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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章程
释义

中国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章程

( 2008 年 11 月 12 日中国残联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精神残疾人及亲友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全称:中国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简称:中国精协。英文全称: China Association of Persons with Psychiatric Disability and Their Relatives, 英文简称: CAPPDR 。

第二条本会性质:是由全国精神残疾人及直系亲属和与精神残疾人工作有关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专门协会。

第三条本会宗旨: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发展残疾人事业。代表精神残疾人共同利益,反映精神残疾人特殊需求,为精神残疾人服务,维护精神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精神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及社会道德规范。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业务领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业务范围

(一)团结、教育精神残疾人及亲友遵守国家法律,履行应尽义务,沟通精神残疾人及亲友与社会之间的联系,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二)促进精神残疾人的康复、教育、扶贫、劳动就业、维权、社会保障及残疾预防工作,参与、举办有关精神残疾人及亲友的各类培训,倡导和开展科学知识的宣传及其他有益于精神残疾人身心健康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三)加强与精神卫生及托养服务等机构的沟通,做好孤独症儿童的早期疗育;开展调查研究,对精神残疾人工作的发展提供咨询、建议、服务和监督。

(四)在精神残疾康复者及亲友中培养、推荐残疾人工作者;

(五)承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委托的工作;

(六)代表中国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参加国际活动,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八条全国的精神残疾人及直系亲属均为本会个人会员,其他申请加入本会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四)热心为精神残疾人提供服务,支持并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委员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精神残疾人及直系亲属个人会员免交会费,其他会员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是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代表大会中的精神残疾人及亲友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会委员;在闭会期间,授权委员会行使此职权;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代表大会同期举行。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名誉职务

中国精协可设名誉主席,由中国精协委员会聘请。

第十八条委员会

委员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委员会原则上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席团中的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委员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精协主席等组成。

第十九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聘请名誉主席;

(三) 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四) 向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席团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五) 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六) 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提出本会章程修正案;

(七) 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八) 提出工作方针和任务,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九)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 决定设立孤独症委员会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十一) 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二)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三)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四)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委员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委员会会议原则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书面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有较强的全局观念和工作能力;

(二)热爱残疾人事业,在精神残疾人及亲友中与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威信;

(三)主席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岁,副主席、秘书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 65 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能坚持本会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由本会副主席兼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本会的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四) 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 、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 提名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决定;

(五)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办事机构

中国精协委员会设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承担本会日常工作。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 政府资助及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专项资金;

(二) 国内外组织、个人捐赠;

(三) 会费;

(四) 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经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会会徽采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会徽。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 2008 年 11 月 12 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说明: 凡涉及民政部管理的有关条款,以及第三章“会员”,第四章中涉及的财务状况报告、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不含第二十九条经费来源),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等章节,均暂不执行。地方各级协会的章程可参照本章程并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并报上级残联备案。有关社团法人登记工作,在当地残联领导下,本着成熟一个登记一个的原则,积极稳妥进行,可先行试点,不搞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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