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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羽毛球分会章程
释义

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羽毛球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分会的名称为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羽毛球分会,英文译为BADMINTON BRANCH OF FEDERATION UNIVERSITY SPORTS OF CHINA。

第二条 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羽毛球分会是由热心羽毛球运动,致力于高等学校羽毛球运动发展的高等学校、高等学校学生、体育教师及其他体育工作者志愿结成,非营利性的群众体育组织。

第三条 本分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承认并遵守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章程;团结全体会员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高等学校体育运动发展,提高大学生的身心健康水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本分会努力倡导社会公德、体育道德风尚,为丰富高等学校校园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本分会积极促进高等学校羽毛球专项课的开设和教学水平的提高,在高等学校普及羽毛球运动。

本分会积极推动高等学校羽毛球运动的课余体育训练,培养大学生运动员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努力学习、刻苦锻炼,为提高我国高等学校羽毛球运动技术水平而努力。

本分会致力于与世界大学生羽毛球联合会等国际体育组织和各国体育组织的联系和交流,开展竞赛活动,增进中国大学生与世界各国大学生的友谊。

本分会是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下属唯一的在全国高等学校中开展羽毛球运动的群众性体育组织,直接接受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分会接受所在省(市、自治区)教委、体委等有关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分会的住所在北京市北京交通大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宣传、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关于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大力支持和关心我国高等学校羽毛球事业的发展;

(三)在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领导下举办、策划、组织中国大学生羽毛球比赛、培训、学术研讨等活动。

(四)配合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的工作,完成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指派的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分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凡致力于我国高校羽毛球运动发展的各类高等院校均可成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分会的章程;

(二)向本分会提出申请,有加入本分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分会委员会研究同意;

(三)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分会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分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分会交办及委托承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研究并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会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会员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委员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组成。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报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审批备案;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规定;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定期向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提交工作报告及工作计划。待年度工作计划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有1/2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在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特殊情况下不超过65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者;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分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决议通过,报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分会中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主席、副主席连续两年以上,秘书长、副秘书长、委员、专业委员会主任及副主任连续一年以上不出席本分会的任何活动,视为自动放弃在分会的职务,经委员会确认,不再担任本届分会的职务。

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所属有关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讨论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指定的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分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分会章程的修改,须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对本分会的章程,需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七条 本分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分会终止前,须在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上缴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用于发展与本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会 徽

第四十条 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羽毛球分会会徽待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7年10月24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召开的本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分会的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2007年11月6日核准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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