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电子装备技术开发协会 |
释义 | 协会概况中国电子装备技术开发协会成立于1994年,并经国家民政部登记成立,会址设在石家庄,于2000年10月迁移至北京。中国电子装备技术开发协会是由电子信息产业产、学、研单位和电子信息产业装备行业的技术、经济专家自愿参加组成的跨地区、跨部门、包含各种所有制单位的社会团体,按照电子信息产业特点,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以推进电子装备技术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电子产业装备自主研发、生产能力和经济效益为目标的非营利性、群众性、专业性的社会团体。 中国电子装备技术开发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国家各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推进电子信息产业装备技术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电子信息产业装备投资综合效益积极做出贡献。 中国电子装备技术开发协会的基本任务是团结和组织电子信息产业产、学、研单位和电子信息产业装备的技术经济专家,贯彻国家和信息产业部关于重大技术装备发展战略和建设电子强国战略,坚持自创为主、引创结合方针,为全面提升我国电子信息产业装备的引进吸收、研发创新、集成配套和应用水平,为提高我国电子信息产业装备投资的科学性、前瞻性和效益性而竭诚服务。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中国电子装备技术开发协会 Association Name:China Association of Electronics Equipments For Technology Development (CAEETD)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电子信息产业产、学、研单位和电子信息产业装备行业的技术、经济专家自愿参加组成的跨地区、跨部门、包含各种所有制单位的社会团体,按照电子信息产业特点,在全国范围内开展 以推进电子装备技术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电子产业装备自主研发、 生产能力和经济效益为目标的非营利性、群众性、专业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国家各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推进电子信息产业装备技术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电子信息产业装备投资综合效益积极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信息产业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63号3号楼,邮编10003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主要工作 (一)、本协会的基本任务是团结和组织电子信息产业产、学、研单位和电子信息产业装备的技术经济专家,贯彻国家和信息产业部关于重大技术装备发展战略和建设电子强国战略,坚持自创为主、引创结合方针,为全面提升我国电子信息产业装备的引进吸收、研发创新、集成配套和应用水平,为提高我国电子信息产业装备投资的科学性、前瞻性和效益性而竭诚服务。 (二)、根据国内外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趋势,研究、介绍、交流国内外电子信息产业装备研发、生产和应用信息;交流、推广国内企业对重大技术装备引进、消化、吸收、创新的经验。 (三)、组建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和充分发挥业内技术、经济专家的作用,开展装备投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分析咨询和装备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等服务;开展产品技术-装备技术-综合经济效益的相关性研究、咨询和交流。 (四)、根据我国电子信息产业生产、科研装备的构成、使用、更新和改造等情况,探讨、交流、完善既具行业特点又合理科学的装备使用、管理规范,提高行业装备使用与管理水平。 (五)、向会员单位宣传贯彻国家和信息产业部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技术标准、产业规划和产业发展战略。 (六)、接受信息产业部业务主管部门委托,完成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积极协助信息产业部业务主管部门完成有关工作业务。 (七)、在信息产业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电子信息产业装备技术经济领域研发创新、更新改造、科学管理的相关性研究成果、论文的评审、评定工作。 (八)、坚持两个面向的服务方向:面向行业内企事业单位,做好有关电子信息产业装备与技术经济的服务;面向信息产业部业务主管部门,及时反映行业内企事业单位有关电子信息产业装备与技术经济的要求和存在问题,同时协助信息产业部业务主管部门就解决有关电子信息产业装备与技术经济的紧迫问题做好服务,真正成为企事业单位与政府部门之间沟通的桥梁和纽带。 (九)、其它需要由本协会承接的有关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种类有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包括高级资 深会员和一般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电子信息产业、装备技术和经济学科)领 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凡从事电子装备科研、生产、教学、服务的科研院所、设计 单位、院校及企事业等单位; (五)、凡从事电子装备研发、生产制造、管理、维修、教学等专业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高级技师和从事电子产业装备技术经济专业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团体会员由单位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会员经所在单位同意 后由本人向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团体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个人会员由协会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会员证分为团体 会员证和个人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优先取得有关信息资料;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本协会工作需要,参与本协会开展的有关调查、研究、交流、培训、评审、咨询等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协会的方针、任务和工作规划;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信息产业部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团体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信息产业部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信息产业部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鉴于本协会秘书长也是协会法定代表人,承担本协会的一切法律责任;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奖金、有关人员的补助及日常办公开支,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信息产业部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信息产业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因某种原因需终止活动时,应召开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活动的原因、时间和清算事宜的正式报告。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信息产业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信息产业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信息产业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7月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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