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漕粮。顺治二年(1645年)定岁额漕粮四百万石。其中运抵京仓的称之为正兑米,运送至通仓的称改兑米。正兑米原定总额为三百三十万石,其中江南一百五十万石,浙江六十万石,江西四十万石,湖广二十五万石,山东二十万石,河南二十七万石。其后颇有改折。至乾隆十八年(1753年)实际征收正兑米二百七十五万石,其余改征折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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