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核工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
释义 | 简介中国核工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简称:核工业政研会;英文名称:China Nuclear Industrial Research Association of Labour’s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Work,英文缩写:CNRAL;对外名称:中国核工业企业文化协会。 本会是在中共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党组领导下的群众性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团体。本会由核工业系统有关单位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自愿结成,在全国核行业范围内开展活动。本会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接受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的指导和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中国核工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简称:核工业政研会;英文名称:China Nuclear Industrial Research Association of Labour’s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Work,英文缩写:CNRAL;对外名称:中国核工业企业文化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在中共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党组领导下的群众性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团体。本会由核工业系统有关单位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自愿结成,在全国核行业范围内开展活动。本会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和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紧紧围绕党的中心任务以及核工业科研、生产、经营和改革开放的实际,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为提高核工业的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水平,推进核工业的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以有利于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和促进核工业经济的发展为根本目的。 第五条 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以应用研究为主,以当前研究为主,以基层研究为主的原则;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的原则,在继承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不断探索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新路子。 第六条 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创造民主、和谐的研究环境。支持和鼓励实际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为加强和改进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大胆探索,勇于实践。 第七条 本会接受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的指导和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本会住所是,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一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和推动各级领导干部、思想政治工作者,继承和发扬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优良传统,总结具有核工业行业特点和时代精神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 (二)研究、探索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律、特点、方法和途径,总结和交流这方面的经验和研究成果。 (三)结合形势、任务和职工的思想实际,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分析职工的思想动态,交流政工信息,提出对策性的意见和建议。 (四)协同有关部门,培训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和研究会骨干。 (五)指导基层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的工作,并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三章 主要活动 第十条 本会的主要活动内容: (一)组织和推动本会各会员单位开展研究活动,加强横向联系,交流研究信息,推广研究成果。 (二)举办核工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专题理论研讨会。 (三)组织学习有关部门或单位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的经验。 (四)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团体会员秘书长会,传达贯彻上级研究会精神,总结报告工作,发表优秀研究成果,表彰先进,奖励优秀研究会、优秀研究成果。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不吸收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十三条 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团体会员单位根据核工业政研会确定的名额和条件推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本会的主要工作方针和任务,讨论会员和会员代表的提案和建议; (五)决定终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理事的调整、变更;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三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l/3。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存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副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是秘书处,秘书处设在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政治工作办公室。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会员单位、地区网络组织、特约研究员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拨款; (二)会员单位交纳的会费; (三)有关方面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以及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会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和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于1999年4月由各会员单位讨论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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