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教育学会农村教育分会 |
释义 | 简介中国教育学会农村教育分会(National association of rural education Chinese education society ),是面向全国的群众性教育学术团体,是中国教育学会的分支机构,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自愿组成,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宗旨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团结和组织全国有志从事农村教育研究的教育工作者,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学术活动,研究中国教育中的农村问题和农村中的教育问题,为促进农村教育的发展、改革、创新,促进农村人力资源开发,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教育体系、推进农村教育现代化做出贡献。 规程中国教育学会农村教育分会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国教育学会农村教育分会(National association of rural education Chinese education society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教育学会章程及农村教育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会是面向全国的群众性教育学术团体,是中国教育学会的分支机构,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自愿组成,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团结和组织全国有志从事农村教育研究的教育工作者,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学术活动,研究中国教育中的农村问题和农村中的教育问题,为促进农村教育的发展、改革、创新,促进农村人力资源开发,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教育体系、推进农村教育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农村是相对于城市而言的。所谓农村教育是除大中城市市区教育以外的县域范围内的义务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和农民继续教育。研究农村中的教育问题和教育中的农村问题;按照以城带乡、城乡互动的原则,吸收高等院校、教育科研机构和城市优质中小学校共同参与农村教育的研究,促进农村教育发展、改革、创新。 第五条 本会接受教育部、民政部和中国教育学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会的驻地在石家庄,设在河北省教育厅北院。 驻北京办事处:北京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9号新中关大厦B座7层709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面向农村县域范围内的义务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农民继续教育,坚持五教统筹,农科教结合,并面向农村和农业的高中等师范教育、农业教育,研究不同地区农村教育教学改革的理论和政策,为教育决策提供可行性论证、信息反馈和咨询服务。重点围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普及县域十五年教育、农民继续教育、促进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推进农村学校教学改革、全面提高农村教育质量、全面推进农村素质教育、培养新型农民,开展研究、试验工作。 (二)研究、介绍国内外农村教育研究动向、交流农村教育成功经验和研究成果,开展国内外农村教育学术交流与合作; (三)组织农村教育研究成果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成果的评奖、鉴定与推广; (四)研究、编写农村教改信息、资料,开展业务咨询、政策咨询活动; (五)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多主题的农村教育论坛、研讨会和培训活动; (六)建立县域农村教育发展改革创新实验区和创新实验学校,探索在不同地区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快普及十五年教育、培养新型农民的新经验,开展教育思想、体制机制和模式方法等研究,探索农村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创新人才做出贡献; (七)开展以课堂教学为重点的教学改革创新活动,开展农村教育教学评价研究,为建设农村教学专家队伍、促进教育家办学做出贡献; (八)按照以城带乡、城乡互动的原则,以提高农村教师素质和促进校长队伍专业化为重点,以远程网络教育为通道,组织高等院校、城市中小学与农村学校合作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实验,探索把优质教育资源输送到农村的新路子、新渠道、新形式; (九)承担教育部、中国教育学会以及地方政府和教育部门委托、交办的研究任务; (十)开展其他有关活动。 第三章会员与机构 第八条本会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以单位会员为主。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规程; (二)愿意参与农村教育研究和教育改革实践活动; (三)在农村教育研究与实践领域中有一定成果和影响。 (四)省、市、县教育部门和教育学会组织,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及农村中小学幼儿园经申请备案,即为本会单位会员。 (五)本会属于二级学会组织,不设立下属分支机构。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个人会员需由本会学术委员会、单位会员或一名理事推荐; (三)经常务理事会办事机构研究讨论通过; (四)个人会员填写会员登记表,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规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给的教学实验、科研任务;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从事农村教育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参与学术交流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提供农村教育教改实验报告及学术论文和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个人会员要交回会员证。会员未经同意不交纳会费,并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规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并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本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主持理事会工作。理事会设秘书处,在理事长领导下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六条本会设三个学术委员会:农村基础教育学术委员会、农村职业教育与农民教育学术委员会、教学专家学术委员会。三个学术委员会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术活动的组织、指导、咨询和对农村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的鉴定、评奖工作。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三个学术委员会各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办公室主任1名,学术委员若干人。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由常务理事会任命。学术委员会选聘有关专家组建“专家资源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相关专家参与学术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是分会内部学术性办事机构,对外开展活动应经秘书处审核并报理事长批示同意后,以分会名义组织实施。 (一)学术委员会的学术业务工作由主任负责。 (二)学术委员会审理科研项目立项、指导检查、结题,进行科研、教改成果鉴定和优秀论文评选。 (三)学术委员会委员要根据自己的专长和学术委员会的安排,承担学术报告、学术指导和学术培训等具体工作。 第四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一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规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二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程经2010年5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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