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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质量协会有色金属分会工作规则
释义

中国质量协会有色金属分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质量协会有色金属分会,简称“中色质协”。英文名称为“China Quality Assoclation,Non-ferrous Metals Branch”,简称“CQANMB”。

第二条 本会是有色金属行业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的,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登记注册的社会分支机构,是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南,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有关质量方针、政策及有色金属工业方针、政策,有效实施《有色金属工业质量振兴规划》,为提高有色金属产品质量,促进有色金属工业健康持续发展而奋斗。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国质量协会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领导。

第五条 本会秘书处设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标准计量质量研究所。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西章胡同九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国家及有色金属工业质量方针、政策、法规;宣传提高质量的重大意义;

(二)积极向有色金属行业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开展质量管理学术研究,传播先进的质量管理理论和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

(三)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委托,承办每年一度的全国及有色金属工业优秀质量管理小组评选工作;

(四)开展有色金属实物质量认定及有色金属工业质量管理奖的评审工作;

(五)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承办有色金属名牌产品申报或推荐工作。组织推进产品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有色金属产品的行检、行评工作,为会员单位在媒体上宣传有关名牌产品;

(六)普及质量管理知识,开展质量教育,培养质量管理人才,组织有色行业开展有效的质量管理活动和质量检验的交流;

(七)负责有色金属产品质量统计工作,建立有色行业产品质量数据库,开展质量分析,及时收集用户和国际市场对有色产品质量和品种要求,为政府主管部门宏观调控和企业产品结构的调整及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八)为企业提供多种形式的质量管理技术咨询服务,推动降废减损活动;

(九)加强企业间的联系,组织行业内专家开展质量攻关工作;

(十)受企业委托,对合同执行中发生的产品质量纠纷负责仲裁;

(十一)负责组织开展有色金属产品用户满意工程活动;

(十二)开展ISO 9000系列标准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的咨询工作;

(十三)编辑、出版发行《有色金属工业质量技术监督》刊物;

(十四)完成行业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工作规则;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免费使用有色金属产品质量数据库信息资料;

(七)免费获得《有色金属工业质量技术监督》刊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工作规则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规则;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 报告年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质量协会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任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质量协会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审查并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质量协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规则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工作规则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工作规则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工作规则,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质量协会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质量协会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质量协会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经2003年10月2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工作规则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自民政部核准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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