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菱镁行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概况中国菱镁行业协会是经民政部核准成立,属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有关部委业务指导的全国性行业协会,是国家一级社团组织。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单位服务,开展会员之间的交流和协作,沟通信息,协调关系,发挥企业和政府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全行业的发展。 协会的业务范围是:行业管理、信息交流、业务培训、刊物编辑、专业展览、国际合作、咨询服务等。 协会的成员:由全国镁质材料生产企业,以镁质材料为原材料的制品企业,相关材料生产、设备制造、产品流通、使用单位,管理部门及科研院所、设计单位,从事菱镁研究开发的专家、学者等组成。 协会以加强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推动行业持续、稳定、快速、健康发展为基本工作思路,热忱希望与社会各界开展广泛交流与合作。 协会章程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菱镁行业协会,英文译名是Magnesite & Magnesia Cement Products Trade Association ofChina缩写MMCPT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原材料生产、产品及设备制造、流通、运输、使用、管理单位和科研院所按照自愿结成原则组成的全国性行业团体,是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单位服务,开展会员之间的交流和协作,沟通信息,协调关系,发挥企业和政府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全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协助政府部门推行和贯彻有关方针、政策、法令、法规,进行行业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根据行业特点,制定、规范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实行同行议价,维护公平竞争。 (三)接受会员委托,组织专家对本行业新办工业项目申报进行前期调研,并由行业专家签署论证意见,作为工商管理部门审批的重要依据。 (四)提出本行业标准规划,组织制定、修改本行业各种标准,并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五)组建各级质量检测中心,协同有关部门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组织行检、行评工作。 (六)经有关部门授权承担本行业生产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对不合质量标准和其他标准的产品和企业,进行督促整顿,以至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有关措施。 (七)对本行业科研课题和技术改造项目,向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提供可行性论证和建议;组织行业新技术攻关开发,促进技术进步。 (八)开展与国外相关组织的业务联系,发展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九)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推荐行业内的高新技术产品、名牌产品。 (十)开展咨询服务。组织行业经济技术情报和市场信息交流,为企业和用户服务。 (十一)编辑出版行业有关刊物及资料,介绍国内外科学管理经验和先进技术,指导企业生产经营。 (十二)按照本行业的实际要求,开展行业统计工作,布置、收集、管理、分析全行业统计资料,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管理决策服务。 (十三)对行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技术、业务培训和技术考核,向有关部门提出技术职称评定意见。 (十四)兴办为本行业经济技术服务的经济实体。 (十五)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社会团体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特殊情况一年不交钠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委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委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5年10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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