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本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万隆会议的精神,愿意建立两国之间的文化合作关系,以便促进两国民族文化的发展,增进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谊,为此决定签订本协定,条款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互派文化、教育和青年学生代表团进行友好访问、考察和交流经验。 第二条 缔约双方互相邀请教授、学者、科学家进行短期讲学。 第三条 缔约双方根据各自的学制,接受双方的留学生,并愿意互赠一定名额的奖学金。 第四条 缔约双方根据需要与可能,愿意互派教员到对方国家学校任教,期限与待遇由双方协商。 第五条 缔约双方鼓励艺术家和艺术团体互相访问和演出。 第六条 缔约双方根据需要与可能,通过下列办法进行文化交流: 甲、交换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方面的出版物,并且给予翻译和出版对方著名的文学、艺术著作的便利; 乙、互相举办各种图片、文化艺术品展影放映的友好活动; 丙、交换艺术品,以丰富两国的博物馆、交换影片、幻灯片、唱片、录音带等; 丁、交换科学、医药、卫生方面的出版物。 第七条 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电影、新闻、广播机构之间的友好合作和这些机构的负责人和人员的相互访问。 第八条 缔约双方鼓励并支持科学、医药和卫生界人士相互访问并交换经验。 第九条 缔约双方鼓励体育团体之间的友好合作,派遣体育队和运动家互相访问、交流经验和进行友谊比赛。 第十条 缔约双方为实施本协定将在每年第一季度提出各自对本年度执行计划的建议并通过双方一致同意的途径进行商谈。 第十一条 本协定自签字日起生效。如有必要,经缔约双方同意后,本协定可予以修改。在缔约之一方收到另一方意欲终止本协定的通知的六个月后,本协定即行失效。 本协定于1964年10月11日在加德满都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尼泊尔文、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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