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专业投资公司 |
释义 | 概念中国政府为开发和经营某一行业固定资产投资而成立的法人企业。包括:国家能源投资公司、国家交通投资公司、国家原材料投资公司、国家机电轻纺投资公司、国家农业投资公司、国家林业投资公司。各公司均成立于1988年7月,总部均设在北京。 6家公司隶属于国务院,前4家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归口领导,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亿元(其中外币1亿美元);后2 家由国家计委和主管部门归口领导, 以国家计委为主,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亿元(其中外币2000万美元)。 宗旨按照国家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的要求,运用市场机制,对固定资产投资进行开发、经营和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经济发展。6家公司既具有控股公司的职能,使资金保值和增殖,又承担国家政策性投资职能,保证国家计划的完成。 主要任务①承包和经营本行业国家投资的经营性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经营与本行业有关的横向交叉和综合利用等方面的项目;向地方、企业投资的项目参股;经营利用外资、中外合资项目的对外投资等,保证承包的新增生产能力和国家建设任务的完成。②通过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对地方、企业资金的导向作用,进行结构调整,不断优化产业结构、技术结构和地区结构。③在国家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使用各种经济手段使资金保值和增殖。 业务范围①国家能源投资公司负责开发和经营煤炭、电力、核电、节能的经营性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和石油工业中用中央政府投资安排的经营性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②国家交通投资公司负责开发和经营铁路、公路、水运、邮电、民航的经营性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以及在实行承包期间协同铁道部安排中央政府投资的经营性项目;③国家原材料投资公司负责开发和经营冶金、石化、化工、建材、非金属矿、医药、黄金的经营性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以及在实行承包期间协助有色和石化总公司安排中央政府投资的经营性项目;④国家机电轻纺投资公司负责开发和经营机械、电子、船舶、汽车、轻工、纺织、烟草的经营性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⑤国家农业投资公司负责开发和经营农业、畜牧业、渔业和饲料工业等经营性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⑥国家林业投资公司负责开发和经营林业、森林工业的经营性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 资金来源①基本建设资金,由国家计委分配给各专业投资公司,其中专业投资公司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签订借贷合同;这项基金分为软贷款和硬贷款,软贷款用于国家政策性投资,硬贷款用于还款能力较好的投资项目。②信贷资金,由银行按新增存款的一定比例提供给各专业投资公司,作为固定资产的长期投资,以及国家向银行发行的债券。③重点企业债券,由国家计委分配给各专业投资公司,由各专业投资公司还本付息。④利用外资,新的利用外资项目经批准,各专业投资公司可以借用国家统借的国外贷款和自借的商业性贷款。⑤自有资金和其他资金,包括中央各部门经批准专项收取和专项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由专业投资公司统筹安排。⑥国家分配的专门用于进口必需设备、专项材料和购买技术等的外汇资金。 经营特点各专业投资公司实行自主经营。对中央政府投资或以中央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会同项目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企业)和有关部门组织国内外招标;对开发项目向国家计委实行总承包,项目管理委员会向专业投资公司承包;对国家已批准的项目,除政策性项目以外,其他项目由专业投资公司统筹择优安排;对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专业投资公司可接受委托承包建设任务。各专业投资公司对其所管理的项目,按规定收回投资本息(参股项目分股利)和外汇,并根据合同规定分享产品;收回的资金在按规定留成以后仍全部转为中央政府基本建设基金;按合同分享的产品交国家统一分配,用以保证国家重点建设和生产需要。各专业投资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正副经理由国务院任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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