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输入您要查询的百科知识:

 

词条 中华建筑协会
释义

中华建筑协会简介 中华建筑协会,简称中筑协,英译名: China Cost Association,缩写为CCA。成立于1990年8月,中华建筑协会是中国建筑业全国各地区、各产业部门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教育科研机构、地区建筑业协会、产业部门建设协会,以及有关专业人士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2009年被审定为AAAAA级全国性行业协会。协会现有团体会员65个,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城市建筑业协会51个,产业部门和工程建设协会14个,直属会员单位(大型企业)千余家。 20多年来,中华建筑协会在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的指导下,认真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能,致力于促进建筑业又好又快发展,赢得了政府和企业的支持和信赖。中华建筑协会的宗旨是: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联合建筑界各方面力量,坚持以服务为宗旨,积极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支柱产业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中华建筑协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团结建筑业行业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业界的愿望及合理要求,向会员宣传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二)制订并实施建筑业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促进会员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用户利益,促进行业服务质量的提高。 (三)开展我国建筑业行业发展状况的调查与研究工作,促进建筑业的发展和普及应用,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四)组织开展有益于建筑业发展的研讨、论坛等活动,促进建筑业行业内的交流与合作,发挥建筑业对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积极作用。 (五)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国内建筑业相关企事业单位参与国际建筑业有关组织的活动,在国际建筑业事务中发挥积极作用。 (六)办好协会网站、刊物,组织编撰出版中国建筑业发展状况年度报告,为业界提供建筑业信息服务。 (七)承担会员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协会章程

中华建筑协会章程 (中华建筑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8年8月15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华建筑协会,英译名: China Cost Association,缩写为CCA。 第二条 中华建筑协会是全国各地区、各部门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工程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教育科研机构,地方建筑业协会、部门建筑业协会,以及有关专业人士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国性行业组织,是在民政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中华建筑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联合建筑界各方面力量,坚持以服务为宗旨,积极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支柱产业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华建筑协会总部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建筑业行业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业界的愿望及合理要求,向会员宣传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二)制订并实施建筑业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促进会员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用户利益,促进行业服务质量的提高。 (三)开展我国建筑业行业发展状况的调查与研究工作,促进建筑业的发展和普及应用,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四)组织开展有益于建筑业发展的研讨、论坛等活动,促进建筑业行业内的交流与合作,发挥建筑业对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积极作用。 (五)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国内建筑业相关企事业单位参与国际建筑业有关组织的活动,在国际建筑业事务中发挥积极作用。 (六)办好协会网站、刊物,组织编撰出版中国建筑业发展状况年度报告,为业界提供建筑业信息服务。 (七)承担会员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是依法成立的与建筑业行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 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 、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向理事会提名协会秘书长候选人,由理事会选举; (四)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办公会议,行使常务理事会授予的职权。理事长办公会议参加人员包括理事长、相关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协会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理事长因故不能主持办公会议的,可委托副理事长主持。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六) 经理事会授权,协调和领导本协会内部各部门开展工作,制定本协会的中、近期工作计划; (七)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 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 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 年 8月25 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华建筑协会组织管理办法中华建筑协会组织管理办法 (2009年12月1日修订版) 第一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一条 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依照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每届会员代表大会在当届会员代表资格确认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理事会召集。 第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提前或延期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与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条 每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60日前,由上届常务理事会决定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主持换届工作。 第四条 本协会理事会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举行15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大会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会员代表。临时召集的会员代表大会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五条 每届会员代表大会之前,由协会秘书处组织会员单位进行会员代表资格的确认。会员代表资格确认后,由协会秘书长会议进行资格复核。 第六条 每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应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预备会议由会员代表和上届理事会成员组成。每届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由上届理事会理事长主持或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主持。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由主席团主持。主席团推选执行主席若干人,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和会员代表大会。 第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在大会秘书长领导下工作。 第九条 协会各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不是协会理事会成员或会员代表的,可以列席大会预备会议。 第十条 三名以上的会员代表,可以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属于会员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提案应于大会召开之前7日至大会表决前24小时内提交协会秘书处或大会主席团。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议案,由主席团决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举手表决方式或者其它方式。 第二章 理事会 第十二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本协会理事会行使协会《章程》规定的职权。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理事若干人。 第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会理事的产生方法是: (一)全体会员代表提名; (二)根据会员代表提名得票数,在换届领导小组主持下确定等额候选人名单,并提请预备会确认; (三)由全体会员代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第十四条 省级互联网协会理事长是中华建筑协会理事会当然理事。 第十五条 担任协会理事的人选除应当具备《章程》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候选人应当是协会正式会员单位指定的代表; (二)候选人所在单位应当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兼顾各类会员单位性质的平衡; (三)候选人所在会员单位同意承担相应的义务,包括交纳会费等相应义务; (四)候选人本人在业界具有一定影响,愿意承担协会理事会安排的有关工作。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一般以集会形式召开,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期间,理事会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做工作报告。 第三章 常务理事会 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投票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八条 担任本协会理事会理事的省级互联网协会理事长每年有三分之一轮流担任本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具体轮换人选由本协会常务理事会与省级互联网协会协商决定。 第十九条 担任协会常务理事的人选所在单位应当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兼顾各种会员单位性质的平衡;其所在会员单位同意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均为5年。可连选连任,但同一职位连选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协会理事长主持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的工作。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理事长可以从副理事长中确定一名常务副理事长,代行理事长授权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各部门负责人组成理事长办公会议,处理理事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务理事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 (二)对向常务理事会提出的议案进行审议; (三)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四)指导和协调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处理常务理事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四章 协会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协会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个专门工作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受本协会常务理事会领导。 第二十五条 各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 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候选人,由本协会秘书长提名,报理事长办公会议批准,由工作委员会大会通过。工作委员会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提名,由工作委员会大会通过。 第二十六条 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工作委员会会议和负责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秘书长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负责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工作委员会的基本职责由常务理事会规定;工作委员会根据基本职责制定本工作委员会的章程或工作细则,并报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五章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五年,从每届会员代表大会开始,到下届会员代表大会之前为止。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应遵守国家法律,遵守互联网行业自律规范,并且在自己参加的工作和社会活动中推动行业自律规范的实施。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员代表受其所在会员单位监督,所在单位有权更换自己指派的代表。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因故出缺的,由所在单位另行指派,并报本协会秘书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的修改由中华建筑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会员管理中华建筑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2009年12月1日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华建筑协会会员的发展和管理,保护会员权利,充分发挥本协会的作用,维护协会声誉,确保本协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中华建筑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协会会员入会的基本条件、会员的基本权利、义务等,依照本协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协会会员的入会由协会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理事长办公会决定,会员发展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由本协会秘书处负责。 第四条 本协会会员应当遵章守法,自觉履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正确行使本办法规定的权利。 第五条 本协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七条 单位会员是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与互联网行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第八条 每个会员单位应指派一名能够代表该单位利益,在业界有一定影响,愿意参加本协会活动的人员作为其会员代表,并书面报协会秘书处。 会员单位可以另派人员参加本协会分支机构的工作。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应当具有跨省市区业务或设有跨省市区分支机构,或在北京地区登记注册,或是由中央级政府机构颁发许可证或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属于由地方政府机构颁发许可证或在地方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原则上在当地申请加入当地互联网协会;已经成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协会理事单位,申请加入中华建筑协会的,应由其所在的地方互联网协会同意并推荐,由中华建筑协会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授权理事长办公会决定。 第三章 入会程序 第十条 凡符合《中华建筑协会章程》及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愿意履行会员义务,正当行使会员权利,愿意为中国互联网行业发展贡献力量并具有中国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本协会正式会员。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应履行下列申请手续: (一)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应先填写《中华建筑协会单位会员申请表》,并将申请表、单位简介及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等材料一同报协会秘书处。 (二)入会申请材料可以通过邮寄方式向协会秘书处提交。 第十二条 协会秘书处在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后,认为合格的,提交协会常务理事会或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理事长办公会决定。决定接纳申请单位为协会会员的,即由秘书处通知申请单位在30日内办理会员注册手续; 申请单位自注册之日起成为本协会正式会员,并由协会颁发《中华建筑协会会员证》;协会秘书处于会员注册之日起30日内,在本协会网站和刊物上予以公布。 第四章 会员权利义务及活动方式、程序 第十三条 入会申请单位自注册之日起即获得中华建筑协会会员资格,享有会员权利,并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四条 本协会会员除享有本协会《章程》已规定的会员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免费或优惠参加协会主办的中国互联网大会; (二)免费或优惠参加本协会组织的互联网高级论坛与交流活动; (三)免费或优惠获得协会提供的网上信息服务; (四)优先获得协会掌握的行业热点信息; (五)协会组织的重要活动的冠名优先权; (六)参加协会组织的其他业务活动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七)了解协会工作情况和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指派的代表被选举为协会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的,该会员单位即相应成为本协会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 第五章 会 费 第十六条 本协会会员应当依照本协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七条 本协会会费分为营利性单位会员会费和非营利性单位会员会费。 第十八条 非营利性单位会员年度会费为2000元;营利性单位会员年度会费为5000元。 第十九条 理事单位年度会费为1万元;常务理事单位年度会费为3万元;副理事长单位年度会费为5万元。 第二十条 协会分支机构不单独向其成员单位另行收取会费。 第二十一条 新批准入会的会员单位,应按照上述会费标准于登记注册时一次性交纳当年会费,以后按年度交纳。 第二十二条 会员应于每年6月30日前按照上述会费标准一次性交纳当年会费,也可以一次性合并交纳应届五年的会费。 第二十三条 会费的收取和管理由本协会秘书处负责,秘书处建立健全财务制度,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设立会费收支帐册,接受审计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费标准的制定由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第六章 会员退会及违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会员要求退会时,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六条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停业整顿、暂扣和吊销其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处罚,或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以及本办法的规定的,由协会秘书处报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会视不同情况给予其警告、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会员如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的,则视为自动退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八条会员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的,由协会秘书处在协会网站和刊物上定期公布。其原享有的会员权利亦自动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华建筑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华建筑协会

中华建筑协会会员管理

入会说明入会说明 中华建筑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单位会员(直属会员)和个人会员。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 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地方、部门建筑业行业组织,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中华建筑协会团体会员。 (二)单位会员(直属会员) 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建筑装修装饰和工程勘察设计、科研等企事业单位,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直属会员)。 (三)个人会员 取得建筑业执业或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士,以及在全行业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学者、劳动模范,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要求本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优先取得本会的信息服务及书刊文献资料; (五)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六)有参加和退出本会的自由。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会员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报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我国建筑业是拥有十万多家企业、三千多万从业人员的大行业。反映企业的愿望,当好政府的助手,是我会的一贯追求。我会主要吸纳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为会员。我们将不断提高为企业、为行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努力办好中国建筑业的“企业之家”。我会诚邀贵公司加入中国建筑业的“企业之家”。 希望入会的企业请在下面点击“下载附件”处,下载《入会申请表》,打印填好后盖上公章,连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资质证书复印件各一份,寄中华建筑协会会员管理部。并将填好的《入会申请表》电子版直接通过电子邮箱jianxie1990@126.##发送,通知协会。

随便看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

 

Copyright © 2004-2023 Cnenc.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7 4:3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