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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烟草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释义

简介

中国烟草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以下简称中烟政研会)成立于 1987年6月,对外称为中国烟草企业文化建设协会。中烟政研会是组织和推动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的行业性组织,在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的指导。本会为社会团体法人,属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中烟政研会至今已召开了二十三次秘书长会,产生了七届理事会。中烟政研会设会长、副会长、正副秘书长。中烟政研会于1988年6月创办《烟草政工通讯》。2009年初,《烟草政工通讯》改版为《烟草企业文化》。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中国烟草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简称:中烟政研会。本会对外使用名称:中国烟草企业文化建设协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

中国烟草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是组织和推动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的行业性组织,在国家烟草专卖局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的指导。本会为社团法人,属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牢固树立“两个至上”行业共同价值观,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烟草行业中心工作任务,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烟草职工,为发展中国先进生产力、先进文化和实现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

第四条 本会工作指导思想和方针原则: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科学发展观要求贯穿于行业思想政治工作的全过程,体现在思想政治工作的各个方面,作为衡量和检验思想政治工作得失成败的根本尺度,使思想政治工作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站在时代的前列,永葆旺盛的生机和活力。

(二)坚持以人为本。要着眼于宣传群众、教育群众、提高群众、服务群众,把实现、维护和发展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归宿,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断丰富职工的精神世界、增强职工的精神力量、满足职工的精神需求,努力提高广大干部职工整体素质,促进行业全面进步和员工的全面发展。

(三)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要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为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服务,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积极引导干部职工增强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稳定压倒一切、维护安定团结的思想意识。

(四)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要求真务实,努力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要根据国内外形势的变化、行业改革发展稳定的要求和干部群众的思想实际,着力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

(五)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要强化创新意识,弘扬创新精神,提高创新能力,认真研究和把握新形势下干部职工思想活动的新特点,系统研究和掌握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规律,不断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

(六)围绕行业发展战略和中心任务,开拓思路,创新机制,扎实工作,准确把握行业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律,密切联系行业思想政治工作的实际,为推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本会是组织和推动行业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的社会团体,要为加强和改进行业思想政治工作当好参谋助手,在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方面努力发挥“思想库”和“智囊团”的作用。

(二)调查了解行业舆情、思想动态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实际情况,及时向国家烟草专卖局领导和有关方面进行反映,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开展行业思想政治工作理论研究、对策研究和应用研究,特别是在行业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变化的新形势下,要准确把握行业思想政治工作的特点,充分认清行业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律,不断摸索工作方法,探索新路子,开创新局面。

(四)总结、推广行业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先进经验,评选和表彰优秀研究成果。

(五)协助有关部门表彰和奖励在思想政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全国及行业思想政治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六)协同政工部门,培训思想政治工作干部、研究会干部和理论骨干,提高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不断加强队伍建设。

(七)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研究、借鉴其他相关学科和企业文化建设方面的最新成果,组织开展行业性学术交流,促进思想政治工作进一步科学化。

(八)组织和指导会员单位开展活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行业思想政治工作理论专题研讨会,总结、交流、宣传、推广行业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推动思想政治工作的开展。

(九)编印本会会刊、成果汇集及有关研究资料,组织与研究工作相关的学习、咨询和考察活动。

(十)完成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

(一)、各直属单位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二)大中型工业企业、副省级城市职工思想政治工作

研究会;

(三)部分地市分公司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会员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秘书长会议审议通过;

(三)由本会颁发团体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调查、研究、培训和会议等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信息;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按时缴纳会费;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如实反映干部职工思想情况,提供有关思想政治工作调查报告、经验材料和研究成果及其它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提出书面报告,并缴回会员证。会员如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或不缴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调整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确认理事会的组成;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经国家局批准。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推选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讨论会员单位提出的提案和建议;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组成名额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理事会理事的产生采取协商方式,经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一般与会员大会同时召开,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组成名额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推选的有关人员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三、五、六、七项规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与会员大会同时召开,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设办事机构,办事机构在秘书长主持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均由常务理事会协商推选。本会可聘请顾问若干人,必要时可聘请名誉会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对思想政治工作及其研究工作比较熟悉,在思想政治工作战线有一定威望;

(三)会长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副会长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国家局审批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二)向本会会长和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汇报、请示工作;

(三)提出本会副秘书长人选,报本会副会长、会长批准;

(四)签署有关文件;

(五)处理本会其他事务。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除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外,实行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单位制,即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调离原单位或不再负责思想政治工作的,其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职务自行免除,由原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所在单位另推荐人选继任,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五章 本会经费来源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是团体会员缴纳会费每年一万元;

二是国家局拨款;

三是接受行业所属有关单位的资助。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财务管理:

本会财务收支由国家局财务司机关财务处代为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局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并接受会员单位的监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需经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定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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