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代拟稿 |
释义 | 概念指作者通过代笔人记录作者所陈述某事件。但未列入正式版本。 引申多见于行动不便或者不能亲自执写者,通过口述描绘给执写者以文字形式记录。通常为修正版本。 相关规定《公文代拟稿起草报送规定》 为减少公文数量, 提高质量, 规范公文代拟稿起草报送工作,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和市县《公文代拟稿起草报送规定》(广府办发〔2009〕2号和旺府办发〔2009〕9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公文代拟稿的原则所有发文均按照“谁主管、谁主办、谁拟稿”的原则由主办股室代拟稿。 二、公文代拟稿的几个要点一 制发公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起草前应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力求行文的针对性和执行的有效性。对发文的内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民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应在相应范围内进行听证。 二 起草的公文代拟稿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的指示精神,不得超越法定权限,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 三 起草的公文代拟稿应做到观点明确、情况属实、内容充实、条理清晰、结构严谨、文字精练、用语准确、篇幅简短、格式规范、体例适当。 四 起草的公文代拟稿应着眼全局,不得夹带股室利益或需另按程序处理的人事、编制、经费等问题。 三、公文代拟稿公文代拟稿的起草和报送程序 一 报送的公文代拟稿,应由股室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送。 二 凡涉及其他股室工作的,主办股室必须坚持“先会商,后送批”制度。相关股室意见一致则由主办股室拟稿上报;相关股室有不同意见的,报分管领导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拟稿报送。 三 各股室报送的公文代拟搞,先送办公室文秘人员或主任核稿,在报送时须一并附上所需相关政策依据和公文代拟稿电子文档。 四 对规范性文件代拟稿先送法规股审核后再送办公室审核。 五 对经局领导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主办股室应在会后2个工作日内,按会议议定内容拟稿送办公室审核发文。 六 未经办公室审核,主办股室将代拟稿直接送领导签发的,原则上不予印发(特殊情况例外),退回主办股室按规定程序重新送签。 四、退文制度的要求一 代拟稿内容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的指示精神相抵触的,退回承办股室。 二 对敷衍塞责、照搬照抄上级文件、重申已有政策条文、无切实可行的新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的,均不发文,退回承办股室。 三 未同时报送需报送的法规政策依据,经催办仍不及时报送的,退回承办股室。 四 对运用文种不当、内容与体例不符或文法不通、条理不清、篇幅冗长、文稿质量差的,退回承办股室。 五 涉及有关股室或部门事项,未形成一致意见的,退回后协商一致再报送。 六 规范性文件未经法规股审核的,退回承办股室,审核后报送。 对退回代拟稿,承办股室要按要求认真修改完善后重新报送。办公室每半年对退文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凡退文3次以上的,报领导同意后对相关股室予以通报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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