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教育法制评价 |
释义 | 《中国教育法制评价》 作者:劳凯声 出版社:教育科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9-03 ISBN:9787504146120 版次:1 页数:254页 简介本辑对我国教育改革过程中备受关注的教育法治、权利保障等重大问题进行了讨论。在“依法治校”部分,对法治视野中的高等教育改革、大众化条件下政府与大学的关系、教育法治与教育法学的关系以及学校办学法律纠纷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在“权利保障”部分,对高等学校教师申诉制度,大学自治与司法的介入、高等学校自主权的法律性质、弱势群体平等受教育权的保障、学校法律地化变迁中的教师地位等问题进行了分析。本辑对中国教育法学的发展、中国教育法制现代化等问题还进行了专门探讨。本辑对美国第三级教育法发展、日本教育法制建设、加拿大安大略省义务教育法修订等问题也进行了研究。 本书集中展示了我国教育方法学研究领域的新成果和新探索,对完善中国教育法制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书摘在教育改革中坚守公立学校的公益性 一、公立学校的职能与性质 在欧洲,虽然在19世纪以前已经出现了大学、作为大学预备学校的中学以及实施初级教育的小学,但这类学校教育机构的规模小,相互之间并不衔接,远没有形成统一有序、分工明确的各级各类学校系统。从学校教育机构内部看,教学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是个别教学和自学,没有统一的教学计划、大纲、教材和质量标准。因此还不足以完全取代家庭教育,构成教育的主要方面。对于社会的大多数成员而言,教育主要是一种家庭的职能和权利。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最初是通过家庭生活进行的。在出现了专门的教育机构——学校和专门的教育职业——教师以后,教育的职能又部分地委托给了学校和教师。但父母对其子女的教育仍负有全部责任。由此可见,教育在其产生之后的很长时间里一直是民间的和家庭的一种自然的、源远流长的权利(劳凯声,1992)。 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数量和规格的要求推动了统一学校、建立学校系统的进程。通过国家的力量来发展教育,形成独立的社会控制系统并纳入到国家的公共管理之中,这在教育现代化的进程中具有重要意义。世界各国在教育现代化的过程中无一例外地都是通过国家来推行普及和发展教育的政策的,因为没有一个国家能在纯粹自发的和民间的基础上普及教育,普及教育总是伴以各种社会化、国家化的形式开展起来的。这就要求把过去一直属于民间和家庭范围的教育权集中到国家手中。随着19世纪以来教育的迅速普及与发展,现代各国纷纷对原有的国家行政体制作出相应的变革,把教育纳入到国家权力之中,用行政的手段设置公立学校,以公共的渠道提供教育服务,从而形成一种以服务公众为目的的新型教育制度,这就是近代史上的公立学校系统。100多年来的教育发展史证明,如果没有一种社会化和国家化的制度形式,教育是很难超越原先的自发的和民间的形式,实现向社会大众的普及的。公共教育制度的产生本身反映了现代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必然会要求其自身具有形式的合理性和功能的普遍性,从而使教育有可能在新的制度形式下得到普及与发展(布鲁柏克,1991)。 目录特稿 教育法律的法理性质及其法学价值/孙霄兵 在教育改革中坚守公立学校的公益性/劳凯声 依法治校 法治视野中的高等教育改革/程雁雷廖伟伟 大众化条件下政府与大学关系的重构——法律的视角/周光礼 教育法学的何谓与何为——中国教育法治的困惑与教育法学的使命/谭晓玉 学校办学法律纠纷现状、成因与对策探讨/李晓燕 陈蔚 权利保障 论我国高等学校教师申诉制度的完善/湛中乐 再论大学自治、学术自由与司法审查/陈 丹 论公、私法区分与融合视角下高等学校自主权的法律性质定位/马晓燕 弱势群体平等受教育权的保障——国际人权法的视角/申素平 学校法律地位变迁中的教师身份与教师社会经济地位/蔡海龙 学术专论 中国教育法学的产生发展背景与研究状态/秦惠民 论我国教育法制建设中的问题及其对策/谭细龙 他山之石 美国第三级教育法的演进对我国的启示/余雅风 日本教育法制建设的新动向——《教育基本法》及相关教育法律的修订/牛志奎 若井弥一 加拿大安大略省实行义务教育至18岁/李小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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