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加拿大魁北克省政府关于高等教育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加拿大魁北克省政府(以下简称双方)分别于1980年3月14日、1986年12月23日、1994年2月25日和1999年8月27日签署了关于高等教育的合作谅解备忘录。经过二十二年的密切合作,双方发展了在高等教育领域中的合作关系。 为了进一步促进中国和魁北克省的高等教育发展,加强双方院校业已建立的合作,双方希望更新合作方式,以便更有效地达到合作目标。为此,双方达成如下共识: 合作目标 第一条双方同意通过增进中国与魁北克省人民对彼此语言及文化的了解,密切交流关系。 双方通过支持学生交换,特别是向对方提供奖学金、教师和语言教学助理交换的形式,鼓励高层次的培训。 双方通过鼓励研究人员、教授或管理人员开展合作研究和交流,积极发展中国高校与魁北克省高校间业已建立的合作关系。 双方在本备忘录及其附件中所承诺的义务视双方每年国际合作预算而定。 学生交流 第二条在本《谅解备忘录》的框架下,双方同意通力合作,鼓励奖学金获得者在学习或进修结束后返回派遣国。 第三条高等教育交流项目包括以下几类奖学金: 1) 魁方提供的免外国学生学费奖学金以及进修和科学研究奖学金; 2) 中方提供的全额奖学金和免学费奖学金。 免外国学生学费奖学金 第四条魁方向中方提供免外国学生学费奖学金,保证在魁北克省高等院校学习的中国项目学生交纳与魁北克省学生相同的学费。 包括在学项目学生,魁方向中方提供至多一百二十五个(125个)免外国学生学费奖学金名额。 在全部奖学金额满后,一旦有奖学金生完成学业或由于其它原因出现名额空余,此类名额可授予其他申请人。 奖学金生须在魁北克省政府认可的学院或大学注册并攻读学位课程的学生,攻读高学位课程的候选人优先考虑。 有关免外国学生学费奖学金的选拔条件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第五条在平等的原则下,双方同意在该类奖学金的遴选过程中,尽量使项目男女生比例均衡。 第六条免外国学生学费奖学金主要授予在法语院校就读的学生,在英语学校就读的学生不超过20%。有关奖学金名额总数等事项见“第四条”。 第七条已获得未与魁北克省达成合作协议的加拿大或国际机构资助的学生原则不能享受此奖学金。 但是,中方向魁方推荐奖学金时,仍可包括下列机构资助的学生:世界银行或附属机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或地区发展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非洲发展银行、美洲开发银行、亚洲发展银行或伊斯兰发展银行) 魁北克进修和科学研究奖学金 第八条魁方向中方提供六个(6个)进修或从事科学研究的奖学金,其资助期限为三(3)到十二(12)个月。候选人应为希望提高自身知识和技能水平的学者、政府机关和半政府组织的高层管理人员以及高级专业人士。 有关此类奖学金的选拔条件见附件三。 联络机制 第九条双方应在保证魁方与获得魁北克省奖学金的中国学生在魁北克省和中国建立直接联系方面进行合作。为此,中国学生可填写附件四所列的联系信息表。 中方免学费奖学金 第十条 中方向魁方提供十五(15)个免学费奖学金。 有关该类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和费用减免见附件五。 中方全额奖学金 第十一条中方向魁方提供六人/年全额奖学金名额,为魁北克学生、学者、政府和半政府机构或私人机构的高层管理人员、以及高级专业人士提供关于中国研究、汉语等领域提供短期进修或在校学习的机会。 有关该奖学金的选拔条件见附件六。 中国研究和魁北克问题研究 第十二条双方同意努力促进并支持魁北克省的大学对中国语言与文化的研究以及中国的大学对魁北克问题的研究。双方欣喜地看到位于北京外国语大学的魁北克研究中心和位 于上海外国语大学的魁北克研究中心分别于2001年2月13日和2001年11月27日成立,这是双方通力合作和相互支持的成果。 中方将积极考虑在魁北克省的一所大学建立类似的中国问题研究中心。为此,魁方愿意尽力提供必要的帮助。 双方将创造条件促进研究中心之间建立持久的合作与交流。 教授交换 第十三条为推动魁北克省的学院和大学对中国文化和语言的研究以及中国的大学对魁北克问题的研究,双方同意支持从事相关研究领域教授的交流活动。这些教授将在对方的高等院校教授课程、举办研讨会。 双方同意为此每年互换3人/周的教授。 派出方教授在接待方国家的生活费和交通费由接待方负担,国际旅费由派出方按现行标准负担。 双方同意为来访教授制订访问计划,并为其提供与同级来访教授相仿的条件。 中国的魁北克研究中心和魁北克的中国研究中心(尚未成立),或另外指定的机构将协调此类交流活动。 语言教学助理的交换 第十四条 双方同意促进中国和魁北克省语言教学的交流,原则如下: 中方每年接受魁方一定数量的语言教学助理,协助中方教师和教授在中学及高校教授法语或英语语言与文化。 魁方每年接受中方一定数量的语言教学助理,协助魁方教师和教授在魁北克省中学及高校教授中国语言与文化。 有关语言教学助理交流活动的实施见附件七。 推广办法 第十五条为使本备忘录提供的奖学金和交换项目达到最理想的使用效果,双方意识到选择候选人的重要性。为此,双方同意在中国和魁北克省可能感兴趣的人群中广泛宣传这些交流项目,以遴选出最优秀的候选人。 磋商与协调 第十六条 双方将通过经常会晤,执行备忘录项目,确定重点项目活动,探索高等教育领域合作的新途径。双方还将研究制订所开设专业以及授予证书之间对照表的可能性。为此,双方同意在此备忘录有效期内互换一个代表团。费用由派出方负担。 争议解决及内容变化 第十七条如在执行本《谅解备忘录》过程中有任何争议,双方将通过协商解决。但此类争议不影响正在执行本《谅解备忘录》活动的任何人员的待遇。 双方同意以信件交换方式确认任何奖学金申请内容、条件、或双方业已同意的其它条款的改变,交换信件中需指明具体改变事项的生效时间。 最后条款 第十八条《谅解备忘录》的附件为正文的组成部分。 本《谅解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它将取代双方于1999年8月27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谅解备忘录》及2001年5月31日和6月1日信件所做的修改。 本《谅解备忘录》生效后,由1999年8月27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谅解备忘录》所规定的及由2001年5月31日和6月1日信件所修改的奖学金生待遇将根据新条款加以调整,并延续至奖学金生完成所从事的学习或研究项目。 第十九条任何一方如需终止本《谅解备忘录》,应提前六(6)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如不续签《谅解备忘录》,双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根据本《谅解备忘录》所享有的奖学金待遇在奖学金生从事研究项目的过程中不受影响。 本《谅解备忘录》于2003年1月10日在蒙特利尔以中、法文签定,两种文本具同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代表 加拿大魁北克省政府 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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