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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
释义

机构简介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是国家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设置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机关的组成部分,是专门检察院的一种,是与军事保卫机关、军事法院并列的军队中的执法部门。

设置体系

1978年中央军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中关于设置检察机关的规定,决定恢复军事检察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的设置,初期采取基本三级设置和个别陆军部队及海、空军四级设置相结合的组织系列。1985年后改为单一的三级设置体系,分为:(1)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2)大军区军事检察院、海军军事检察院、空军军事检察院;(3)地区军事检察院、空军军一级军事检察院和海军舰队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内部设置检察委员会。军事检察院列入军队建制实行双重领导的体制,即: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主要职责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的职责是:通过对军职人员违法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保障国家的法律和各种军事法规、条令、条例在军队范围内统一、正确实施,追究那些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各种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维护军队的合法权益,教育军人忠于祖国、遵守法律、保障军队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巩固提高部队战斗力。

管辖案件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管辖下列案件:(1)现役军人的犯罪案件;(2)军内在编职工的犯罪案件;(3)军人违反职责罪中共同犯罪的非军人。

历任领导

1955年11月10日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任命黄火星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检察长。

1956年4月25日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任命丁明、王之平、王志武、田志洪、刘清华、李瑛、胡春雨、郭轩、曹振辉、黄泽湘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检察员。

1957年5月25日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十次会议批准任命张驾伍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副检察长。

1957年10月22日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十一次会议批准任命李贞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副检察长。

1963年11月9日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百零六次会议批准任命罗亦经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副检察长。

1981年3月6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任命于克法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检察长。

1985年3月21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任命石坚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免去于克法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1988年11月8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免去石坚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1990年6月28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任命李宜俊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检察长。

1992年11月7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免去李宜俊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检察长职务,任命刘宝臣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检察长。

1996年8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免去刘宝臣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1998年2月28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任命石吉洲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检察长。

2003年4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免去石吉洲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检察长职务,任命高来夫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检察长。

2009年10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免去高来夫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检察长职务,任命李晓峰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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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6 14:4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