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优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统筹分会 |
释义 | 成立时间中国优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统筹分会成立于1985年1月。根据服务对象与研究对象在性质上的变化和扩大,先后在1985年6月20日由军队主管单位指定的组织提出议案,并在1988年10月5日由中国优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对其归属的变更作出批复,使分会得以合法对外活动。挂靠单位华北电力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组织机构理事长:谭国玉(2009年病故) 代理事长:乞建勋(2009年~) 副理事长:王常杰、刁培泽、糜振玉、吴杰、杨德庄、韩东、刘天禄、郑德源 秘书长:刘天禄(兼) 副秘书长:张立辉、张洋、倪益康、游石松、郑德源 (兼)、刘继贤、吴瑞鑫、黄栋材、阮佩莲、 徐秀珠、罗维四 业务范围(一)深入研究统筹学的新理论和新方法,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以及不同学科间的合作与融合,培育有原创性的新理论和新方法,大力推广有原创性的科研成果,努力打造我国有自主创新品牌的新学术理论和方法; (二)向会员提供有关学术进展的信息与资料,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在本领域学术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护会员在本领域中的知识产权; (三)组织政策咨询。承接来自各方面的政策(事业的、产业的、行业的、实业的)、组织(机构的、项目的、任务的、知识的)、机制(运行的、组织的、协调的、调度的)、资源配置(体系的、时序的、区域的、重大项目的)的任务需求,进行相适应的整体咨询和统筹论证,提供相应的政策建议; (四)参与合作咨询。组织会员积极参与国家和各方实践课题的咨询活动,提供相应的咨询报告及调整方案; (五)独立承接咨询。自行组织或接受委托承接相关的专项研究、情况评估、成果鉴定、体系实践咨询和针对性培训; (六)自行组织或合作组织统筹领域的普及培训、推广应用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七)以各种方式或通过尽可能获得的渠道普及统筹学的理论和方法; (八)出版有关学术刊物,组织出版学术专著和用于培训的统筹科学相关教材。在条件成熟时,协助相关正规院校开设统筹课程,兴办统筹学专业,创造管理学的新局面。 分会概况宗旨:深入研究、广泛交流统筹的新理论和新方法,积极与其它学科交流,促进不同学科之间的合作与融合,特别注意宣传、推荐、培育、保护原创性的理论和方法,努力打造我国自主创新的学术品牌;同时,本分会努力宣传普及统筹的新理论和新方法,努力与实际相结合,注重培训与咨询服务工作,并以实践的活动促进学术的发展。 简介:统筹分会是中国“双法”研究会的分会,是全国性专事统筹的平台。统筹分会是在统筹法推广已有一定成果,社会、生产、科研迫切需要统筹理论研究的大背景下成立的。由于统筹理论的综合特性,现代数学工具还不足以适应统筹研究的需要,我会在相当长时间内主要依靠自身力量和坚忍不拔的精神去探索这些知识的未知领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初步奠定了统筹新法和统筹学的理论基础。 统筹分会成立25年来有过辉煌的红火时期,与统筹相关的研究班、研讨班、各类学术会议频频举办,自编了很多教材,并在全国是最早一批涉足战略管理研究的组织,还专门成立了战略管理研究所。参加研究的人员包括全国运筹学界的老前辈余潜修。从统筹学研究的角度讲,这是统筹学术探讨的外围战,使我会和我会成员得以在此基础上进行的统筹学术研究变得更加扎实、更加有序和更有方向感、成就感,成效也开始呈现步步高之势。所以我会的前期是火红的激情,后期则是不懈地攻坚探索。现在中央提出五个统筹和确认统筹兼顾是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这更加激起了我会不讲代价、不计报酬专心致志进行统筹研究的热情和决心。 25年来,我会取得很多原创性的成果,主要是:在统筹方法研究上,1997年完成及出版了《网络计划新理论及其在技术经济决策中的应用》的专著,在2008年又获得“中国科学技术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的资助,出版了《网络计划管理中的机动时间特性理论及应用》;在统筹理论研究上,1995年6月出版的《统筹学概论》和在2004年3月再版的《统筹学概论》及其引言的公开发表。统筹学术探索到现在我们不仅见到曙光,而且自感几十年来的辛劳非常有价值。这就是我会的根本性学术成果,为统筹新法及统筹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统筹与系统相近但不相同。系统涉及可控关系,工程化特征明显,定量科学化是其基本手段。统筹的最大优点是不但讲进取、获利,还讲防患。统筹涉及的是体系问题,它包含可控,不可控但可管理的可利用、可适应问题,社会化特征明显,定性科学化是其基本手段。它不光要实现目标最优化(即目标的优化实现),更要实现目的合理化(即目标的合理确立),并且以目标的合理确立去支配目标的优化实现。 由于统筹新法和统筹学的综合特性,它是多学科交融的产物,欢迎各学科的有识之士与我们交流,欢迎加入统筹理论和方法的研究中来,以华老为榜样,使统筹理论的研究更完善,统筹方法的应用更广泛。 会员统计个人会员总数: 711人 团体会员总数: 15个 机构章程中国优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统筹分会章程 (2009年11月24日中国优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统筹分会修订并报总会备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分会中文名称:中国优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统筹分会 简称:中国(双法)统筹分会 第二条 本研究会的宗旨是:深入研究、广泛交流统筹的新理论和新方法,积极与其它学科交流,促进不同学科之间的合作与融合,特别注意宣传、推荐、培育、保护原创性的理论和方法,努力打造我国自主创新的学术品牌;同时,本分会努力宣传普及统筹的新理论和新方法,努力与实际相结合,注重培训与咨询服务工作,并以实践的活动促进学术的发展。 第三条 本分会的业务活动主要包括: (一)组织统筹兼顾的多学科协调研究与联合攻关,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推广具有知识创造性、实践有效性、成就有用性的研究成果,有计划、分步骤地培训统筹人才,稳步壮大统筹学术队伍,促进统筹科学的建设和发展; (二)向会员提供有关学术进展的信息与资料,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在本领域学术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护会员在本领域中的知识产权; (三)组织政策咨询。承接来自各方面的政策(事业的、产业的、行业的、实业的)、组织(机构的、项目的、任务的、知识的)、机制(运行的、组织的、协调的、调度的)、资源配置(体系的、时序的、区域的、重大项目的)的任务需求,进行相适应的整体咨询和统筹论证,提供相应的政策建议; (四)参与合作咨询。组织会员积极参与国家和各方实践课题的咨询活动,提供相应的咨询报告及调整方案; (五)独立承接咨询。自行组织或接受委托承接相关的专项研究、情况评估、成果鉴定、体系实践咨询和针对性培训; (六)自行组织或合作组织统筹领域的普及培训、推广应用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七)以各种方式或通过尽可能获得的渠道普及统筹知识,传播统筹科学精神、统筹思想和统筹方法,推广先进的适用技术; (八)出版有关学术刊物,组织出版学术专著和用于培训的统筹科学相关教材。在条件成熟时,协助相关正规院校开设统筹课程,兴办统筹学专业。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会员类型和要求 本分会会员有个人会员、荣誉会员、团体会员。申请加入本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1. 拥护总会和分会的章程; 2. 有加入本分会的意愿: 3. 相关研究领域内的科研工作者,或热心本会工作的领导干部、企业管理者、教育培训工作者。 (二)荣誉会员 对本学科发展和分会工作有贡献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推荐和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三)团体会员 统筹相关专业领域内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团体,经申请,可吸收为团体会员。 第五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报中国优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备案。 第六条 会员权利: (一)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成为本分会会员,即自动成为总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义务: (一)执行本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分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不断更新知识; (七)遵守总会和本分会章程。 第八条 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如无特殊情况发生并报常务理事核准,会员2年不交纳会费并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九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或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指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本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三条第一、三、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分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条 分会理事长为本分会法定代表人。在特殊情况下,理事长可指定一位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但需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七)业务主管部门及挂靠单位拨款。 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 本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条 本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分会常务理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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