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定向运动协会章程 |
释义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定向运动协会”,英文译名为:Orienteering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为OAC。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定向爱好者、定向专业人士及从事定向活动的单位或团体自愿结成的专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定向爱好者和工作者,推动、指导定向运动在我国的普及和提高,加强我国定向运动界与国际定向界的交流与合作。本协会的一切活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的相关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总部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有关体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协调全国定向活动; (二)宣传定向知识,普及定向活动,不断提高定向运动水平; (三)根据《体育法》的规定,拟定有关定向运动的各种技术等级标准、竞赛规则,报请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施行; (四)协调、组织全国性定向运动培训、考核、竞赛、评比及其他活动,加强各地定向组织之间的联系和交流,增进全国定向爱好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五)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参加、申办国际定向会议、竞赛等活动,保持与国际定向组织和各国家、地区定向界之间的业务联系并展开交流活动;协调各地组织的国际定向活动; (六)完成国家体育总局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热爱定向运动,或者从事与定向运动有关的训练、教学或经营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协会秘书处审查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宣传定向运动,促进定向运动的普及和发展。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取得中国定向运动协会会员证的同时即在协会注册;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时即取消注册;会员如果1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取消其注册。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审议通过有关提案决议;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表决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表决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副主席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应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是: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国家体育总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债权,处理善后事宜。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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