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旅游日标志管理办法 |
释义 | 国家旅游局通知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中国旅游日主会场申办规则》和《中国旅游日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旅办发〔2011〕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使中国旅游日主会场的申办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中国旅游日标志的宣传引导作用,现将《中国旅游日主会场申办规则》和《中国旅游日标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中国旅游日主会场申办规则》 2.《中国旅游日标志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中国旅游日”标志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旅游日”标志的管理,确保该标志合法、规范使用,充分发挥其影响力和宣传效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旅游局拥有“中国旅游日”标志的著作权,并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办理官方标志备案保护的登记手续。该标志只限于非商业目的使用。 第三条 任何使用“中国旅游日”标志的机构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人”)必须提前在国家旅游局备案。 第四条 使用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法使用“中国旅游日”标志。如出现违法使用该标志的情况,国家旅游局依法追究使用人法律责任。 第五条 使用人必须严格规范使用“中国旅游日”标志,不得擅自改变该标志中的中、英文文字和图形图案、组合、色彩等。 第六条 使用人在“中国旅游日”标志使用过程中,必须接受国家旅游局指导和监督。该标志具体管理工作机构为国家旅游局综合协调司。 第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和修订权归属国家旅游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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