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民用航空维修协会 |
释义 | 协会概况中国民用航空维修协会(简称CAMAC)是依据中国有关法律规定,以民用航空维修机构为主体,由企、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自愿参加组成的、行业性的、不以赢利为目的、经民政部核准登记注册的全国性社团法人。 民政部核准登记注册的日期是:2006年12月25日 CAMAC的宗旨是:贯彻执行行业规章和有关政令,在政府主观部门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制定行业标准,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行业发展,协同行业关系,提升行业竞争力;维护会员单位和业内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加强与国际航空维修业同行的交流与合作;为航空公司和其他用户提供优质服务;促进中国民航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CAMAC主导思想:机构简单,人员精干 绩效明显,服务全面 CAMAC运作理念:诚信为本 公平公正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全称“中国民用航空维修协会”,简称“民航维修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为“CIVIL AVIATION MAINTENANCE ASSOCIATION OF CHINA”,简称“CAMAC”。 第二条 协会是由中国境内的涉及民用航空维修的机构和个人,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自愿参加结成的、行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贯彻执行行业规章和有关政令,在政府主管部门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与纽带的作用;制定行业标准,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行业发展,协调同业关系,提升行业竞争力,为航空公司和其他用户提供优质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利益和业内工作者的权益;促进与国际维修业同行的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 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协会接受民航总局的业务指导和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宣传贯彻本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代表会员表达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二) 依据政府授权,组织行业技术资格和相关资质评审,制订和修订本行业标准和规范,并推动贯彻实施; (三) 制定行业自律规定,规范和协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提倡公平竞争,为航空公司和其他用户提供优势服务; (四) 组织行业培训和人力资源开发工作,跟踪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提高行业整体竞争力; (五) 开展对外交流合作,与国外同行建立工作联系,接受会员委托,代表会员就外国制造、维修厂商及其他有关机构违反WTO等事宜,与对方交涉和谈判,保护会员利益; (六) 研究和吸收国际先进的管理模式和理念,树立先进典型,推广先进经验; (七) 负责国内外行业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评估,研究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共性问题,提供行业发展的指导性建议和意见; (八) 开展海峡两岸本行业间的联系与交流,依据业务主管部门的授权和委托,承办对台湾地区各航空维修机构的维修许可审定工作; (九) 举办行业展览,开展学术交流,出版刊物、建立网站,为会员提供多种信息交流平台; (十) 承办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及会员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协会的章程,愿意履行协会的会员义务,均可申请入会; (二) 协会的单位会员应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取得民用航空总局颁发的维修许可证的法人及法人授权的维修单位(或实体机构)、或者从事与民用航空维修业相关的教学、科研、出版、航材保障等单位; (三) 协会的个人会员应是从事民航维修工作的专家、学者或者在本专业领域有显著成绩者; (四) 经批准后,即成为协会的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单位会员应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颁证机关注册登记许可证(复印证)、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颁发的维修许可证(复印件),个人会员应附有相关证书(复印件);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会员大会决议增设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协会的决议,遵守自律规定及行规,接受协会的监督与检查; (二) 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会员大会决议增设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制定协会自律公约;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单位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单位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2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负责审定协会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为协会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任期2年,秘书长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为本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对在航空维修科技、教学、管理和协会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并担任过常务理事的专家、学者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可聘为名誉会长、名誉理事。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由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协会配备或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6年11年24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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