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林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
释义 | 简介中国林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英文译名: The Chinese Research Society of Ideological Political Work for Forestry Staff缩写:C.I.F),简称:中国林业政研会。 本会是国家林业局领导下,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林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和林业行业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自愿结成的负责组织、推动全国林业行业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论研究、交流推广经验和研究成果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和监督管理单位民政部社团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中国林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英文译名: The Chinese Research Society of Ideological Political Work for Forestry Staff缩写:C.I.F),简称:中国林业政研会。 第二条 本会是国家林业局领导下,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林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和林业行业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自愿结成的负责组织、推动全国林业行业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论研究、交流推广经验和研究成果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结合林业改革和建设的实际,研究、探讨在改革开放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林业行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新路子、新办法,不断提供林业行业思想政治工作的水平,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林业职工队伍,提高林业行业整体素质,促进全国林业行业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本会以研究为中心,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把林业行业思想政治工作的难点作为研究的重点,研究活动以基层为主,研究目的以应用为主,研究课题从实践中来,研究成果到实践中应用,发挥理论对实际工作的指导作用。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和监督管理单位民政部社团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林业局有关加强行业思想政治工作的文件和指示。 (二)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林业工作重点,根据国家林业局党组的要求和基层工作的需要,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调查研究活动, 不定期举行研究讨论会。 (三)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林业行业思想政治工作重点课题研究规划、负责行业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成果的评审和推广运用工作。 (四)组织和协调有关方面力量,探讨在新时期如何继承和发扬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优良传统,研究新时期林业行业思想政治的特点、规律以及方式、方法和途径,建立和完善林业行业思想政治工作的体系,指导会员单位开展群众性研究活动,推动林业行业思想政治工作的全面发展。 (五)配合有关部门,调查研究林业职工思想动态,了解、掌握林业行业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情况,总结推广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做好林业行业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反馈和传播,向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六)协同有关部门培训林业行业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干部,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 (七)加强与林业行业内部其他研究组织之间的联系和协作;推动本会会员学习、借鉴其他行业的研究成果和经验。 (八)编发林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研究信息资料。 (九)根据国家林业局党组的指示,会同有关部门表彰和奖励行业思想政治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十)完成国家林业局党组和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只发展下列团体为会员单位: (一)国家林业局直属机关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林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三) 林业行业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开展本地区、本单位林业思想政治工作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二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理事会和秘书处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里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果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二年。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国家林业局审查并经社团等级管理机关的批准同意。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完成会长分配和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内设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处理其它日常工作; (六)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完成秘书长分配和交办的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核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后经1999年4月1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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