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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华全国义工中心
释义

百科名片

中华全国义工中心,总部设于中国北京,海外办事机构设于中国香港,中华全国义工中心的成立标志着一个集中外全新运作模式于一身的慈善机构将为中华及世界慈善服务增添充满信仰的生力军!

中华全国义工中心的主要任务是通过义务工作者的服务,普及和升华慈善公益理念,在实施和推广义务工作的同时,促进全社会被关爱弱势群体生存、健康、发展等权益事业的进步。

中华全国义工中心的义工是注册志愿者的一种,其服务对象主要是青少年以及全社会需要帮助的人。通过有组织的个人义务工作,促进全社会关爱弱势群体生存、健康、发展等权益事业的进步。中心将合理有效的发挥义工作用、保证高水平的义工队伍素质、推动义务工作规范化、人性化、制度化。中华全国义工中心宗旨为:真诚、奉献、互助、协作、发展。

通过建立全国高校联盟、全国记者联盟、全国传媒联盟、全国明星联盟、全国企业家联盟、全国艺术家联盟、全国医师联盟、全国教师联盟 全国歌迷总会等架构社会全面资源参与扶助公益事业。

同时为了便于中华全国义工中心的义工招募与相关信息及活动的发布工作,特建立公益门户中华全国义工中心网作为中华全国义工中心的官方网站,其意义就是爱心公益引导人民思想航向。

“中华义工计划”是中华全国义工中心组织实施的重点系列大型公益活动,为贫病体弱的老年、青年、少年、儿童尤其是孤儿及残障人士服务的社会公益事业。“中华义工计划”是通过贯彻政府关于多渠道筹集公益经费的方针,动员海内外民间的财力资源建立基金,资助我国贫病体弱的老、少、青、失学儿童、孤儿继续学业和医学保障及通过一系列活动教育、医疗令他们有健康身心、感受社会关爱,保障适龄儿童接受教育、健康成长的权利;改善贫困地区的办学条件,促进贫困地区基础教育卫生事业的发展;让贫困老年度过晚年快乐生活;让贫困青少年健康完成学业;为建设和谐健康社会发展提供助力;广泛的真正意义层面的体现中华民族爱心公益的慈善机构。

中华全国义工中心在“中华义工计划”的推广过程中,需要众多爱心人士的支持。捐赠有价,爱心无价。为了那些素不相识的失学和就学困难的孩子及有需要帮助的人们,希望各行各业及各地华人毫不犹豫地慷慨解囊,为他们捐资,充分地展现中华民族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和扶贫济困的优秀品质。

义工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中心的名称是中华全国义工中心。简称为“全国义工中心”或“义工中心”,英文译名为“China Volunteer Centre”,缩写为“CVC”。

第二条 本中心属于全国性公益慈善组织,面向公众提供爱心义工服务,并筹集公益资金进行大范围的公益慈善活动,其募捐的地域是中国以及许可本中心募捐的国家和地区。

第三条 本中心的使命是:通过义务行动、资助服务、利益表达和社会倡导,帮助弱势群体提高能力,改善他们的生存环境及身心健康。本中心倡导“点滴奉献、爱心真诚、中华全国义工中心思想、造福人类、卓越人生”的价值观。

第四条 本中心的原始基金,来源于组织募捐的收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中心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实施符合本中心宗旨的社会义务工作行为及公益资助服务项目;

(二)面向海内外开展符合本中心使命的募捐及公益宣传活动;

(三)组织开展和资助开展有益于全社会被关爱弱势群体及人类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

(四)支持并组织实施全社会被关爱弱势群体的研究和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研究;

(五)奖励优秀人才及为公益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和团体

(六)开展与台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国外友好团体和人士以及国际公益慈善组织、非营利组织的友好交流与合作;

(七)本章程规定的相关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本中心理事组成理事会。本中心理事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

(一)具有在某一领域从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经历,在本领域内有独到建树并享有较高的个人声望;

(二)认同本中心的使命、目标,并志愿服务于理事会;

(三)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

(四)尊重理事会的多元文化,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人际沟通能力。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新一届理事会的理事名额、组成及人选方案,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上届理事会提出;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所改选的理事人数原则上不少于理事总数的四分之一;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应当了解本中心内部管理的各项政策和项目运作方式,掌握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制度和外部环境,在理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二)理事有权对提交理事会会议的文件、材料提出质疑,要求说明;

(三)理事有向理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权;

(四)理事有权调阅本中心档案、文件或约见本中心工作人员了解情况, 查询或调查本中心的专项工作;

(五)理事应当遵守《中华全国义工中心章程》,遵从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中心及其理事会的利益,不得利用在本中心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本中心财产,不得从事损害本中心利益的活动;

(六)理事负有按规定不泄露本中心秘密的义务,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代表理事会和本中心发言;

(七)理事应当出席每年3至5次、每次3至6小时的理事会或专业小组会议,并为议题准备专业性意见和提出与政策相关的建议议题;

(八)理事应当仔细审读本中心的财务报告,谨慎决策资金控制和运作,切实履行公共财产的信托责任;

(九)理事应掌握本中心的竞争优势、劣势和需求,有义务拓展资源网络,动员社会力量,为本中心及其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十)理事应当支持秘书长工作,建设良性互动关系,不干预秘书处行政事务及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十一)理事有责任推荐新的理事候选人;

(十二)理事应当参与理事会的自我评估,客观评价理事会能力和业绩。

第十二条 本中心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订和修改中华全国义工中心章程,决定机构的使命、战略和目标;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决定机构资产运作的原则、策略、途径和重大事项;

(四)确定机构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监督并适度控制财务执行过程,选择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

(五)制订机构政策,包括会计政策、人事薪酬政策以及重大公益项目等的管理政策,确保有效的决策以及体现在决策过程中的效率、程序、创造价值和纠错能力;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根据理事长提议任免秘书长,决定由秘书长提议的副秘书长、财务负责人的任免;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给予秘书长工作支持并评估其绩效;

(九)保证机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具有透明度和公信力,避免理事与本中心发生利益冲突;

(十)发展良好的公共关系,建立持续稳定的资源网络,保证机构有足够的资源实现战略目标和财务目标;

(十一)提高机构的公众地位,批准信息披露计划,宣传成就,扩大机构在国内外的影响;

(十二)总结评估理事会工作,提高组织的有效性;

(十三)决定机构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常务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理事会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理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任命或罢免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活动;

(四)中心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理事可通过授权委托或通讯方式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形成决议的,应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机构档案保存,保管期限为长期。

理事会违反《中华全国义工中心管理条例》或本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本中心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中心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本中心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中心财务和会计资料;

(二)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三)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条 在本中心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和未在中心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本中心获取报酬。本中心为理事和监事提供在本中心工作的必要费用,费用包括办公费、调研费、差旅费等。理事和监事的工作费用列入本中心的行政管理费用。

第二十一条 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本中心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中心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长人选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理事会表决通过。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副理事长为专职。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社会和经济领域有较大影响,经验丰富,学识深厚,公正廉洁,作风民主;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8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中心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中心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中心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担任副理事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中心法定代表人因超越职权、失职,致使中心遭受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承担个人责任。本中心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制订理事会工作计划并付诸执行;

(三)督促理事善尽职守;

(四)检查理事会决定的执行情况;

(五)与理事和秘书处进行双向沟通;

(六)代表机构签署或授权签署有关文件;

(七)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理事长可根据需要,授权常务副理事长行使上述有关职权。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设立执行小组和专业小组。执行小组和专业小组的设立与调整由理事长提议,理事会会议决定。执行小组和专业小组向理事会负责,没有决策权。

(一)理事会设立执行小组。执行小组设召集人1名,由常务副理事长兼任。执行小组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包括筹备理事会会议,确定会议程序和议题;编制并执行理事会工作预算;落实新理事的聘请工作;组织理事会的自我评估工作;执行其他由理事会确定的任务。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小组经理事长同意,可处理紧急事务,并在理事会会议上做出报告。

(二)理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小组。各专业小组分别设召集人1名,由副理事长兼任。专业小组作为理事会的内部分工组织,负责对某些专门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形成议案,作为理事会决策的依据。

(三)理事会执行小组和专业小组需要时可吸收非理事专家和本中心高级管理人员参加。

第三十条 理事会设名誉理事、名誉理事长和会长。

(一)理事会可根据需要,聘请若干名对机构事业给予长期支持和做出重大贡献的海内外人士为名誉理事。理事会支持名誉理事参与机构活动,鼓励其对机构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提倡其为本中心及其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资源支持。名誉理事由当届理事会聘请。

(二)理事会可邀请德高望重人士担任名誉理事长。

(三)本中心设会长、副会长,由业务主管单位负责人出任。会长、副会长为名誉职务。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常务副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秘书长人及常务副秘书长选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决定。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副秘书长人选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决定。根据需要,秘书处可设兼职副秘书长若干人,经秘书长提名后,由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中心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有业界公认的非营利组织高级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本行业专业知识;

(二)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中心的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中心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中心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中心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执行理事会制订的所有政策,担负并完成理事会赋予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二)制订、实施业务发展计划和重大项目方案;

(三)遵从以理事会确定的主要客户为服务人群,建立、发展与支持客户互动、持续的合作关系;

(四)促进机构财务目标的实现,保证捐款收入和资助支出正常,保证经费支出和经费结构合理;

(五)根据理事会关于资产运作的原则,具体承担资产管理的责任,实现资产运行安全并保值增值;

(六)推荐和领导一支有社会责任和有效能的秘书处管理团队,对不胜任者提出调整职务或岗位的意见和建议;

(七)挑选有热情和具备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合理任用,建立优胜劣汰的管理机制,以使人力资源满足工作需求并得到发展;

(八)凝聚机构文化,倡导和培育职业精神;

(九)负责与理事沟通,与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配合,实现机构信息共享,为理事会决策提供支持;

(十)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进展和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为实施战略计划所采取的长期行动的进展情况,接受理事会和监事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 本中心为泛中华区的大型公益组织,其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政府资助或拨款;

(五)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中心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七条 本中心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中心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八条 本中心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中心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中心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义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公益目的。

第四十条 本中心财产主要用于:

(一)业务活动成本;

(二)管理费用;

(三)筹资费用;

(四)资产保值、增值;

(五)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十一条 本中心的重大募捐活动是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需经审批的募捐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中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三条 本中心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本中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

第四十四条 本中心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五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中心查询本人或本机构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中心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中心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六条 本中心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中心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中心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七条 本中心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中心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本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中心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于3月31日前提交理事会审议。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公布事宜。

第五十条 本中心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中心按照《中心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二条 本中心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中心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使命;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使命继续从事公益活动;

(三)中心发生分立、合并。

第五十四条 本中心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 本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中心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中心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中心宗旨相关的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中心性质、使命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管理机制与监督机构

中华全国义工中心十分重视监督工作,建立和健全了一套监督体系,成立了由社会各界享有较高声望的人士和捐方代表组成的“中华全国义工中心”监察委员会,专门负责监察工作。中华全国义工中心对所有的捐款,从接受、开具收据到记帐,有一套严格的程序和规范,并通过计算机实行操作和管理。捐款者可随时向中华全国义工中心查询捐款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其次,除按宗旨建立基金外,“中华全国义工中心”一个重要的资助方式是“一对一”,即捐一笔钱,或是救助一名失学儿童,或是援建一所中华全国义工中心小学。捐款者都能知道捐款的准确及时的落实情况,并可与受助人或所建学校建立联系。这种资助方式是透明、公开的,其本身就是一种接受监督的过程。再次,中华全国义工中心制定了全国各级“中华全国义工中心”实施机构统一执行的《“中华全国义工中心”实施管理规则》,对基金、资助、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档案管理等工作,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同时制定并执行了《“中华全国义工中心”实施机构和人员管理规则》、《“中华全国义工中心”会计核算制度》等。中华全国义工中心每年组织一次“中华全国义工中心”财务大检查,未雨绸缪,防微杜渐,确保“中华全国义工中心”健康发展。

舆论监督

中华全国义工中心在开展各项公益活动的过程中,随时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社会各界的监督。虚心听取和诚恳接受各界朋友提出的正确意见和有益建议。对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尽快查清原因,落实责任,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确保项目健康、顺利地发展。

社会监督日

在开展“中华全国义工中心”的过程中,中华全国义工中心将每年3月第一周星期二作为全国“中华全国义工中心”社会监督日。届时,全国“中华全国义工中心”实施系统同时开展社会监督活动,邀请新闻界及捐赠者代表对“中华全国义工中心”财务及管理工作进行质询和监督,公布捐款的管理使用情况,听取意见,改进工作。“中华全国义工中心”社会监督日于2006年设立,其具体议程为:

1〕回顾与展望

由中华全国义工中心的有关领导通报上一年“中华全国义工中心”的实施管理情况,并对下一年的工作作出安排。在通报中,公布上一年资金筹集、资金发放、项目开展、机构内部建设等多方面的情况,总结经验,吸取教训,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同时,将下一年的战略重点、工作目标、工程进度及发展方向等予以公布。

2〕公布审计结论

中华全国义工中心将年度会计报表呈递给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委托其进行财产审计,并在社会监督日公布审计报告,对上年度资产、净资产类各科目的余额以及年度基金、经费收支等发表审计意见。

3〕公布年度“中华全国义工中心”监督报告

中华全国义工中心全国监察委员会将公布上年度全国“中华全国义工中心”监察报告,对过去一年的监督情况作总结。在肯定过去监察工作成绩的同时,也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下一年中华全国义工中心监察工作的主要思路。

4〕机构负责人答记者问

为了接受社会各界对“中华全国义工中心”事业的监督,中华全国义工中心负责人在社会监督日会见媒体记者,并回答他们提出的有关“中华全国义工中心”各方面的问题,使“中华全国义工中心”的实施做到公开化、透明化。

除全国统一的社会监督日外,各级“中华全国义工中心”工作机构随时接受社会各方面的检查、质询、批评和建议。

系列活动计划

1、中华全国义工中心资助计划---一对一

2、中华全国义工中心小学计划

3、中华全国义工中心书架

4、中华全国义工中心教室

5、中华全国义工中心专业技能学校

6、中华全国义工中心人才库(特殊人才)

7、中华全国义工中心教师计划(师资)

8、中华全国义工中心家园计划(孤儿)

9、中华全国义工中心银发计划(贫困老人)

10、中华全国义工中心英才计划(精英)

11、中华全国义工中心少儿计划

12、中华全国义工中心消贫计划

13、中华全国义工中心教师下乡计划

14、中华全国义工中心电脑学校

15、中华全国义工中心网校

16、中华全国义工中心网校多媒体教室

阳光行动

阳光给人带来的是希望、温暖和生机。一项旨在为无力支付上学费用的特困小学生提供资助的公益大行动被命名为《“中华全国义工中心”——阳光行动》,他是由中华全国义工中心发起,吁请社会各界奉献爱心,从娃娃扫盲开始,给孩子一个有希望的明天,不期望他们成为英才,至少可以改变他们的命运。从小培养他们的爱心,明白社会的关注。公平的资助,不为了高分和低分的数字之差就给困苦中的孩子造成心灵永恒的遗憾。平和的爱心助人,培养责任的未来,爱心的未来,希望的未来。点对点透明化的捐款资助失学特困小学生,为每位受助学生提供助学金,书本,文具和关怀。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贫困大学生的问题。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子女上学等实际困难”。让贫困家庭的后代上得起学,是党和政府的要求,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为了祖国的未来,动员社会关注失学儿童上学的问题,向这些困难学生提供资助,中华全国义工中心发起《“中华全国义工中心”——阳光行动》。该活动计划动员社会多角度奉献爱心,以实际行动改造社会弱势群体的教育问题;在活动期间,将运用多种渠道接受社会各界捐款,面向59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接受符合条件的特困学生的申请;采用一助一的办法,实施结对资助。

建造中华全国义工中心小学

捐方出资建造一所中华全国义工中心小学,解决无校可上或在危房中上课的问题。学校建成后可以捐方指定名称命名,建造前部份条件允许的地区可由捐助方自行修建,也可委托建设,资金根据不同地区及规模而定。

改建贫困小学

捐资者出资改建陈旧但尚可利用的小学变得焕然一新。同样,该小学也可以捐资者的名义命名。还可以捐资捐建一所中华全国义工中心小学的村级学校.

建造中华全国义工中心教室

捐方出资建造以捐款人命名的中华全国义工中心教室,做到量入为出,积点成面的目的。

建造中华全国义工中心老人村

建设全国范围内 孤老 休闲 养生集为一体的生态老人生活社区

建造中华全国义工中心孤儿院

全福利孤儿养生基地

建造中华全国义工中心医院

公益性质医院

设立“中华义工计划”专项基金

捐方出资100万元人民币或以上即可以捐方指定名称命名设立专项基金。基金援助方向由捐方确定,并同时由“中华义工计划”办公室认可并监督使用。

中华全国义工中心1+1结对救助

小学生每人每学年400元,初中生每人每学年800元,高中生每人每学年1000元,大学生每人每学1800元捐方可以和受助方建立点对点通信联系

捐赠物质

“中华全国义工中心”办公室接受捐赠物质范围:成批的且未经使用的物品,包括文具等文化用品、衣物、书籍等。

捐赠中华全国义工中心书架

可捐款建立一个"中华全国义工中心书架"。价值3000元的书库内有各类适合贫困地区学生和老师阅读的图书400册,价值1000元的书架内有各类图书160册。该书库名称以捐方希望的名称命名。

援建中华全国义工中心电脑学校

捐赠新旧电脑(具有上网功能),捐方负责安装、调试好,建一所"中华全国义工中心电脑学校",捐资者可为"中华全国义工中心电脑教室"命名。对捐建者颁发捐赠荣誉证书。

援建中华全国义工中心网校单点站

援建一个中华全国义工中心网校单点站,单点站设备包括1台电脑(打印机)和上网设备、1 套卫星教育频道接收设备、1台电视机、1台DVD放送机及教学资源光盘。受助学校选派1名教师免费接受信息技术培训成为该单点站的信息技术员。

援建中华全国义工中心网校多媒体教室

援建一个中华全国义工中心网校多媒体教室,一个多媒体教室包括15台电脑、局域网络教学系统、多媒体教学系统、卫星教育频道接收设备、优秀教学软件;一名信息技术员的免费培训和适当的上网通讯费用。

管理办法

中华全国义工中心义工是注册志愿者的一种,其服务对象主要是儿童少年以及全社会需要帮助的人。通过个人的义务工作,促进全社会下一代儿童少年生存、健康、发展、权益事业的进步。为合理有效的发挥义工作用、保证高水平的义工队伍素质、推动义务工作规范化、人性化、制度化,根据《中华全国义工中心章程》特制定《中华全国义工中心管理办法》。

一 、中华全国义工中心义工的基本条件

1.具备参加义工服务的身体、能力素质,经过注册登记,自愿参加中华全国义工中心工作的,年满16周岁的公民;

2.遵纪守法,承认本中心章程,遵守“中华全国义工中心管理办法”;

3.每年至少可参加50小时的义工服务;

4.团体义工应在10人以上为一个团体。

二 、全国义工注册登记程序

中华全国义工中心义工注册登记须采取书面或网上注册的方式,直接报名登记。团体义工须以团体为单位统一报名后,个人分别注册登记。

登记程序如下:

1.个人凭身份证或学生证等有效证件到中华全国义工中心填写注册登记表,同时交本人一寸证件照2张、身份证复印件及扫描件;

2.团体义工需统一领取注册登记表,填写后由团体的直管部门统一盖章后,统一交回全国义工中心;

3.经审核后,向合格的义工颁发“中华全国义工中心胸卡”和“中华全国义工中心手册”;

4.编入全国义工中心人力资源数据库档案。

三 、义工服务需求登记

1.申请单位/个人提出义工需求意向,填写《义工服务需求表》;

2.申请单位盖章、领导签字;

3.将《义工服务需求表》交回义工中心登记、存档;

4.义工中心按照《义工服务需求表》内容帮助企业安排义工服务。

四 、义工管理:

中华全国义工中心负责义工的管理和培训,并努力实现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将志愿服务的理念、知识广泛及其宣传,以提升义工的个人综合素质和社会的整体风气。

义工管理档案包括义工登记表、编号、中华全国义工中心胸卡、培训记录卡、服务记录卡等。中华全国义工中心胸卡是义工每次服务必配的标志物。

?义工服务记录

1.参加入会培训后,统一发放《中华全国义工中心服务记录卡》,服务记录卡由个人保存。

2.《中华全国义工中心服务卡记录卡》由中华全国义工中心统一印发,义工每次服务后本人填写记录并交服务召集人签名,团体会员在每次服务后由活动负责人填写。

3.义工会员于每年7月上交《中华全国义工中心服务记录卡》统计去年7月至当年6月的服务时间,并换发新年度的服务记录卡。

?义工培训

义工会员培训分为入会培训、服务技能培训二种。

1、入会培训

目的:让每名义工了解、理解中华全国义工中心,了解“全国义工中心”的价值,及全面了解义工的基础知识。

⊙个人完成注册登记手续,领取“中华全国义工中心胸卡”当月需参加集体入会培训,后领取《中华全国义工中心培训记录卡》和《中华全国义工中心服务记录卡》。

⊙入会培训由义工中心资深的工作人员负责进行。

⊙团体会员完成登记手续后,集体统一在10个工作日内参加入会培训。

2、服务技能培训

目的:增进义工的事前服务认识,不断提高完善义工的服务水平

⊙根据个人特长和服务项目选择服务技能培训。

⊙传授与服务项目相关的服务技能培训。

⊙通过专业人士或资深义工的言传身教,提高义工服务技能水平。

3、 义工培训记录作为星级义工评选的参考材料之一。

五 、义工参与服务

本着发挥个人特长、调动积极性的原则。在进行入会培训后,个人选择服务项目参加,主要采取自选或团体安排双向协调的方式,服务人数以服务项目所需人数为限,服务人员要求以服务项目所需人员要求为准。团体义工会员可经申报后自主开展义务服务或报名参与中心组织的义务服务。

1.义工服务的五大环节:招募义工——征集服务对象——选派义工——开展服务——服务评估

2.参加服务的义工需准时到达集合地点。

3.一律实行持证服务制度。

4.如因特殊情况,临时不能准时参加服务,需提前通知项目负责人。

六、奖惩(个人、团体均适用)

一) 奖励

1、义工会员采取星级制,共分5级。服务满100小时的义工为繁星级会员;服务满200小时的义工为满月级会员;服务满300小时的义工为朝霞级会员;服务满400小时的义工会员为彩虹级会员;服务满500小时的义工会员为阳光级会员。

2、每个星级会员均授予纪念胸章1枚。

3、以上星级会员每年评选一次,主要依据为《中华全国义工中心服务记录卡》、《中华全国义工中心培训记录卡》及服务对象的评语,具体评选细则经中心审议后再定。

二) 惩戒

凡违反“中华全国义工中心管理办法”、玷污“中华全国义工中心”名誉的义工均将被开除。例如:

1. 借用“中华全国义工中心”名义,进行盈利活动;

2. 服务时不佩带“中华全国义工中心胸卡”或佩带“中华全国义工中心胸卡”做非义工服务事情;

3. 由于没有良好的与受服务者进行沟通,发生纠纷等;

4. 对受服务者态度恶劣、言语不文明、甚至索要报酬;

5. 其他有损“中华全国义工中心”形象的行为。

相关活动

绿色中华大型环保系列公益活动

主办单位:中华全国义工中心 中国贸促会供销分会

首届羊城国际青少年音乐节

公益指导单位:中华全国义工中心 主办单位:广东省音乐家协会

2010中国国际贸易服务博览会

主办单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支持单位:中华全国义工中心

红十字爱眼公益项目

主办单位: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 中华全国义工中心

2009世界太太中国区总决赛 主办:中华全国义工中心

2008第20届环球皇后中国深港澳特区总决赛

主办:东方艺术研究会公益支持单位:中华全国义工中心

《传递爱心,关怀共勉》“INFINITI”杯高尔夫慈善精英邀请赛

主办:中华全国义工中心、中国红十字基金会、INFINITI汽车公司

2008“为了母亲和孩子”抗震救灾交响音乐义演

主办: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交响乐发展基金会凤凰卫视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 中国生殖健康产业协会 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 支持单位:中华全国义工中心

爱心援助抗震救灾援助汶川妈妈名人媒体见面会2008

主办: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 中央电视台 支持单位:中华全国义工中心

珍爱网为灾区丧偶男女捐赠红娘服务2008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中华全国义工中心

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 中国国际慈善基金会

“有你 有我—四川汶川地震紧急大救援”2008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中华全国义工中心 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

2008第13届MANHUNT世界男模特大赛中国特区总决赛

主办:Manhunt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东方艺术研究会人脉源之家 玛莎国际美容健康管理机构

公益支持单位:中华全国义工中心

温暖同行2008(上海)公益晚会

主办:中华全国义工中心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2006慕田峪长城国际文化节

主办:中国长城学会 北京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

中共北京市怀柔区委宣传部

支持单位:中华全国义工中心

“回家看看”—海外华侨华人返乡恳亲公益行2006

中华全国义工中心 全国侨联 侨乡市政府

碧海计划中华环境绿色天使评选

主办:国家环保总局 团中央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支持单位:中华全国义工中心

震撼中国●慈善之旅大型明星公益全国巡回演唱会

主办:中华全国义工中心 中国关心下一代基金

日出·印象·下午艺术珍品鉴赏义拍日(北京)

主办:中华全国义工中心 北京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首都高校环保行 主办:中华全国义工中心 北京师范大学

2005中国传媒高尔夫邀请赛

主办:中华全国义工中心 中国传媒高尔夫邀请赛组委会

“亲情中国”慈善行2005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中华全国义工中心

中国儿童健康排铅万里行2005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中华全国义工中心

百名名人献爱心大型活动2004

中国电影家协会 中国演出家协会 香港演艺人协会 台湾演艺人协会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中华全国义工中心

中国儿童慈善活动日2004

中华慈善总会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中华全国义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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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11:4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