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教育学会科学教育分会 |
释义 | 简介中国教育学会科学教育分会成立于1989年3月,成立时的名称为“小学自然教学研究会”,1997年1月更名为“小学自然教学专业委员会”,2003年7月更名为“小学科学教育专业委员会”,2009年1月更名为“科学教育分会”。 在教育部和中国教育学会的关怀、指导之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科研、教研部门及相关的教学专业委员会的热情支持之下,科学教育分会团结广大科学(自然)教师、教研员、有关学者和专家,以及热心参与科学课程教育教学改革的各方人士,积极地探索并把握科学课程改革的新思想、新内容、新途径、新方法,努力提高广大科学教育教学工作者的教育教学水平,促进科学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特别是课堂教学的质量,为我国少年儿童科学素质的提高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科学教育分会是在我国迈入21世纪进行新一轮基础教育课程与教学改革的背景下,为推动我国科学教育改革及与国际科学教育改革的接轨,在小学科学教育专业委员会的基础上,整合小学科学教育、中学科学教育和大学科学教育的结果。根据人员结构及研究领域,分会目前设立小学、中学和大学三个工作委员会。 主要业务活动有:开展课题等教育科学研究;开展学术交流、成果展示、教学评比等活动;开展以提高教师素质和能力为目的的竞赛活动;组织援助性智力讲学活动;开展业务培训、专业咨询;进行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以及国外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民政部、中国教育学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组织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强化本会各级组织及领导层的职能,明确责权、提高效率,实现学会工作及其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依据中国教育学会章程、按照上级各有关部门颁发的文件精神、吸收和借鉴国外同类组织的一些做法而制定。 第二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由正、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理事组成。理事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其它形式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理事会工作条例。 (二) 听取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计划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三) 选举正、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正、副秘书长。 (四) 表彰为我国科学教育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士。 (五) 决定终止事宜和其它重大事项。 第五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对本会的日常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提出意见或建议。 (二) 遵守《中国教育学会科学教育分会理事会工作条例》,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 积极参加本会召开的有关会议和组织的活动,为中国科学教育事业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七条 理事会的换届改选方案,由当届常务理事会主持制订。新一届理事会成员采取民主协商,推荐产生候选人名单,并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章 正、副理事长与正、副秘书长 第八条 按照精简、高效的机构组织原则,本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根据工作需要,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从副理事长中指定适量的常务副理事长。 第九条 建立理事长工作会议制度,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实行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与领导。会议由理事长不定期主持召开,由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参加。凡以中国教育学会科学教育分会名义组织的活动或对外合作,均属本会重大问题,须经理事长工作会研究同意后经正式发函执行。 第十条 正、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分别主持和参加理事长工作会议;分别联系和负责有关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代表学会参加重要活动及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在理事长因故超过3个月不能行使正常工作职权的情况下,由理事长从副理事长中提名一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代行理事长职务。第十一条 本会设秘书处负责协调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处理学会日常工作,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参加理事长工作会议,向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按照中国教育学会和民政部要求准备并提交本会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等年检材料;受理事长会议委托,代表本会进行的工作;受理事会委托,负责管理本会财务,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提交财务收支报告;秘书长因故超过3个月不能主持工作时,可由理事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同意,选定代秘书长人选。第四章 工作委员会 第十二条 根据本会实际,为便于开展工作,分别设立小学、中学和大学3个工作委员会,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按照本条例赋予的责权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各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工作委员会主任由本会常务副理事长分别担任,委员原则上由本会常务理事或者理事组成。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及其他成员由主任协调有关方面提名,经该工作委员会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常务理事会审批后备案。 第十四条 各工作委员会在主任的组织领导下,采取民主协商和代表大会相结合的办法筹划、制定和开展本工作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并定期向本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五章 学术活动组织 第十五条 本会每年举行一次学术年会,会议主题、主要活动内容以及基本目标和质量要求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具体组织由小学、中学和大学工作委员会轮流负责承办。以各工作委员会名义举行的学术性会议,需报秘书处备案。为加强学术活动的计划性,各类活动均需至少提前一年报送计划。 第十六条 对各种教学评比、竞赛和学术评选类活动,无论以本会还是本会下设的工作委员会的名义举办,均需提前一年以上将活动计划和组织方案报送常务理事会审查,通过后方可举办。 第六章 学会会刊与官方网站 第十七条 本会会刊采取委托代办和自行创办两种方式,具体方案由秘书处组织制定和论证,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实施。自行创办刊物的注册登记等手续,还需报中国教育学会审查同意,按国家相应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本会英文名称为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Education, the Chinese Society of Education(缩写:CNASE,为对外交流方便,可简称China 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Education)。网站建设和管理由本会委托有相关实力的机构代理,具体通过招标程序,最后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网站内容由秘书处指派专门小组负责把关。 第六章 经费筹措和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以高质量的学术活动和专业服务,赢得广大科学教育工作者的热情参与,进而提高学会对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吸引力,使学会付费理事单位的选择具有竞争性,是本会筹措活动经费的主要渠道。 第二十条 理事单位向本会缴纳会费,可选择主要资助对象,相应会费的90%将单列给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开支使用。 第二十条 本会财务管理必须严格遵守《会计法》,自觉接受中国教育学会的监督管理,坚持开支合理、勤俭节约的原则,切实管好、用好各项经费。 第二十条 坚持民主理财,日常财务管理由学会法人代表负责,学会秘书处具体执行并定期向理事会汇报会费收支情况,接受全体理事的质询和审查,同时负责在年检时向中国教育学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第七章 工作条例制定和修改程序 第二十条 本会工作条例的制定和修改,由秘书处组织进行,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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