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化工施工企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概况中国化工施工企业协会成立于1985年1月,是以全国化工施工企业为主体吸收相关企业自愿组成的全国行业性社团组织。协会现有会员单位119家,其中包括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2家、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26家、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单位4家、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单位3家、工程建设监理甲级资质单位1家和大型设备制造租赁企业10家。 中国化工施工企业协会的宗旨是:会员至上、服务第一、诚信为本。协会的理念是:会员的满意是我们永远的追求,会员的兴旺是我们最大的愿望。协会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基本职能,致力于当好政府的助手,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行业的发展和会员单位的兴旺做出贡献。 中国化工施工企业协会设企业管理、技术、培训教育、机具管理等四个工作委员会。 理事长:余津勃 副理事长:魏乃新 潘宗高 刘建亭 赵春才 王蜀闽 苏富强 郑建华 李小平 王冠群 武 光 张凯颙 高延东 秘 书 长:潘宗高 (兼)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的名称是中国化工施工企业协会,英语译名为:China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Chemical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英文缩写为:CNACCE 第二条 中国化工施工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以全国化工施工企业为主体,吸收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行业性社团组织,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社会发展全局,推动和谐社会建设;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遵从社会道德风尚;促进会员单位深化改革,加快科技进步,提高劳动者素质,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动全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以及代管单位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的地址在北京安定门外六铺炕街一号,东楼404房。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在会员企业和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传达政府意图,反映企业愿望,协助政府进行化工施工企业管理,宣传贯彻国家制订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建设法规,促进会员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二)促进会员企业开展企业发展战略研究,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保持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帮助会员企业进行市场开发,拓宽经营领域。开展法律、工程、技术、管理等各项咨询服务工作。 (四)促进施工企业加强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努力降低成本,保护环境。 (五)促进会员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提高施工技术水平,积极推广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 (六)促进会员企业做好培训教育工作,开发人力资源,提高职工职业能力,满足工作需要。 (七)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行业发展规划、技术经济政策和制订规范标准等方面的建议;积极组织并参与本行业的各种评审、评优、评奖和竞赛活动;承办与会员企业有关的公共事务。 (八)同有关部门和关联协会建立联系,加强相互间的交流和合作。组织出国考察或国际合作,为会员单位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化工施工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化工施工企业、工程承包公司、有关建材、施工设备、配件生产企业以及为建设服务的科研、教育和培训事业单位; (五)经所在单位同意的本行业的专家、学者和熟悉本行业业务的老同志。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行使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与协会的民主管理,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支持和参加协会的各种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应按规定按期交纳会费,如果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团体会员代表一般由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担任。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名誉职务和顾问;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调整部分理事人选; (十一)决定进行奖励和表彰;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到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及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时,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长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单位按规定向协会交纳的会费;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银行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单位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4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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