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 |
释义 | 浙江省新闻出版局坐落在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225号,邮编:310006 第一条 为规范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的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各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 本意见所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全省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手段、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和期限等的权限。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通过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减少和防止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 第四条 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负责确定应当细化、量化裁量权的新闻出版和版权行政处罚项目(简称“省定项目”),由各市、县(市、区)新闻出版和版权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省定项目,按照本意见制定具体的细化、量化的规范标准和适用原则,作为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依据。 各市、县(市、区)新闻出版和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在省定项目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其他需要细化、量化裁量权的新闻出版和版权行政处罚项目(简称“自定项目”),并按照本意见制定具体的细化、量化的规范标准和适用原则,作为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依据。 各设区市新闻出版和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对省定项目和自定项目制定全市(含所属县市区)统一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和制度。 各级新闻出版和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应逐级上报备案和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本单位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项目、标准、制度。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过罚相当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作出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相适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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