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科技产业化促进会 |
释义 | 促进会概况中国科技产业化促进会是经民政部批准,由科技型企业、科研院所、金融机构、大专院校及致力于科技产业化发展的有识人士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全国社会团体组织,主管单位是科学技术部。原任科技部部长,现任全国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主任徐冠华担任促进会理事长。 促进会的宗旨是:提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推动科技产业技术进步,提升科技产业核心竞争力;优化科技产业环境建设,促进科技与金融紧 密结合;努力推动形成政府引导、企业实施、社会参与的科技产业化工作新局面。 促进会主要任务一、协助政府宣传贯彻国家支持自主创新和科技产业发展的法规和政策,为政府制定推动科技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联系、组织和协调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国内外相关机构,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学研合作等方面提供咨询和服务; 三、在政府支持下,充分利用技术、产业、人才、市场等方面的社会资源,建立企业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品牌培育服务平台、企业信息化服务平台和人才服务平台,为科技产业化提供多方面服务; 四、建立科技型企业融资服务平台,积极引导和推动各类型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科技产业化工作,推进多元化、多层次科技产业投融资体系的建立; 五、积极开展科技产业化的国际交流合作,组织国际科学技术进步与科技产业发展等方面的研讨和科技成果、科技产品的展示活动。 六、编辑、出版、发行会刊、年鉴等出版物; 七、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促进会的中文名称为中国科技产业化促进会,英文名称为China Society for the Promotion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mmercialization(简称CSPSTC) 第二条 本促进会的性质: 本促进会是由科技型企业、科研院所、金融机构、大专院校及致力于科技产业化发展的个人等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促进会的宗旨: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科技产业技术进步,提升科技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科技与金融紧密结合;优化企业法律环境、政策环境、金融环境和市场环境建设;提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全心全意为科技创新型企业服务。 本促进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 第四条 本促进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科技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促进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 (一)协助政府宣传贯彻国家支持自主创新和科技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反映企业意愿和要求,探讨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产业发展的体制机制,为政府制定推动科技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联系、组织和协调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国内外相关科研机构,开展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为企业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发、生产、检测,以及人员培训和产学研合作等提供咨询和服务;协助地方政府建立科技产业化基地,通过科技创新推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的转变,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协调发展; (三)在政府指导下,大力整合技术、产业、人才、市场等方面的社会资源,建立企业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品牌培育服务平台、企业信息化服务平台和人才服务平台等,为大批科技型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产业发展提供支持和服务; (四)建立科技型企业融资服务平台,积极联系和引导金融、投资、保险、担保和基金等机构参与科技产业化工作,推进多元化、多层次科技产业投融资体系的建立; (五)联系国际相关协会、商会以及科技部和国家有关部门驻外科技机构、商务机构等,积极开展科技产业化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根据市场和行业需要,组织国际科学技术进步与科技产业发展等方面的研讨会和科技成果、科技产品展示展销活动; (六)在政府指导下,联系政府法律维权服务部门和律师事务所,建立科技产业化法律维权服务体系。一方面协助政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维护知识产权拥有人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引导企业合法经营、诚信经营,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企业的合法权利,为营造良好的科技产业发展环境提供支持和服务; (七)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会刊、年鉴等出版物; (八)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促进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促进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促进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促进会的意愿; (三)在科技产业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促进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促进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促进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促进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促进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促进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促进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促进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促进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促进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及罢免 第十四条 本促进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促进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促进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促进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促进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促进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或长期从事相关领域的工作; (三)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促进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促进会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促进会的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促进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促进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促进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促进会常务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促进会日常工作; (二)办理经理事长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本促进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经理事长同意后,由理事会决定; (四)商常务副理事长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促进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促进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促进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促进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促进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促进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促进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促进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促进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促进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促进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促进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促进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促进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促进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促进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9年8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促进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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