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民族政策研究会 |
释义 | 中国民族政策研究会是在民政部注册的国家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为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国民族政策研究会成立于1996年。研究会的宗旨是组织全国民族研究和其他研究机构开展民族理论研究和民族政策研究;结合民族工作实践开展有关少数民族的现实问题和发展问题的调查研究;组织各方面专家学者开展对世界各国民族问题和民族政策研究,为国家民委进而为党中央、国务院民族工作服务。 机构发展中国民族政策研究会自成立以来主要开展或配合民研中心做了以下一些工作:组织民族政策研究团体和研究人员开展民族政策研究;研究中国民族政策,向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供高水平的决策咨询分析;积极开展相关的学术活动,组织各种形式的学术会议;加强国内外学者之间的联系,向国内外介绍中国民族政策及其研究成果;收集、整理有关资料,研究中国民族政策的历史和现状,研究世界各国的民族政策;编辑出版中国民族政策研究专署、专利和参考资料;资助社会上有关民族政策的研究,发现和培养民族政策研究人才。 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中国民族政策研究会(Chinese Association For Ethnic Policy,简称CAEP)。 第二条 性质 中国民族政策研究会是组织民族政策研究团体和研究人员开展民族政策研究及相关学科活动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宗旨 本会以马克思主义和毛泽东思想为指导,贯彻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加强民族政策研究机构与人员之间的协作和交流,为推动民族政策研究工作,提高民族政策的科学性做贡献。 第四条 任务 (一)研究中国民族政策,向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供高水平的决策意见; (二)积极开展相关的学术活动,组织各种形式的学术会议; (三)加强国内外学者之间的联系,向国内外介绍中国民族政策及其研究成果; (四)收集、整理有关资料,研究中国民族政策的历史和现状,研究世界各国的民族政策; (五)编辑出版中国民族政策研究专著、专刊和参考资料; (六)资助社会上有关民族政策的研究,发现和培养民族政策研究人才。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凡从事民族政策研究的个人,承认本会章程,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或本会两位会员介绍,经本会秘书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即为本会会员。有关民族政策研究机构和教学单位,以及相关的其他单位,承认本会章程,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可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参加本会所组织的学术活动的权利; 3.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4.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和缴纳会费的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每四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的职责是:选举理事会成员,制定或修改研究会章程,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汇报。 会员代表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从事民族研究或民族工作,能为会议提交较高质量的论文。团体会员代表由常务理事会与相关团体会员单位协商确定。 第八条 领导机构产生程序--本会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推选有关方面的代表人士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期满由会员代表大会重新选举。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职权。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的任务是:研究重大学术活动计划,酝酿和提出下届理事会人选,负责日常工作事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其中常务副会长一人)。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连选可连任。 第九条 本会接受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会址设在北京。 第四章 经费 第十条 经费主要来源:会员会费、有关部门拨款以及各界人士和团体的捐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修改本章程时,由理事会提出修改草案,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经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通过后即生效,送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本会需要终止时,由理事会提出议案,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讨论,三分之二以上与会代表同意通过,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社团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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