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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浙江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
释义

简介

浙江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成立于1983年,由省水利厅、华东勘测设计院、中国水电十二局、省电力局等单位在新安江水电站共同发起成立,并召开了成立大会,是我省水电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合组成的学术性、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也是我省水力发电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力量。学会挂靠在省水利厅,接受省科协的领导和社团登记机关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并接受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的业务指导。

学会宗旨是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精神,提高水力发电科学技术水平,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加快水电建设,加强运行管理,促进水电科技的普及和推广,推动科技人员交流和成长,为实施科教兴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做出贡献。

学会分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类。现有个人会员1323人,其中已获得高工及以上职称的会员有638人,占总数的48.2%。学会下设水能规划及动能经济、水工及水电站建筑、水电站运行管理、中小水电开发与管理、施工、机电设备、地质勘测与基础处理、计算机应用与信息管理、大坝安全监测等9个专业委员会。

学会业务范围:开展学术交流和科学考察活动,组织重点学术课题和重大技术经济问题的探讨;及时总结、评价科研成果和先进生产管理经验;普及科技知识,传播先进技术经验,编辑出刊学会通讯;积极开展中介业务,搞好技术咨询服务,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接受委托进行项目评估、论证与咨询、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内外水电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与合作;举荐科技人才,积极发展新会员,通过各种形式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会员的学术与业务管理水平;积极开展为水电科技工作者的活动服务,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奖励在学会活动和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进入新世纪以来,学会主办和参与主办了水电厂机组在线监测研讨会、瓯江河口综合考察、第二届全国土石坝与岩土力学技术讨论会、首届长三角科技论坛水利生态修复理论与实践分论坛、浙江省水电资源管理对策研究调研、南方十三省水电学会联络会暨学术交流会、浙江省水电发展方向与水电站防灾减灾研讨会等多项学术活动和调研活动。与省水利学会共同承担了《浙江省洪涝、台风、干旱灾害》和《浙江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大事记与机构沿革》以及《浙江水库造册》等的编写任务。为扩大会员学术交流,2004起至今与省水利学会一起共同组编出版了《地方水利技术应用与实践》论文集十四辑,收录了论文近千余篇,每年共同编辑出版《浙江水利水电》会刊四期,并分发到每位会员手中。

领导机构

学会领导机构为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与省水利学会秘书处合署办公),本届理事会为第六届理事会,有常务理事13人,理事41人,主要成员为:

理 事 长 许文斌(厅总工)

副理事长 蒋效忠(华东勘测设计院副院长)

马如骐(中国水电十二局顾问)

梁绍斌(浙江省电力公司副总经理)

秘 书 长 吕 峰(兼任,厅科技处处长)

专职副秘书长 徐庆南(兼任,厅科技处副调研员)

章程

浙江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章程

(浙江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浙江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英译名为Zhejinag Provincial Society of Hydroelectric Engineering 缩写为ZJPSHE。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水力发电工程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合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学术性、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浙江省水力发电工程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团结和动员我省广大水电工程科技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服务观点,坚持和发扬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发扬学术民主,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精神,为积极开发我省水能资源,提高水力发电科学技术水平,加快水电建设,加强运行管理,促进水电科技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员的成长和交流,为实施科教兴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接受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本会挂靠在浙江省水利厅,学会秘书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受浙江省水利厅领导。

第五条 本会住所:杭州市梅花碑7号;邮编310009;办事机构设在浙江省水利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 围绕本省水电开发的生产建设和运行管理中的问题,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组织重点学术课题攻关和重大技术经济问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活动;

(二)及时总结、评价科研成果和先进生产管理经验;

(三)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推广科技成果和传播生产技术经验;

(四)积极开展中介业务,搞好科技咨询服务,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接受委托进行工程项目评估、论证与咨询、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等;

(五)编辑刊印学术书刊和学术资料,出版学会通讯;

(六)开展技术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通过各种形式努力提高会员的学术和业务水平,培养、发现和推荐水电科技人才;

(七)加强与省内外、国内外有关科学技术团体、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与合作交流;

(八) 积极开展为水电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活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九)奖励在学会活动中和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科技工作者;

(十)上级交办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会宗旨、拥护本会章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1、从事水电工作,已获得工程师、助理研究员、讲师、经济师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

2、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

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水电及相关专业两年以上,高等专科学校毕业三年以上,中等专科学校毕业五年以上,或自学成才具有相当专业水平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及工程技术革新能手;

4、热心积极支持学会工作,从事水电事业领导干部、企业家和专职从事本会工作的管理干部。

第九条 要求入会必须由本人申请,经本会会员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委理事会批准,即成为个人会员,个人会员由本会发给会员证。凡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的水电及相关领域的学术团体,以及科研、教学、勘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等单位,可向本会提出申,批准后即为团体会员。本会理事单位为团体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的学术活动及其他相关活动,享受本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学会决议,承担学会委托的工作;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开展的公益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年,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届满应及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多数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人数不超过代表大会总数的1/3,理事会理事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理事所在单位为本会的理事单位,理事的推荐和调整由理事单位提出建议,并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若理事调离理事单位或其他原因需调整时,由该理事单位重新推荐理事人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任名誉理事长;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二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增加开会次数和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委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 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增加开会次数和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若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决通过,报业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签署本会有关的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支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专业委员会、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

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由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

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于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经学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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