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 |
释义 | 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英语:China Centre for Children's Welfare and Adoption,缩写CCCWA),简称中国收养中心,是受政府委托,负责涉外收养具体事务,承担社会福利机构儿童养育和国内收养部分具体工作的组织机构。中国收养中心主要职能是:负责接收外国政府或外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转交的外国人来华收养儿童的申请及其它证明文件;负责接收送养人和被收养人的证明文件;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外国收养人寻找和安排收养对象,并签发《来华收养通知书》和《同意送养通知书》;跟踪了解并掌握中国被收养儿童在外国生活、成长的情况;协助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处理中国被收养儿童的涉外权益保护案件;保管涉外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档案材料,包括外国收养人、中国送养人和被送养人的各种原始证明材料,以及中国被收养儿童在国外生活、成长情况的资料;负责涉外收养工作的对外联络、咨询、协调和服务;办理其它与涉外收养工作有关的事务。 基本信息机构名称: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 英文名称:China Centre for Children's Welfare and Adoption 英文缩写:CCCWA 主任:张世峰 副主任:褚晓瑛、甘薇薇 (领导信息来源于2011年7月) 机构职能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受中国政府委托,负责涉外收养具体事务,承担社会福利机构儿童养育和国内收养部分具体工作。 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涉外收养工作具体任务 1、负责接收外国政府或外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转交的外国人来华收养儿童的申请及其它证明文件; 2、负责接收送养人和被收养人的证明文件; 3、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外国收养人寻找和安排收养对象,并签发《来华收养通知书》和《同意送养通知书》; 4、跟踪了解并掌握中国被收养儿童在外国生活、成长的情况; 5、协助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处理中国被收养儿童的涉外权益保护案件; 6、保管涉外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档案材料,包括外国收养人、中国送养人和被送养人的各种原始证明材料,以及中国被收养儿童在国外生活、成长情况的资料; 7、负责涉外收养工作的对外联络、咨询、协调和服务; 8、办理其它与涉外收养工作有关的事务。 (二)社会福利机构儿童养育工作具体任务 1、研究提出社会福利机构科学养育儿童的建议和意见; 2、研究提出社会福利机构儿童养育工作标准和规范的建议、意见并协助实施; 3、承担对社会福利机构儿童养育工作从业人员的培训; 4、引进、推广国内外先进的儿童养育模式、项目和经验。 (三)国内收养工作具体任务 1、开展国内收养工作调研,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2、研究提出国内收养工作标准和程序的建议、意见并协助实施; 3、开展国内收养工作的咨询和服务工作; 4、协调、承办国内跨省儿童收养业务。 (四)承担民政部“明天计划”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组织结构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设一室八部: (一)办公室: 负责收养文件和材料的收发;负责起草综合性材料,承担公文核稿、督查督办和机要工作;负责对外联络、政策咨询、外事接待工作,参与处理被收养儿童涉外权益保护事务;负责人事、工资和固定资产管理;负责协调“中心”各部门的工作。 (二)收养人资格审核部:负责审核外国收养组织的资格条件,提出外国收养人来华收养具体条件;负责审核外国政府或外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转交的收养申请和有关证明文件;定期评估外国收养组织来华开展跨国收养事务的行为;负责对外国收养组织在华联系人进行培训。 (三)涉外送养儿童安置部:负责为外国收养申请人选择安排被收养儿童;负责定期通报涉外送养儿童情况;就登记过程中有关问题与省收养登记机关进行沟通;研究提出福利机构涉外送养工作规范,并进行培训指导。 (四)国内收养部: 开展国内收养工作调研,提出政策性意见建议;研究提出规范国内收养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协助实施;开展国内收养工作的咨询服务;协调、承办国内跨省儿童收养业务。 (五)儿童抚育部: 研究提出社会福利机构科学养育儿童的意见建议;研究提出社会福利机构儿童养育工作标准和规范的意见建议并协助实施;承担对社会福利机构儿童养育工作的培训;引进推广国内外先进的儿童养育模式、项目和经验。 (六)档案管理部:负责涉外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收养文件、证明材料和审批手续的归档、立卷和保管工作;负责接待对收养档案的查询;负责被收养儿童收养后的跟踪服务工作。 (七)信息技术部:负责“中心”的信息化建设工作。研究制定收养工作信息化建设规划;组织开发收养工作管理软件;负责“中心”对外网站和内部局域网的管理维护;承担计算机操作系统的使用培训。 (八)财务部:负责接收外国收养人交纳的收养服务费;负责接收并监管外国政府和收养组织捐赠的项目经费;负责有关资金的运营管理及“中心”内部的财务管理。 (九)总务部:负责物业管理和房屋出租经营;负责安全保卫和后勤管理工作。 重要事件2005年4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批准《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的决定。 2005年6月18日,民政部批准中国收养中心增设儿童抚育部、国内收养部和总务部,将联络服务部更名为信息技术部,审核一部更名为收养人资格审核部,审核二部更名为涉外送养儿童安置部,至此,中国收养中心内设部门达到9个。 2005年6月20日,民政部将社会福利机构儿童养育和国内收养有关具体工作委托中国收养中心承担,明确了中国收养中心在这两项工作中的职责。 2005年8月29至31日,中国收养中心在重庆召开了全国首期社会福利机构儿童养育培训班,全国来自20个省、市、自治区的30余名代表参加了培训,来自美国、瑞典、西班牙收养组织和慈善机构的代表也应邀参加。培训班上,中外代表还讨论并签署了《中国社会福利机构儿童健康发展联合倡议书》,呼吁社会关注并促进社会福利机构儿童的健康发展。 2005年9月3日至5日,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中国收养中心在云南召开了部分省市涉外送养工作座谈会。会议总结和交流了各地贯彻执行《关于社会福利机构涉外送养工作的若干规定》的情况,研究和讨论了目前涉外收养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解决措施和办法。 2005年9月15日至25日,中国政府代表团出席在荷兰海牙召开的“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特委会,正式递交了中国政府批准加入该公约的批准书,根据规定,该公约将于2006年1月1日在中国生效。 对外合作外国收养组织是儿童回归家庭的纽带和桥梁,是保护被收养儿童权益的重要实践者。 截至2009年6月1日,与中国建立收养合作关系的国家有17个,分别是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西班牙、荷兰、比利时、丹麦、挪威、瑞典、芬兰、冰岛、爱尔兰、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意大利。在这些国家中,与中国收养中心合作的政府部门和收养组织共135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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