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正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风险抵押金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金缴纳制度的通知 |
释义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充分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生产事故发生后的及时救援和赔付,根据《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国发〔2004〕2号)第18条规定,遵义市安委遵市安〔2003〕04号、〔2004〕08号文件精神,经2005年3月21日县安委会全体成员会议研究,决定在全县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风险抵押金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金缴纳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缴纳制度 (一)缴纳范围及标准 1、煤炭生产企业:煤炭生产企业按核定的生产能力,年产原煤3—6万吨的一次性交纳10万元;9—15万吨的一次性交纳15万元; 2、非煤矿山企业:非煤矿山企业从业人员在10人以下的一次性交纳0.2—3万元,10—20人的一次性交纳0.3—5万元;20人以上的交纳0.5—5万元。 3、道路交通运输企业: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一次性交纳10万元。 4、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一次性交纳3—10万元。 5、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一次性交纳3-5万元。 6、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每站点一次性交纳2—10万元。 交纳安全生产事故风险抵押金是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的必备条件之一。对未交纳安全生产事故风险抵押金的企业,工商、乡企、国土、经贸、交通等部门对有关证照不予年检,供电部门不得供电,公安部门不予审批炸材等物资。 (二)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与使用 1、收缴和管理 ①煤炭生产企业风险抵押金由县乡企局负责收缴和管理; ②非煤矿山企业风险抵押金由县国土局负责收缴和管理; ③道路交通运输企业风险抵押金由县交通局负责收缴和管理; ④建筑施工企业风险抵押金由县建设局负责收缴和管理; ⑤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风险抵押金由县经贸局负责收缴和管理; 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风险抵押金由县乡企局负责收缴和管理; ⑦烟花爆竹经营企业风险抵押金由县供销社负责收缴和管理。 安全生产事故风险抵押金,一律按企业分户建帐,专户储存,存储期间产生的利息归企业所有。企业停产、歇业或注销时,由企业提出申请,附工商部门证明材料,经审查确认后,风险抵押金本息余额全部结付给企业。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企业收取管理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2、使用范围 ①交纳风险抵押金的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的救援及善后工作旨用的垫支。 ②交纳风险抵押金的企业进行安全隐患整改及安全投入的短期周转。 ③用于上述垫支或周转的,从支付之日起,一月内必须如数归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借用风险抵押金。 ④交纳风险抵押金的企业需垫支或周转,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分管县长同意方可使用。 (三)风险抵押金的检查与监督 1、风险抵押金管理部门必须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 2、每半年一次,风险抵押金管理部门向政府办、安委办书面报告储存及使用情况。 3、每年一次,风险抵押金管理部门向交纳企业的公布存储使用情况并核对帐目。 4、未按标准收缴风险抵押金的管理部门,所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金及事故处理经费全部由该部门负责。 5、各收缴部门必须在4月30日前将风险抵押金收缴完毕,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安监局对风险抵押金的收缴进行检查,并将收缴工作列入年终考核的内容。 二、安全事故责任金的缴纳制度 (一)事故责任金的缴纳界定 1、道路交通事故:本县车辆在县境内发生事故,由车属主管部门缴纳;无主管部门的,由事故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部门或农机部门各承担50%。 2、矿山(煤矿)事故:无证非法矿山(煤矿)事故,由事故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国土局各承担50%;有证合法煤矿发生事故由乡企局缴纳;有证合法非煤矿山发生事故,由事故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国土局各承担50%。 3、建筑施工事故:建筑施工发生事故,由建设局缴纳。 4、易燃易爆、消防安全事故:由公安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缴纳(其中加油站安全事故由经贸局缴纳;液化气充装站安全事故由城管局负责缴纳;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事故由乡企局缴纳;烟花爆竹经营点安全事故由供销社缴纳)。 5、企业安全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缴纳;乡镇企业发生事故,由事故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和乡企局各承担50%。 6、水上交通事故:渡口船舶发生事故,由交通局缴纳;其它水上交通事故,由船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缴纳。 7、规模以上企业发生的安全事故由经贸局负责缴纳。 8、公路建设安全事故由交通局负责缴纳。 9、其它生产安全事故:按责任认定由事故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缴纳或分别按比例承担。 (二)缴纳责任金标准 1、一次死亡1-2人事故,乡镇和部门分别按每死亡1人1万元缴纳责任金; 2、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大事故,乡镇和部门分别按每死亡1人2万元缴纳责任金; (三)责任金的缴纳 根据事故类别和责任界定,由县安委办填写《责任金收缴通知单》,经分管领导签字后,分别抄送县财政局、责任金缴纳单位。由县财政局负责收缴,存入县安委会安全生产资金专户,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款专用,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缴纳期限为1个月,逾期不缴纳的由县财政在拨款经费中扣除。 (四)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1、向市政府缴纳责任金; 2、表彰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 3、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等支出; 4、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整改等; 5、改善安监局工作条件,购置必需的安检设备、仪器、交通工具及专业培训等。 6、事故调查及安全生产工作的其他必需开支。 (五)安全事故发生后,如应缴责任金不足,由县财政落实资金解决。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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