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民族医药协会 |
释义 | 中国民族医药协会由国家民委主管,经国家民政部批准,于2007年9月5日正式成立。中国民族医药协会作为国家一级社团,旨在团结各民族热爱民族医药事业的工作者,积极发掘、整理和推广民族医药,不断促进民族医药事业的繁荣发展,充分发挥其保护各族人民健康的作用。 主要职责研究民族医药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政策性建议;协助政府部门开展民族医药的相关工作,促进民族医药法制化建设;挖掘、整理和推广民族医药;继承和保护民族医药传统文化遗产;开展民族医药发展战略研究;组织民族医药相关培训活动;开展国内外民族医药文化交流活动,增进政府相关部门与广大民族医药工作者和各民族医药执业者之间的联系,帮助他们解决特殊困难和问题,更好地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服务,促进民族医药事业的发展。 中国民族医药协会成立以来,参与起草制定了一系列民族医药政策措施,并协助国家相关部委承办或协办传统医药领域的多项重大活动,包括“2007全民科技健康行动”、“2008年传统医药国际科技博览会”、“2009中国-东盟传统医药高峰论坛”、“2009传统医药国际科技大会暨博览会”、“2010传统医药国际科技大会暨博览会”等。在“2009传统医药国际科技大会暨博览会”、“2010传统医药国际科技大会暨博览会”中,中国民族医药协会作为协办单位,主办了大会分会“民族医药继承与发展论坛”。 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民族医药协会 英文译名:China Ethnic Medicine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CEM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致力发展民族医药事业的工作者开展民族医药工作的社会组织,是协助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民族医药工作者的社会团体,是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的社会助手。 第三条 本会宗旨:团结各民族热爱民族医药事业的工作者,积极发掘、整理和推广民族医药,不断促进民族医药事业的繁荣发展,充分发挥其保护各族人民健康的作用。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小关北里21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研究民族医药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政策性建议; 二、协助政府部门开展民族医药的相关工作,促进民族医药规范化建设; 三、挖掘、整理、推广和研究民族医药; 四、继承和保护民族医药传统文化; 五、开展民族医药发展战略研究; 六、开展国内外民族医药文化交流与培训活动。 七、增进政府相关部门与广大民族医药工作者和各民族医药执业者之间的联系,帮助他们解决特殊困难和问题,更好地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服务,促进民族医药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分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八条 入会条件 一、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二)拥护本会章程;(三)致力发展民族医药事业并具有一定能力。 二、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致力发展民族医药事业,具有奉献精神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和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三、由本会办事机构发放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自觉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自愿退会应递交书面通知,若满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均须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与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一、审议、通过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通过提案和决议; 四、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半数以上人员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四、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筹措并管理本会活动经费;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后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经会长提议,也可临时召开;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人选。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可设名誉会长、顾问若干名,须经常务理事会商议聘请。 第三十条 本会可设名誉理事,任期至下届会员代表大会止。对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不再继续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可为名誉理事。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团体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按规定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组织机构会 长: 陈 虹 (全国政协常委 、中国藏学中心原党组书记) 常务副会长、法定代表人兼秘书长: 黄福开 (北京民族医院暨北京藏医院院长) 副会长: 马燕合 (科技部社会发展科技司司长) 许志仁 (国家中医药管理医政司司长) 曹洪欣 (中国中医科学院院长) 明俊富 (外交部原大使) 尼玛次仁 藏族 (西藏藏医学院院长) 哈木拉提 维吾尔族 (新疆医科大学副校长) 罗布江村 藏族 (西南民族大学校长) 李步海 (中南民族大学党委书记) 邢鹤林 蒙古族 (辽宁民族医药研究所教授) 黄汉儒 壮族 (广西民族医药研究所原所长) 罗国安 (清华大学中药现代化研究中心主任) 副秘书长: 冯 岭 (北京民族医院科研教学处处长) 王 居 (国家民委文化宣传司副巡视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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