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儿童创意文化产业站 |
释义 | 儿童文化产业定义儿童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其文化需求有独特性。相应的,儿童文化产业也有别于一般文化产业,它以儿童文化为资源,形成从创意、开发到生产、销售、推广、衍生产品设计等诸多环节紧密联系的产业链。主要以一般文化产业为参照对儿童文化产业的概念、特性、范围界定进行一些探讨。 “儿童创意文化产业站”创建意义文化产业站,将以会员联盟形式出现,在小站平台上创建联盟,联盟是现代企业组织制度的一种创新,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作为组织社会资源的最基本的单位,其边界越来越模糊。“儿童产业联盟”便是基于此,通过儿童企业间的合作将儿童用品的文化、销售与应用联为一体,企业之间相互协作、相互监督,形成平稳健康的市场趋向,同时创造一种全新的产业模式。 “儿童创意文化产业站”使命“儿童创意文化产业站”将分散的销售与文化教育联系在一起,使消费和文化教育不再呈现单一的形式,而是打开精神消费品与物质消费品之间的通道,使文化教育与儿童产业互利互惠,相互依存,共同发展。 联盟通过儿童用品和文化企业间的合作,将儿童用品销售与应用连为一体,企业之间相互协作、互相监督,在一定范围内形成平稳健康的市场趋向,同时创造一种全新的产业模式。以儿童产业为行业平台,展示行业形象,开展对话交流,促进行业自律,保护行业利益,加强相互合作,培育市场机制,贯彻政策法规,实现共同发展,最终为推动我市儿童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儿童创意文化产业站”义务:(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儿童行业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企业维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 (二)组织开展儿童行业营销交流和技术交流活动;积极引进全球范围内先进的儿童产业理念并推荐给国内的儿童企业,加强儿童市场的推广;开展市场调查和政策调研工作,提供儿童市场的咨询、最新信息,和相关培训,推广应用儿童产业的新思想、新理念; (三)组织研究儿童行业中的共性问题,提出政策、标准及立法方面的建议;组织研究企业管理问题,推广和交流儿童企业管理经验,推动儿童行业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参与儿童行业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儿童政策的推进工作; (四)加强会员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的联系,配合其监督检查工作,协助维护正常的儿童行业市场秩序,鼓励公平竞争;调解儿童行业内、外的争议,加强会员与广大消费者之间的交流互动; (五)为儿童行业的企业提供各项服务,组织、承办儿童产品及文化的展览、品牌展示、高峰论坛;参与儿童行业的评审与推广应用; (六)受理消费者对会员单位的投诉,以及行政职能部门、消费者委员会移交处理的涉及会员单位的投诉;关注儿童行业内存在的问题和动态,及时提出纠正、整改措施和建议,必要时向全体会员通报,并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根据联盟发展需要,积极承办政府委托的其他相关业务。 加入“儿童创意文化产业站”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法经营,照章纳税; (二)拥护并遵守本联盟的章程; (三)信誉良好,无重大被投诉等不良记录;愿意加入联盟并提出入会书面申请;通过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的测试和审核方可入会。 (四)在中国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在联盟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儿童企事业单位或相关组织; (五) 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交纳会费等费用。 会员享有权利:(一)产业站内,儿童创意文化产业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获得联盟的优先服务权; (三)参加站内联盟的活动; (四)有权要求站内联盟维护其合法权益,并协助其开展合法正当的经营活动; (五)有权对儿童产业联盟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内部监督; (六)向常务理事会提出议案; (七)加入儿童产业联盟自愿、退出儿童文化产业联盟自由。 会员履行义务:(一)遵守联盟章程和公约,执行联盟的决议及行业约规; (二)积极支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类活动,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 (三)承担联盟委托的各项工作,完成联盟交办的有关事项和工作; (四)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和要求,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五)积极向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重要信息; (六)维护和增进同行之间的团结和协作,不做有损行业共同利益和信誉的事; (七)为联盟提供支持和方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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