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船舶工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
释义 | 简介中国船舶工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是国家民政部正式注册登记,由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业务工作受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指导,目前会员单位58家。中船政研会的行政主管单位是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其58家会员单位是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旗下一批中国最具实力的骨干造修船企业、船舶研究设计院所、船舶配套企业及船舶外贸公司,产品涵盖散货船、油船、集装箱船等主流船型和液化天然气船(LNG船)、海洋工程装备等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并承担了海军装备建设大量重点任务。 自成立以来,中船政研会紧密结合船舶工业的发展和职工队伍新变化,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理论研究和工作实践,为集团公司连续3年主要造船指标稳居世界造船集团第二,2015年实现世界第一造船集团目标,提供了有效的思想政治保证。 一是开展好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总结研究加强党建工作经验; 二是开展指导检查活动的实践和总结,把党的重要精神落到实处; 三是开展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企业基层党组织如何发挥作用的实践和研究; 四是开展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考核评估办法实践的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自身工作体系; 五是开展党代会常任制试点的探索和研究,进一步推进企业党内民主建设; 六是开展企业文化研究,用中船精神鼓舞职工,用文化活动促进集团和谐发展。 章程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章程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简称中国船舶政协会(英文名称:Research Institute for Labours Ideological & Political work of China State Shipbuilding Corperation)英文缩写为:IIPCSSC。 第二条 本会的 原中国船舶工业职工事项政治工作研究会于1992年12月17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注册成立(社证字第1276号),并与1999年成立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与2000年1月12日更名成立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本会是在中共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党组领导下的,跨省、区(会员由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以及经理事会批准吸收的其他单位自愿结成的),以组织和推动中国工业船舶工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为主要内容的、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 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紧密结合船舶工业的实际,坚强对思想政治工作理论和实践的研究,为船舶工业的发展,为把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建设成为世界第一色彩第一团,为把我国建设成为造船大国强国提供强大的精神东里、智力支持和思想保证。 第四条 本会的 准则 第五条 本研究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团司的监督管理。 本研究会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59号1号楼(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楼内) 主要任务 第六条 本研究会的业务研究范围 (一)组织本会原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研究探索新时期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总结、推广加强转变思想政治工作的先进经验和评选和表彰优秀研究成果,当好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党组的 。 (二)研究探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和改进 中船集团公司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的途径和方法,努力培养“四有”职工队伍,促进具有船舶工业的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新机制的形成和完善。 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位体系建设,大力弘扬中船精神,按照高举旗帜,围绕大事、服务职工、改革创新的总要求。 (三)借鉴国内外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组织开展国际社团之间,以及国内行业政研会之间的交流活动,提高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研究水平。 (四)组织会员单位骨干力量的培训、学习和考察活动,为会员单位提供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业务咨询服务。 (五)指导会员单位开展职工思想政治工作。 (六)协助有关部门制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优秀单位和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评选与奖励办法;协助有关部门负责向国家推进全国思想政治工作优秀单位和优秀个人。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拥护本会的章程;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章程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调查、研发、培训和会议等活动;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会工作进行的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按规定缴纳会费; 向本会反映干部群众的思想情况,提供思想政治工作的调查报告、经验材料、要就成果及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提出书面报告,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调整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名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确认理事会组成;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的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 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 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代表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推选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讨论会员单位提出的提案和建议;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组成名额,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理事会成员的产生采取协商方式,经会员大会确认。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理事会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常务理事审议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特殊随时召开。 常务理事会设办事机构,办事机构在秘书长主持下 处理日常工作。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共四人,秘书长一人,均由常务理事会协商确定。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会长、副会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年龄 一般不超过60周岁;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工作; 未受过党纪处分、刑事处罚的;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两年,可以连任,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担任。如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权利: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权利: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向本会常务副会长、会长和集团公司党组行文、汇报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报常务副会长、会长批准。交办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理事会除会长、常务副会长外,实行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学位制,即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调离原单位或不再 思想政治工作的,其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职务自行免除,由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 在单位 推荐人选 ,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行政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理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船舶工业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0年4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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