指标包括个人素质、工作经验和居住情况三项内容,附加分指标包括个人基本情况、急需人才、专利创新、奖励荣誉、慈善公益、投资纳税、计划生育、卫生防疫、登记管理、个人信用十项内容,扣减分指标包括违法犯罪和其他违法行为两项内容。

流动人员所得积分为上述分值的累计得分,即总积分 = 基础分 + 附加分 + 扣减分。具体如下:

一、基础分

(一) 个人素质积分 = 学历水平得分 + 技能水平得分

1、学历水平。

得分标准:按流动人员拥有的最高学历水平计算,高中(中技、中专)为15分;进修大专为40分;全日制大专为55分;本科为80分;硕士研究生及以上100分。

2、技能水平。

得分标准:按流动人员拥有的最高技能水平计算,技术员初级职称为10分;具备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初级职称或职业资格达到五级者为15分;中级职称或职业资格达到四级者为55分;高级职称或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者为90分。

(二)工作经验积分 = 社会保险得分 + 劳动合同得分

1、社会保险。

得分标准:参加中山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每满1年加2分,最高分限20分(即累计缴费满10年及以上者均加20分)。

2、劳动合同。

得分标准:在本市连续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工作时间每满1年加2分,最高分限10分(即连续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满5年及以上者均加10分)。两次签订并履行的劳动合同,其间隔超过3个月的不视为“连续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

(三)居住情况积分=固定住所得分+居住年限得分

1、固定住所。

得分标准:在中山市拥有合法固定自有住房者,即有自购房或自建房且居住者为10分。申请积分入户的,其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能低于中山市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标准。

2、居住年限。

得分标准:连续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下同),暂住时间每满1年增加2分,最高分限20分(即连续办理暂住证满10年及以上者均加20分)。连续办理暂住证中的“连续”是指从上一次暂住证有效期届满到重新办理暂住证的时间间隔不超过3个月。

二、附加分

(一)个人基本情况积分 = 年龄得分 + 婚姻状况得分

1、年龄。

得分标准:16周岁以上至35周岁以下人员为5分。

2、婚姻状况。

得分标准:未婚者为5分。

(二)急需人才

得分标准:属于中山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紧缺人才或特殊岗位人才加50分。

(三)专利创新

得分标准:近5年内获得国家专利者加30分。拥有多项专利的可累计积分。

(四)奖励荣誉

1、个人获奖。

得分标准:获得市(厅)级荣誉称号或奖励者加10分;获得省(部)级荣誉称号或奖励者加20分;获得国家级称号或奖励者加30分。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者才给予积分:一、所获奖项必须为各级政府设立的奖项;二、颁奖单位必须为政府机构,按颁奖单位行政级别计分;三、所获奖励荣誉必须是近十年之内的。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按最高奖励计分;不同项目可累计积分。

2、见义勇为。

得分标准:获评镇(区)级“见义勇为”称号的加10分;获评市级“见义勇为”称号的加20分;获评省级“见义勇为”称号的加30分;获评国家级“见义勇为”称号的加50分。同一事项多次获评的,按最高奖励计分;不同事项可累计积分。

(五)慈善公益

得分标准:

1、在我市参加义工、青年志愿者等工作每满1年加1分,最高分限10分(即参加义工、青年志愿者满十年及以上者均加10分),其中一年内服务100小时及以上才记为一年。

2、在我市个人捐赠每满1万元加2分,最高分限10分(即个人捐赠满5万及以上者均加10分),接受捐赠的单位必须是政府认定的慈善组织。

3、无偿献血200CC,每次加1分,最高分限5分(即无偿献血共计1000CC及以上者均加5分),必须在中山市内献血才获得积分。

4、捐献骨髓(造血干细胞)每次加2分,最高分限10分(即捐赠骨髓次数在5次及以上者均加10分),必须在中山市内捐赠骨髓才能获得积分。

(六)投资纳税

得分标准:

1、个人投资(以工商登记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为依据)10万元起计分,投资每满10万元加1分。

2、个人年纳税(含个人所得税、从事个体工商经营活动缴纳的税款)每满1万元加1分。

(七)计划生育

得分标准:

1、申请人在离开户籍地前办理了国家统一规格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明》,到达我市后按照有关规定在居住地计生部门进行验证,接受其行政管理,并按照证明的管理年限及时换证,加2分。

2、按照政策自觉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上环、结扎)的,加3分。

3、参加孕情检验,每年按照要求参加居住地计生部门组织的孕情检查不少于3次,加1分。

(八)卫生防疫

得分标准:

1、子女自觉参加计划免疫的,加1分。

2、自觉参加妇幼保健(具体项目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实施),加1分。

3、婚前按有关规定参加婚检的,加1分。

4、按岗位要求办理从业健康证的,加1分。

(九)登记管理

得分标准:子女主动到流动人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十六周岁以下儿童随行卡》的,加1分。

(十)个人信用

得分标准:个人信用良好的,加5分。

三、扣减分

(一)违法犯罪

减分标准:

1、曾被判处管制的,按照管制的期限(月)乘以3给予减分,最少减40分。

2、曾被判处拘役的,按照拘役的期限(月)乘以12给予减分,最少减60分。

3、曾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按照有期徒刑的期限(月)乘以12给予减分。

(二)其他违法行为

减分标准:

1、曾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每次扣5分。

2、曾被劳动教养的,按照劳动教养的期限(月)乘以2给予减分。

3、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每次减200分,可累计减分。

4、卫生违规的,感染结核病等传染病,不服从防疫部门管理,减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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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0:4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