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共纳雍县委纳雍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严禁大操大办酒席的有关规定(试行) |
释义 | 近年来,我县出现了借婚丧嫁娶、满月、寿诞、生日、乔迁新居、子女升学、脱白、参军等事宜滥发请帖、大操大办、相互攀比、铺张浪费和搞封建迷信活动等不良风气,影响了正常工作和生产生活秩序,加重了广大干部群众的经济负担,扭曲了正常的人际关系,败坏了社会风气,甚至滋生了腐败。少数党员干部不顾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大操大办、借机敛财。对此,人民群众极为不满,反映强烈,深恶痛绝。 为有效遏制这一不良势头,及时刹住这股歪风,以良好的党风、政风带动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结合我县实际,现就严格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大操大办酒席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和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全县各级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酒席主要包括:婚嫁酒、丧事酒、乔迁新居酒、生日(寿)酒、满月酒、脱白酒、升学酒、工作调动(升迁)酒、参军酒、风俗酒等。 第四条 乔迁新居、生日(寿)、满月、脱白、升学、工作调动(升迁)、参军、风俗酒等一律不准以任何方式办酒敛财。 第五条 提倡婚事新办、简办。婚事宴请仅限本人及子女,其他人员的婚事不得宴请同事等相关人员。严格控制酒席规模,婚嫁酒不得超过20桌(10人一桌)。不准多头或有意化整为零,变相大操大办酒席敛财。 第六条 操办丧事,一律从简。丧事仅限“四大父母”、配偶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去世。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光荣传统,带头倡导文明、俭朴的风尚,不得借机办酒敛财。 操办丧事,凡需使用公车的,经批准后不得超过4辆。未经批准,使用公车参与送葬的,一经查实,除每辆收取1000元以上租车费外,给予单位主要领导或责任人党政纪处分。 第七条 严格实行申报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县(处)级(含副县处级)领导干部操办婚丧事请客办酒席的,须在操办酒席前向地纪委申报,同时,向县委报告。 乡科级(含副乡科级)领导干部操办婚丧事请客办酒席的,须在操办酒席前填写《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酒申报审批表》向县纪委申报(一式三份,县纪委、申报人所在单位和申报人各一份),按县纪委批准后的方案办理。 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请客操办酒席的,属乡镇的干部职工(含驻乡镇的垂直管理部门),比照乡科级干部的申报程序,向所在乡镇纪委申报审批后办理;属县直机关单位的干部职工,比照乡科级干部的申报程序,向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纪检组或行政主要领导书面申报审批后办理,并将审批材料复印件送县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备案。 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应在办完婚丧事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如实向接受申报的机关报告办理情况。 同一家庭中多人适用申报(报告)规定的,由职务最高的人进行申报(报告)。 第八条 建立举报制度。纪检监察机关要设立举报电话,实行举报制度。县、乡镇纪委要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公务员和其他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情节采取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条 各单位领导要对本单位的干部职工加强教育管理,因管理不到位,出现本单位干部职工违反本规定大操大办酒席造成严重影响的,除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外,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本规定。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要严于律已,自觉接受监督。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切实抓好落实。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办。 第十二条 其他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大操大办酒席的规定与本规定有出入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县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省、地驻纳雍各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2008年12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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