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郑州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警示约谈办法(试行) |
释义 |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警示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政办[2010]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警示约谈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郑州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警示约谈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土地管理行为的监督,严格耕地保护,防范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根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令)和《河南省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警示约谈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警示约谈是指针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发生严重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对有关县(市、区)及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负责人实施的告诫性谈话。 第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警示约谈由郑州市人民政府授权郑州市监察局和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条 县(市、区)或其乡(镇)、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启动约谈警示机制: (一)一个自然年度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辖区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0%以上或虽未达到10%,但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二)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土地执法监察责任等不力,没有完成预期工作任务的; (三)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上级挂牌督办、交办、转办、媒体曝光和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较多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需要警示约谈的事项。 第五条 警示约谈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现有关县(市、区)或其乡(镇)、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出现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达到约谈条件的,启动警示约谈程序,郑州市监察局和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应共同拟定约谈方案,明确约谈对象、约谈事由、约谈参加人员、时间和地点等内容。 (二)警示约谈前,郑州市监察局通知被约谈人,告知约谈时间、地点和约谈内容,被警示约谈的县(市、区)或其乡(镇)、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和要求提供本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使用情况、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等相关材料。 (三)郑州市监察局和郑州市国土资源局警示约谈时,向被约谈对象出示决定进行警示约谈而联合签发的文件,按文件规定进行约谈。 (四)实施警示约谈后,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在收集、汇总和综合分析被警示约谈县(市、区)或其乡(镇)、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相关统计报表和材料的基础上,结合群众举报、媒体曝光或各类土地专项执法检查等情况,在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与郑州市监察局共同提出警示约谈书面整改意见。 (五)郑州市监察局和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对被警示约谈的县(市、区)或其乡(镇)、街道办事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并组织检查验收和评估。 (六)对没有按照警示约谈书面整改意见进行自纠整改或整改效果达不到规定要求,符合15号令处分条件的,郑州市监察局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六条 警示约谈不得干扰被警示约谈的县(市、区)或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正常工作,警示约谈内容不得超出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范围。 第七条 被警示约谈的县(市、区)或其乡(镇)、街道办事处完成整改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 第八条 警示约谈实行回避制度,约谈需要回避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回避。 第九条 警示约谈不代替对违反土地管理行为依法进行的行政处罚、纪律处分等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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