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房地产投融资促进中心 |
释义 | 中心简介中国房地产投融资促进中心(The promotion center of china real estate investment),成立于2010年4月,是由中国投资协会设立、北京瀚青昌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协助组建,为促进我国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有效地为我国改善城镇居民居住条件服务的行业性组织。(以下简称“促进中心”) 中心性质促进中心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批准设立的从事房地产投融资以及促进房地产发展的各类投融资主体(包括国有、民营、外资等)和相关研究机构自愿参加的行业性组织,是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中心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坚持改革开放;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积极推进房地产投融资体制改革和完善房地产业资本市场;积极发挥政府与房地产投融资主体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贯彻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维护房地产投融资主体的合法权益,严格实行行业自律;促进房地产投融资决策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以客观、公正和诚挚的态度为中国房地产投融资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各种形式服务。 业务范围1.积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不断深化中国房地产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中国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为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2.充分发挥政府与房地产投融资主体、房地产投融资主体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贯彻落实政府针对房地产业的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提供宏观房地产市场信息,引导房地产投融资活动;积极地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房地产投融资政策、立法、重大改革等建议。 3.随着政企分开和政府机关改革的不断推进,促进中心要逐步增强投融资管理职能,充分发挥促进中心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4.坚持共同需求的原则,围绕中国房地产投融资在实践中普遍遇到的重大问题,广泛开展房地产投融资理论研究、政策调研和经验交流,探讨房地产投融资主体的定位、发展战略、经营模式,科学决策与管理等,促进房地产投融资主体的健康发展。 5.促进中国房地产多元投融资主体格局的形成和房地产资本市场的完善,推进房地产投融资活动的市场化、法制化、规范化。 6.为会员和各类房地产投资主体提供法律、会计、审计、工程咨询、监理、资产评估等咨询服务。 7.为会员和各类房地产投资主体推荐房地产投资项目,介绍合作伙伴,招商引资,拓展房地产投资渠道,协助做好招投标工作,提供市场预测、分析、促进经济合作。 8.组织会员和各类房地产投资主体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国内外专业培训和考察,提高房地产投融资主体高级管理人员的决策水平和管理水平。 9.引导会员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强能源资源节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建造符合环保节能要求的生态节能型住宅与房地产项目。 10.引导会员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范经营、照章纳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制定行业标准,倡导行业自律,树立诚信、守法、公平的行业形象。 11.密切与会员的联系,畅通反映意见建议的渠道,表彰宣传先进典型,引导会员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自觉地把自身企业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与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法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当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12.教育会员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13.积极促进中国房地产投融资业与国际接轨,与境外房地产投资机构开展广泛的联系,加强国际交往和经济合作,扩大对外投资,成为房地产投融资业的对外窗口。 14.建立会员之间的电子信息网络,加强信息交流,编辑出版房地产投融资刊物,扩大对外宣传。 15.加强房地产投融资主体自律建设,依法维护会员单位的权益。 16.完成促进中心主管部门交办和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的其他任务。 会员制度中心以房地产企业会员为主,并吸收个人会员。 申请加入促进中心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促进中心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促进中心; (三)企业会员中,房地产国有投融资主体是指由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政府出资设立或授权的以及少数地级市政府出资设立或授权的资产规模大、有一定影响力的国有投资公司、控股公司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房地产非国有投融资主体是指净资产、总资产达到一定规模和具有一定影响的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以及非国有投融资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外资投融资主体是指由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机构、跨国公司、投资基金、投资咨询顾问公司、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投资经营的机构和企业。 (四)个人会员是在房地产投融资研究和投资管理方面有造诣的领导和知名专家学者。 入会程序1.向促进中心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2.经促进中心同意和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即成为促进中心会员; 3.由促进中心发给会员证。 会员权利1.促进中心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促进中心和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获得促进中心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4.对促进促进中心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对促进中心其他会员的违法行为的检举权和本人的申述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会员义务1.遵守促进中心章程,执行促进中心的决议; 2.维护促进中心的合法权益; 3. 执行促进中心会员自律要求; 4. 完成中心和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5.企业会员按规定交纳会费; 6. 向促进中心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7.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促进中心,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促进中心和专业委员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8.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促进中心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资产管理一、促进中心经费来源: 1. 会费; 2.捐赠; 3. 政府资助或上级主管单位按规定核拨的经费;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各种渠道筹集的中心发展基金; 7.其他合法收入。 二、 促进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三、促进中心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四、促进中心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五、促进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六、促进中心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七、促进中心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八、促进中心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九、促进中心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日常管理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促进中心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任命顾云昌为促进中心主任、刘春生为常务副主任,负责主持、开展促进中心的业务、日常管理等各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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