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光学光电子行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中国光学光电子行业协会(China Optics and Optoelectronics Manufactures Association 缩写COEMA)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于1987年初,是全国从事光学光电子科研、生产和教学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合的,民政部批准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政府部门在光学光电子行业管理上的参谋和助手,由信息产业部归口管理,接受信息产业部的业务指导和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中国光学光电子行业协会是政府部门在光学光电子行业管理上的参谋和助手,在自愿的基础上,以全国从事光学、光电子科研、生产、教学、商贸等的企事业单位为主要会员,同时吸收国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光学光电子行业界知名人士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中国光协的主要工作:开展本行业市场调查,向政府提出本行业发展规划的建议;进行市场预测,向政府和会员单位提供信息;举办国际、国内展览会、研讨会、学术讨论会,致力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出版刊物报纸和行业名录; 组织会员单位开拓国际国内市场,组织国际交流,开展国际合作,推动行业发展与进步。 协会章程一. 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中国光学光电子行业协会 英文名称为:China Optics and Optoelectronics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 缩写为:COEMA 第二条:中国光学光电子行业协会是政府部门在光学、光电子行业管理上的参谋和助手,由电子工业部归口管理。协会在业务工作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并承办所委托的业务。 二.性质和宗旨 第三条:中国光学光电子行业协会是由光学、光电子行业的企业和事业单位自愿组合的社会经济团体,经民政部批准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本协会不是行政管理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组成不受部门、地区限制。 第四条:中国光学光电子行业协会的宗旨是为光学、光电子行业的共同利益服务,维护会员单位和本行业的合法权益,推动和加速光学、光电子行业间的横向联系和经济、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促进光电子产业的形成和发展。 三.任务 第五条;积极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促进光学、光电子行业的繁荣和发展;提高本行业的科学技术水平,达到加强经济效益的目的。在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之间,在企事业单位和用户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并为其服务。 其主要任务是: 1. 开展对本行业情况的调查,提出本行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法规的建议;提出本行业发展规划的建议。 2. 对本行业的技术经济情况进行分析研究,进行市场调查预测,向政府和会员单位提供各种信息。组织本行业在开拓市场、经营管理、生产技术及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交流。对本行业的税收、产品价格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提出税收、价格方面的建议。 3. 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等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促进企业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扩大市场。组织国际交流,组织举办展览(销)会,协助会员单位培训各种人才,推动本行业的技术进步。 4. 协助政府部门制订行业标准,推广本行业的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为会员单位提供政策咨询和服务。 5. 参加本行业产品质量的评定,收集和反馈本行业产品质量信息,进行诊断和咨询,并向有关方面提出咨询建议。 6. 协助政府部门推进本行业的经济体制改革,帮助会员单位转换经营机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的经济发展。 四.组织体制 第六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各分会的理事即为本分会的会员代表,各分会的常务理事单位即为本会的理事候选单位。代表大会的职责: 1. 制订和修改协会章程; 2. 听取和审议协会工作报告及经费收支情况报告; 3. 讨论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 4. 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为四年。 第七条:协会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各分会的理事张单位为本会副理事长候选单位。协会理事会的任务是: 1. 制订协会工作计划; 2. 审查协会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3. 审查协会经费收支情况; 4. 选举产生协会正、副理事长,并由正、副理事长组成常务理事会。 第八条:协会常务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休会期间负责本协会工作。常务理事会聘任秘书长一人负责主持日常工作,并设立必要的常设机构,由秘书长领导常设机构开展各项工作,并对各分会常设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协会聘请名誉理事长若干人。 第九条:为便于开展工作,协会可设立若干专业分会。本协会对专业分会的工作给予指导、协调和帮助。 第十条:有协会聘任在光学、光电子行业的经济、技术、管理等方面有经验的专家担任本协会的顾问,以协助协会开展各项工作。 五.会员及其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凡愿参加本协会及协会所属各专业分会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经申请由协会批准方可成为本协会会员,并统一由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协会会员必须遵守协会章程,履行协会的各项决议,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积极提供本单位的有关情况,并按规定向协会或所在的专业分会交纳会费。凡不按规定交纳会费者,不得享受会员的权利。 六.经费收支 第十三条:经费来源 1. 会费收入:协会直接收取的会费和各专业分会按30%比例上交的会费。 2. 政府部门及社会资助。 3. 有偿服务及其它收入。 第十四条:经费开支 1. 协会业务活动开支。 2. 出版刊物、编印资料等所需费用。 3. 国内外行业间的交往开支。 4. 其它行政性日常开支,包括工作人员的工资、劳务报酬。 七.附则 第十五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即生效。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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