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学会 |
释义 | 学会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学会是经民政部批准、于1992年12月成立的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研究、宣传和教育的学术性社会团体,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主管,当代中国研究所主办。国史学会的宗旨和任务是团结海内外一切从事国史研究的专家、学者和热心国史工作的人士,共同推进国史的研究、宣传和教育事业。 国史学会第一届理事会名誉会长为王震、会长为邓力群,第二届理事会名誉会长为邓力群、会长为袁木,第三届理事会会长为陈奎元,常务副会长为朱佳木。2009年8月,国史学会召开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第四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推选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社会科学院院长陈奎元为第四届理事会会长,朱佳木为常务副会长,张启华、李捷、张翔、李明华、王炳林为副会长。 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学会”,英文译名为:The Association of National Histor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缩写:ANHPRC);又称“当代中国史学会”,英文译名为:The Association of Contemporary China Studies(缩写:ACCS) 第二条 本会是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以下简称国史)研究、宣传和教育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本会的宗旨是团结海内外一切从事国史研究的专家、学者和热心国史工作的人士,共同推进国史的研究、宣传和教育事业。 第三条 本会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本会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和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利益、尊严和荣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提倡理论联系实际和严谨治学的学风。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监督,接受主管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和挂靠单位当代中国研究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 本会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地安门西大街旌勇里八号;邮政编码:10000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积极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国史研究工作的方针、政策,努力促进国史学科的发展和完善。 第七条 本会广泛联系各部门、各地区的国史研究单位、团体和个人,支持和协调国史的研究、宣传和教育工作。 第八条 本会组织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掌握国史研究的动态,努力做好国史研究成果向宣传、文艺作品的转化工作。 第九条 本会积极开展对外学术交流,介绍我国的国史研究成果,并掌握和分析国外研究当代中国史的动态及研究成果。 第十条 本会组织、资助国史研究成果和国史史料的编辑、出版和发行,主办会刊《国史参阅》,编印反映本会工作动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学会通讯》。 第十一条 本会奖励国史研究、宣传和教育的优秀成果,表彰为发展国史学科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二条 本会开展为实现本会宗旨和任务所必需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制。 第十四条 凡从事国史研究、宣传、教育的单位和团体,承认本会章程,向本会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并报理事会备案,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凡热心国史研究、宣传、教育的个人,承认本会章程,向本会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办公会批准并报常务事理会备案,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3.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批评权和建议权; 4.优先或优惠取得本会编印的国史书刊和资料; 5.自愿退出本会。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3.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4.向本会提供国史研究的成果、信息和资料; 5.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七条 会员退出本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后不得再以本会会员身份从事任何活动。 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或本会章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由常务理事会办公会给予批评、书面警告,或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暂停会籍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候选人由常务理事会办公会与各地区或各部门协商产生,报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应以通讯方式征求理事会多数成员意见。常务理事会可邀请部分特邀代表,邀请名额不超过与会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十,特邀代表享有与正式代表同样权利。上届大会选出的理事会成员,除特殊情况外,均为下届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订、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 3.审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讨论并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5.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过半数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同时进行理事会换届工作。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举行会员代表大会,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可提前或延期举行,但提前或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推迟,或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解释学会章程; 2.决定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3.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4.决定增补或除名理事会成员,并提交下届会员代表大会追任; 5.决定设立学会下属分支机构; 6.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设理事80名至120名,一般应是在国史研究、宣传和教育机构工作的科研或教学人员,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理事会另设名誉理事若干名,授予对学会工作做出特殊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闭会期间本会工作的执行机构,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但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1.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2.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3.召集会员代表大会,确定大会主席团: 4.聘请理事会顾问; 5.聘请名誉理事; 6.聘请学术顾问; 7.聘任理事会副秘书长; 8.设立内部办事机构并任命相应负责人; 9.制定学会各项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设25名至35名,一般应是在国史研究、宣传、教育机构工作的科研或教学人员,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70岁且身体健康。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设会长、常务副会长和5名至7名副会长。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 第二十九条 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会议领导本会开展工作。会长会议对常务理事会负责。会长会议由会长主持,必要时可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长会议审议决定下列事项: 1.需要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 2.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议程; 3.常务理事会办公会提交的需会长会议决定的事项; 4.副会长的分工。 第三十条 在会长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办公会,处理常务理事会重要日常工作。 常务理事会办公会对会长会议负责,由常务副会长主持召开,必要时可委托秘书长主持。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经会员代表大会从理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由常务理事会提议,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延长任期。 第三十二条 学会日常办事机构为学会办公室。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缴纳的会费; 2.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3.主管和挂靠单位的资助; 4.在规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下属和挂靠机构上缴的收入; 6.本会在银行存款的利息; 7.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民政部有关规定收取会费。团体会员每年收取500元;个人会员每年收取30元。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用于开展本会的各项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由内设财务机构按财务制度管理,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任职资格的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前,必须与接办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主管和挂靠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聘用的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费用由学会经费中解决。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理事会会 长: 陈奎元 全国政协副主席、中国社会科学院院长 常务副会长: 朱佳木 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兼当代中国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副会长: 张启华(女) 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副主任,研究员 李 捷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副主任,研究员 张 翔 第二炮兵原副司令员、国史学会“两弹一星”历史研究分会会长,中将、高级工程师 李明华 中央档案馆副馆长、国家档案局副局长,研究馆员 王炳林 北京师范大学党委副书记,教授 秘书长: 张星星 当代中国研究所副所长,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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