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化学矿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概况中国化学矿业协会(China Chemical Mining Association,英文简写CCMA)是经民政部批准,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于1991年6月正式成立,由全国化工矿山、部分建材和有色矿山、地质勘查院、化肥生产以及与矿业开发应用相关的院校和科研设计单位等162228个会员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具有社团法人地位的全国性、非经营性社会团体。 中国化学矿业协会的会员单位,主要从事磷、硫、钾、硼、蛇纹石、明矾石、萤石等20多种化工矿产的勘查、开发、科研及化工矿产品的深加工。截止到2010年05月底,从业人员约1628万人。2010年05月底矿石产量为21亿多吨,大部分是化肥、化工及相关工业的基础原料,其中磷矿石68075000多万吨(折P2O5 30%)、硫铁矿15131400多万吨(含S 35%)、钾盐产量397200多万吨(折K2O 100%)。除钾盐外,磷、硫、硼、重晶石、萤石等主要化工矿种均能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对化工矿物原料的需求。 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化学矿业协会”(简称为中化矿协),英文名称为“ China Chemical Mining Association”,英文缩写名称为“CCMA”。 第二条 本团体是全国性的化工矿业社会团体,由全国化工矿山、部分建材、有色、冶金矿山企业、部分化肥生产、流通企业及化工地质勘查单位、矿业开发应用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自愿参加联合组成的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行业规范和社会道德,坚持为发展化工地质矿业服务,为会员单位服务,为政府决策服务,充分发挥其联系政府与企( 事 )业单位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以及化工地质矿山行业的管理与协调作用,发展循环经济,构建资源节约型行业,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效益的提高,推动化工矿业持续、有序、稳定、健康的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社团登记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本团体接受上述政府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街一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调查研究,研讨本行业发展战略(包括受政府委托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草案)和政策,及时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 (二)商定、修改并维护行规、行约,增强行业凝聚力和竞争力,推动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努力建立资源节约型行业; (三)负责协调行业的市场建设与规范,掌握分析行业生产动态,汇集、分析、发布行业经济技术和矿产品市场信息,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四)参与本行业各项标准的制订工作,包括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以及行业资质审查、产品质量监测,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工作; (五)进行行业内部价格协调。对于同行业的价格争议,组织同行业议价。对行业内协定的商品价格进行指导、监督、协调,维护平等竞争; (六)按照本行业的实际要求,加强行业统计工作。布置、管理、分析全行业统计资料,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 (七)受政府或有关公司委托,对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并参与责任监督; (八)组织国内、国际的行业技术协作和技术交流,推动行业的新技术、名牌产品的发展,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 (九)做好主办刊物、信息和专题资料的编辑、出版、发行工作,及时宣传国家的矿业方针政策,沟通情况,传播经验和信息; (十)采取各种形式为会员单位培训技术和管理人才,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努力提高全行业的经营和技术素质; (十一)发展会员,加强组织建设,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十二)接受政府和会员单位托办的各种事项。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1)单位会员:从事化工矿产资源勘查、矿山建设、矿产开发、产品加工、产品销售、矿山机械设备制造,以及与化工矿业有关的教学、科研、设计、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它矿业单位、全国或地方性机构和社团组织; (2)个人会员:从事矿业活动的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工人技师和管理干部,以及省、部级劳动模范,外国专家及国际友人。 第九条 本团体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1)形成理事会决议; (2)由理事会授权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单位会员在加入集团性公司(公司也已加入本团体)后,可按其意愿,保留会员资格,继续享受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附:会员年度会费缴纳标准: 副理事长单位,不低于5000元,欢迎多交,多交额度不限;常务理事单位, 不低于3000元, 欢迎多交,多交额度不限;理事单位, 不低于1000元, 欢迎多交,多交额度不限;其他会员单位,不低于500元,欢迎多交,多交额度不限。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无故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决定重大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研究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本团体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其第十八条第一、三、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出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主要负责人的名单,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出版刊物、编印资料、举办展览及承办各级政府部门和其它单位委托工作所取得的有偿服务收入; (六)利息收入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和私分。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记核准后方能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5年12月24日中国化学矿业协会第四届特别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机构设置理事长: 李海廷 副理事长:(按姓氏笔划) 王赤卫 、王 君、王泽群、安平绥、、刘兴渝、何浩明、张富荣、张文学、屈庆麟 秘书长: 常设机构:秘书处 中国化学矿业协会下设:硫铁矿专业委员会、磷矿专业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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