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银龄基金 |
释义 | 一、基金背景 社会主义祖国从1949年一贫如洗白手起家,到60年后的繁荣复兴,日趋富强,世界瞩目,这一切的成就都离不开近2亿“银发群体”的倾情奉献。 不容回避的现象是,当初一批又一批勤劳智慧、热血澎湃的生产力大军,如今已是“华发加银”。我国14亿庞大的人口基数,使得银发群体数量与日俱增,原有的养老保障体系难以承载,同时计划生育政策的负作用也逐渐显现出来,例如,一对家庭夫妇须瞻养4位以上的老龄人…… 截至2009年底,我国已有1.67亿老年人口,而养老院、托老所等基本设施只占总需求的百分之零点几,并且这些设施和服务良莠不齐;据国家老龄委的数据显示,仅有0.78%的老年人在福利院集中养老,且办院条件、卫生状况、管理人员素质都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同时存在不同程度的资金困难问题…… 为了落实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副总理回良玉的指示精神,从2008年起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决定并筹建了“银龄基金”,以凝聚社会各界的力量,共同促进中国老龄事业的发展。由中国老龄科学技术开发中心、北京金庭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州市爱馨家政服务中心、湖南省祁东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青岛市郁士万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天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哈尔滨兰格装饰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共同发起并出资建立了“银龄基金管理委员会”。旨在倡导和促进“健康老龄化”,“和谐老龄化”,力争为解决我国人口老龄化社会问题做出杰出贡献。 国家的银龄事业任重而道远,我们期盼有更多的仁人志士加入到银龄基金的大家庭,以回报社会,反哺银龄,共行善举。 <一>基金的使用: 所募资金全部由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统一监管,使用于:改善人口老龄化问题,促进老年事业的进步,发挥银龄阶层的余热,以及社会福利等等。具体包括但不限於: 1. 根据社会发展和老年群体的需求,投资设立或合作兴办养老院、托老所、老年病医院、老年大学、老年人才交流中心、老年艺术团等机构; 2. 组织开展“银龄行动”工程和 “关心下一代”工程; 3. 建立“银龄国际健康俱乐部”、“银龄康复营”等,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 4. 支持开发银龄高科技产品; 5. 支持银龄事业与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站等媒体的互动,促进银龄产业信息化发展; 6. 资助城乡和灾区特困老人。 7. 奖励和资助为老龄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老年杰出人物和优秀人才; 8. 组织文化交流:开展与国际国内慈善组织之间、港澳台胞、海外侨胞各友好团体、人士及相关组织的合作与交流活动。 9. 开展护工培训、理财咨询、文艺演出、书画艺术品展卖、义卖、旅游式养老等活动。 <二>资金的来源: 1、政府资助; 2、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接受海内外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3、通过开展专项筹集活动及合作养老项目募集的资金或资产; 4、发起单位、合作单位捐赠的资金或资产; 5、养老项目融资资金; 6、从投资兴建的各种养老项目产生的收益中捐赠; 7、本基金增值收益; 8、政府委托的专项养老项目投资资金; 9、依据管理办法开展的投资收益; 10、设立银龄公益信托; 11、研发并设立银龄保险险种,成立银龄保险基金; 12、其他合法收入。 <三>基金使命: 服务银龄、倾情奉献、为国分忧、为民解难。 <四>工作目标: 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 <五>战略目标: 促进“健康老龄化”,“和谐老龄化”;力争为解决我国人口老龄化社会问题做出杰出贡献。 <六>达成方式: ² 从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实际出发,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积极动员社会力量筹集善款,切实为老龄人做实事、做好事、做善事; ² 用“大爱大孝的行动”关爱老龄人,同时,让老龄人“发挥光和热”; ² 发展专项项目公益金,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做到专款专用;奖励突出贡献者、优秀志愿者,从而使义捐者和志愿者在参与的过程中感受都“大孝大爱”的无上光荣誉。 <七>银龄基金的定位: 一个长期志愿者实践大孝大爱的平台。 一个关心和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实践平台。 一个倡导 “健康老龄化”、“和谐老龄化”的公益性组织。 一个促进长期志愿者服务和志愿者成长的组织。 二、基金管委会领导成员 主任:李宝库 常务副主任(执行主任):张志鑫 副主任:樊宝柱、豆雨霞、唐显周、韩传伟、武迎泽、刘志圣 秘书长:伊密 常务副秘书长:白德怀 三、 基金管理办法: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银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名称为: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银龄基金英文译名:China Aging Development Foundation Silver Age Fund 英文缩写:SAF 第二条:本基金是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和要求,是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下属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本基金的宗旨是,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以推进老年护理业发展为核心,以促进全民关怀为己任,以广泛开展各项活动以争取多元资金为手段,以促进代际共融、共建和谐社会为目标。通过多种宣传手段和社会活动,广泛争取海内外关心中国老龄事业、关爱老年生活及生命质量的企业、团体、人士的支持和帮助,集社会之力,为全社会老人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第四条:本基金接受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的领导,监督和检查。自觉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管理条例》和《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章程》等有关法律和制度的规定,管好,用好“银龄基金”。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银龄基金业务范围 (一) 筹集资金:策划、组织开展国内外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接受来 自海内外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 (二) 组织开展各项养老工程:实施“阳光·亲情·尽孝·真爱工程” 的互动式养老,联合全国各地的养老机构,创建养老机构市场化合作平台;协助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资助养老事业项目的创办和发展; (三)专业培训:组织和资助开展机构、社区、家庭多种老年照料护理的 专业培训,以及营养、保健、文化、健身等多项贴近老年人生活实际、有利于提升老年人生活、生命质量的相关专业培训工作; (四)促进相关老年机构的业务合作:组织促成基金发起单位、合作单位 和合作人与金融机构在养老事业上的合作,提高金融机构对养老产业的参与度,促进和推动养老事业的发展; (五)提供各类相关服务:根据社会和老年事业的发展及老年群体的社会和个人需求组织开展各类服务:提供对养老服务业的政策咨询服务及资助、企业运作指导、老年护理专业及其他相关专业的技能培训、开展老年医疗康复、老年文化教育等相关业务,全面推进该项事业的发展; (六)推动交流与协作:组织开展养老产业之间的交流、互助、协作等工 作,投资建立从老年事业企业,另可直接或委托管理老年事业项目或单位; (七)开展科研与评比活动:通过组织科学研讨、实地交流和参观考察等 互助模式,为政府提供养老产业领域的实践成果,承办政府委托的开发项目,促进社会养老事业的有效发展;同时以基金为依托,对合作单位的工作进行业绩评估和举办各种相关推选工作,并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宣传推荐; (八)社会宣传:制作宣传手册、宣传展板、电视、广播、网络、论坛等 多种宣传媒介和手段,宣传人口老龄化现状及进程、老年人面临的各种需求和问题等,向社会不同年龄人群和各界组织发出有效引导,倡导人们及早为自己的晚年做出准备,同时向老年人伸出关爱之手,引发社会对银龄基金的高度重视,以此促进银龄基金的有效运作的健康有序发展; (九)社会活动:通过组织开展大型文艺晚会或演出、举办书法、书画展卖、义卖、老年休闲养生、老年旅游以及深受广大老年人喜爱、对提升老年生活、生命质量有关的各类活动。在活动中广泛宣传积极、健康老龄化理念,提高银龄基金的社会认可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银龄基金设立“基金管理委员会”,是该项理基金的管理机构,总部设在北京; 第七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人员由政府相关人员、专家和发起单位、合作单位共同推举的人选组成: (一)设主任1名:由基金会会长担任; (二)设常务副主任1名:由基金管委会主任推举; (三)设立副主任名若干名:人选由基金管委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基金 发起人三方提名后并报基金管委会主任批准后担任; (四)设正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人选由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办 公会和基金发起单位联合提名报基金管委会主任批准后担任; (四) 基金设常务委员及委员若干名:人选经常务副主任、基金发起人共同提名推荐并报基金管委会主任办公会批准后担任; (五) 可特邀或聘请社会名人和专家担任名誉主任和顾问及相关工作人 员及义务工作者。 第八条 常设机构的工作地点和工作人员由常务副主任或秘书长召开行政办公会议确定,并报基金管委会主任批准。 第九条 副主任、常务委员、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基金成员单位或个人推荐方可成为任职候选人,并加盖任职人员所在单位或主管单位公章(个人无单位或无主管单位的人选例外,但秘书处要全面掌握其真实资料以保证成员的合法性)。 第十条 根据工作发展需要,可在以省或直辖市陆续选择有实力、有爱心、致力投资于老年事业的合法经营企业、团体或个人做为基金在该区域的联络代表处,其联络处代表资格须经基金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查通过,并设立由副主任负责制设常务委员、委员若干名及义务工作者。 第十一条联络处代表的工作必须遵守本章程和基金管委会的相关规定并 服从基金管委员的领导和监督,其工作对基金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和基金秘书长负责,各联络处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基金管委会有权注销其联络处代表资格并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常设机构人员任用条件及责任和义务 (一)热心、关爱、从事老年事业,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实力和 代表性,并应具有一定工作能力和奉献精神; (二)愿意为老年事业和银龄基金管理委员服务意愿,品格高尚、具有敬 业精神、秉公办事、坚持正义与公正; (三)基金管委会成员同时负有基金再捐赠和向社会融资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管理委员会人选的产生、变更和罢免程序 (一)第一届基金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主要捐赠人、发起单位、合作单位提名通过,并报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复核确定。 (二)基金管理委员会任期与基金会相同。因特殊情况发生需提前对基金副主任进行调整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基金管委会常委办公会会议同意,并用书面会签形式向主任提出变更报告,报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 (三)需罢免、增补基金管理委员会理事人选时,要经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行政办公会通过,并报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复核备案。 (四)凡成为基金管理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正副秘书长、副主任人选的单位或人员,必须按要求如实填写任职申报表和交付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订和修改基金章程和管理办法; (二)编制基金年度工作计划和预决算并负责审核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对基金对项目投资进行选定、考核,并决定基金项目 投资计划,监管基金资金使用的合法和安全、合理性,并有权决定中止或撤回对项目的投资; (四) 提出增加或罢免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建议; (五)主持和办理基金管理委员会常设机构的日常工作,负责对基金常设 机构的管理,检查各项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 (七)对基金的资金投资使用和行政办公费用实行统筹合理安排和管理, 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和降底运营管理成本; (八)负责对基金管理委员会会长做年工作报告; (九)负责基金融资工作的策划和组织及管理; (十)负责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年会和临时工作会议的准备和组织并主持会议; (十一)负责对基金管理委员会常设机构办公人员的人事考核和任免。 第四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 第十五条 资金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接受海内外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通过开展专项筹集活动及合作养老项目募集的资金或资产; (四)发起单位、合作单位捐赠的资金或资产; (五)养老项目融资资金; (六)从投资兴建的各种养老项目产生的收益中捐赠; (七)本基金增值收益; (八)政府委托的专项养老项目投资资金; (九)依据管理办法开展的投资收益。 第十六条资产的管理与使用权限 (一)获得的捐赠资金必须进入基金会帐户并直接用于老年事业,主要用 于资助发起单位、合作单位、社会养老项目的投入。 (二)本基金的行政办公经费,按照有关规定或捐赠合同,按规定比例提取。 (三)本基金自筹获得各方的捐赠资金后,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有权自主决定资金的合理合法使用,本基金实行年财务预决算申报审批制度,日常的财务支出审批由秘书处提交主任办公会批准。重大财务支出要经主任办公会同意后上报主任批准执行。 (四)本基金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相关待遇,参照国家社团组织 标准和实际情况并经行政办公会议决定后执行; (五)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 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现金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六)本着节约、安全、高效的原则,本基金根据业务需要设立专项投资 机构或自属自管企业,所筹的资金通过专项投资机构或企业用于创办和发展本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符合宗旨的各项养老事业,或根据捐赠者的意愿用于资助项目。 (七)本基金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严格按照基金会 规范进行管理,充分尊重捐助人的意愿,坚持勤俭节约、公开透明的原则。 (八)本基金在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统一管理下,独立核算,实施专 项管理,并设立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按照管理委员会规定执行。 (九)本基金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公布收支状 况,须接受基金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的监督。 (十)进行年检、换届、更换负责人以及需要清算时,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十一)本基金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可依法遵规运做推行实现 基金的保值、增值。 (十二)任何捐赠人的资金或资产一旦捐赠行为确定合法有效后,捐赠人 对捐赠的资金或资产只拥有定向、专项使用监管权,也可转让上述权利,但不得撤回捐赠的资金或资产;(法律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三)本基金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处分。 (十四)本基金的使用将严格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透明、尊重捐助方意愿和体现促进老年事业健康发展的基本原则,并接受捐赠者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十五)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十六)本基金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十七)本基金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监管方式。 (十八)本基金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十九) 如该基金使命已完成或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终止时,须经会长办 公室会议决定。基金终止后由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成立专门的清算小组对该基金进行清算,并由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和公示。 第十七条 资产审计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算。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由银龄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经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正式批准,自批复日起即为 有效并可执行。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银龄基金管委会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四、联系方式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银龄基金管委会 联系地址:北京东城区安外大街57号;或:北京市朝阳区雅成二里朝阳雅筑东门1号楼底商150号。 五、捐赠方式 所有银龄基金的捐款须通过银龄基金管理委员会所提供的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备案,以便为捐 赠单位和个人提供免税及荣誉证书……等服务。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雅成二里朝阳雅筑东门1号楼底商150号 中国银龄基金管理委员会 捐款账户: 人民币账户 账户名称: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账 号:711 101 018 260 023 5995 开户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交换号:470) 美元账户 账户名称: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账 号:10265000000203701 开户行:华夏银行北京建国门支行 港币账户 账户名称: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账 号:10265000000203712 开户行:华夏银行北京建国门支行 六、银龄基金管委会组织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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