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网络安全专业委员会 |
释义 | 专委会简介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网络安全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通信安委会”)是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同意,民政部核准注册登记(社证字:第4235-9号),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通信企业、企事业单位(组织)、社会团体等自愿结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经济团体。通信安委会挂靠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作为通信安委会的技术支撑单位。 通信安委会是中国通信企业协会的分支机构,在中国通信企业协会的直接领导下,在政府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本专业委员会将强化自身建设,团结业界各方人士,坚持以服务为宗旨,努力为通信运营企业和通信安全行业服务,促进通信网络安全工作的改进与提高,推动通信安全服务市场的规范和有序运行。 通信安委会主要职能: 支撑政府: 1.研究和探讨国内外通信网络安全的最新发展动态,开展通信网络安全政策的分析研究,为我国通信网络安全的健康发展提供有效的决策支撑; 2.配合制订通信网络安全相关的行业标准,促进通信行业各项安全工作的标准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开展; 3.跟踪研究网络信息新技术发展带来的安全问题,协助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网络安全服务行业的经营服务公约、规则,规范市场行为,开展行业自律,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平等竞争秩序; 服务行业: 1.根据安全服务行业中广大企业的需要,建立完善的行业安全服务评定准则,开展行业内安全服务单位和人才的评定推荐工作; 2.搜集、统计、分析通信行业网络安全政策、标准、技术等方面的资料,为运营企业和通信企业提供安全咨询服务; 3.加强与国际、国内相关企业、组织团体的交流与合作,组织会员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同行之间的交流活动,积极推动企业开拓国内外通信安全市场; 4.组织开展通信网络安全服务行业内部关于行业政策、标准、新技术、新业务的培训、专题讲座和沙龙活动; 通信安委会主要开展的工作: 1.第三方安全服务能力评定 2.安全产品评优和推荐 3.通信网络安全防护政策和系列标准培训 4.举办通信网络安全防护技术沙龙活动、运营企业安全防护经验交流活动 5.组织新技术、业务、产品交流活动 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网络安全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专业委员会),是中国通信企业协会下属的分支机构。英文名称为Communications Network Security Committee,China Association of Communication Enterprises,缩写(CNSC,CACE)。 第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是由通信行业企、事业单位(组织)自愿结成的,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经济团体,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本专业委员会挂靠在工信部电信研究院,由电信研究院作为技术支撑单位。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遵守中国通信企业协会章程和分支机构管理办法,接受中国通信企业协会的领导和通信行业主管部门业务指导,依法自主地开展各项工 作。 第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 组织和利用会员单位的技术力量,研究和探讨国内外通信网络安全的最新发展动态,开展通信网络安全政策的分析研究,为我国通信网络安全的健康发展提供有效的决策支撑; (二) 根据市场需要或会员单位的提议倡导,参与组织起草、制订与通信网络安全相关的行业标准,促进通信行业各项安全工作的标准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开展; (三) 跟踪研究网络信息新技术发展带来的新的安全问题,并组织会员单位一起协助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网络安全服务行业的经营服务公约、规则,规范市场行为,开展行业自律,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平等竞争秩序; (四) 根据安全服务行业中广大会员企业的需要,建立完善的行业安全服务评定准则,开展行业内安全服务单位和人才的评定推荐工作; (五) 搜集、统计、分析与汇编通信行业网络安全政策、标准、技术等方面资料,为政府、运营企业和会员提供安全咨询服务; (六) 加强与国际、国内相关组织团体的交流与合作,组织会员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同行之间的交流活动,帮助提高企业的网络安全水平,积极推动企业开拓市场; (七) 组织开展关于通信网络安全的新技术、新业务培训及行业政策、标准的宣贯等,指导和推动各会员企业通信网络安全工作的改进和提高协助; (八) 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九) 完成上级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专业委员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本专业委员会的会员同时成为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团体会员,入会需符合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团体会员要求; (二) 承认《中国通信企业协会章程》,履行会员权利义务,按期缴纳会费,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种所有制的各类通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加入成为单位会员; (三) 本专业委员会不发展个人会员; (四) 自愿遵守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按照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团体会员入会办法的规定,向本专业委员会提交《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团体会员登记表》(一式两份)、《通信网络安全专业委员会单位会员登记表》(一式两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介绍、相关经营许可、资质证书复印件各一份(注:四份登记表及营业执照需加盖单位公章),用信函(特快专递或挂号)寄至本专业委员会秘书处; (二) 本专业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报送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审批; (三) 经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审核批准后,由本专业委员会代发《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入会通知书》及《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团体会员会费缴纳办法》; (四) 会员单位接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国通信企业协会缴纳会费; (五) 会费缴纳后,由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颁发团体会员单位证书。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服务: (一) 享有本专业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享有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参观学习、学术报告、国际交流、考察活动、标准研究等活动的优先权; (三) 优先、优惠参加本专业委员会为会员提供的培训、指导与咨询服务; (四) 会员单位全年免费获取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刊物、简讯; (五) 享有在本专业委员会主办的网站上刊登会员企业数据、新闻动态等信息的优先权,并可免费阅读并下载电子期刊或会刊; (六) 享有取得本专业委员会主办的刊物、咨询研究服务的优先权; (七) 对本专业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执行本专业委员会的各项决议; (二) 积极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各种会议; (三) 维护本专业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四) 按中国通信企业协会规定缴纳会费; (五) 协助本专业委员会完成相关的工作; (六) 及时向本专业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 会员单位需指定一名联络员,与本专业委员会联络。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工作条例的行为,本专业委员会有权向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建议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包括: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秘书处。本专业委员会秘书处下设通信网络安全服务能力评定中心、培训和交流中心、政策和行业发展研究部和综合部四个部门。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 本专业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报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审批; (二) 选举和罢免委员会委员,报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审批; (三) 审议并决定工作计划安排和重大事项; (四) 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本专业委员会的终止事宜及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会议形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会员代表由各会员单位推荐。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中国通信企业协会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委员会 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委员组成,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 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修改报告; (四) 决定会员入会、退会,报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审批。闭会期间,授权秘书处审核,主任批准,定期向委员会报告; (五) 决定设立实体机构; (六) 审核、批准本专业委员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 推荐主任、副主任、本专业委员会常委委员、秘书长候选人人选; (八) 决定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更换、增补的常务委员、副秘书长人选; (九) 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形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 本专业委员会设立的常务委员会是委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委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专业委员会工作,对委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由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由委员单位推荐,经民主协商在委员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一般任期五年。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对委员会负责,在委员代表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五条(一)、(二)、(四)、(五)、(六)、(八)、(九)项职责。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形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二十三条 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更换、增补常务委员的,由原推荐单位提出,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报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专业委员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由于客观原因,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中国通信企业协会批准同意后方可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超过三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责: (一) 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专业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研究解决秘书处提出需要做出决策的重要问题; (五) 主任在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以委托副主任代行其职责。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职责: 本专业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实行主任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具体分管各部门工作。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组织拟定并实施本专业委员会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起草工作报告等各类工作文件; (三) 及时向中国通信企业协会报告重大活动安排和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四) 组织协调秘书处办事机构、各工作部门的工作; (五) 提名副秘书长和相关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委员会决定; (六) 处理其它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工作部门 本专业委员会秘书处下设四个部门:综合部、政策和标准研究部、通信网络安全服务能力评定中心以及交流和培训中心。各工作部门在本专业委员会的指导、监督下依法自主开展活动,各部门工作由主管副秘书长负责,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 综合部: 1.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2.发展会员,负责会员的入会、退会的流程操作; 3.向会员单位发放简报、简讯、会刊(后期办),并联系会员单位在本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各种会议、交流、培训等活动上进行优惠广告; 4.维护本专业委员会的网站,及时更新网站内容; 5.办公室工作及其它日常工作; (二) 政策和标准研究部: 1.研究和探讨国内外通信网络安全的最新发展动态,开展通信网络安全政策的分析和研究,为我国通信网络安全的健康发展提供有效的决策支撑; 2.配合制订通信行业安全相关的标准或规范,促进通信行业各项安全工作的标准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开展; 3.跟踪研究网络信息新技术发展带来的新的安全问题,协助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网络安全服务行业的经营服务公约和规则。 (三) 通信网络安全服务能力评定中心: 1.负责电信网络安全防护服务机构的能力评定; 2.负责监督和管理获得以上相关资格或能力认定的单位; 3.举行通信网络安全服务企业的评优推荐活动; (四) 交流和培训中心: 1.负责起草有关安全培训工作的管理制度; 2.负责各类培训班的组织管理工作; 3.负责通信网络安全相关的政策、标准、技术方面的培训和宣贯工作,举办由企业、政府、研究单位各方参与的论坛、会议等交流活动。 4.搜集、统计、分析与汇编通信行业网络安全政策、标准技术等方面的资料,为政府、运营企业和安全服务企业提供安全咨询服务;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 第三十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划拨会费; (二) 开展中国通信企业协会章程规定的服务活动,按相关规定收取费用; (三) 捐赠; (四) 利息; (五)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经费必须用于工作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配备或借用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负责经费的核算,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资产的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工作人员的待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国通信企业协会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工作条例的修改 第三十六条 对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修改的工作条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中国通信企业协会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 止 第三十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终止或自行解散、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委员会提议。 第三十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终止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同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终止前,须由中国通信企业协会组织审查经费支出情况,处理善后事宜,并与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办理剩余财产清算交接手续。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工作条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报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本专业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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